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
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
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
(1987年4月日通过)
为了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发展我市的大好形势,特作如下决议:
一、要提高对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意义的认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是当前形势下在全体人民中进行宪法教育的重要教材,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和思想武器。贯彻执行这项《决定》,对于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各单位都要把学习贯彻《决定》提到重要位置,作出具体安排、部署,认真抓好。
二、要深入学习、全面领会《决定》的精神实质。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以干部和青少年为重点,深入进行以宪法为核心内容的法制教育,进一步弄清民主与专政、纪律与自由、权利与义务、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增强全市人民的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到人人知法、守法。
三、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刊物、板报、布告和报告会等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在全市人民中广泛宣传《决定》的基本精神,使其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加强对学习贯彻 《决定》的领导。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人民政府, 要把学习贯彻《决定》作为今年普法教育的中心内容,认真抓好,并从人财物等方面予以支持。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带头学习《决定》、宣传《决定》、贯彻《决定》,做学习的带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