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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督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几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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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督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几项措施



                  关于监督司法机关
                 执行法律的几项措施
           (1986年月23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司法局(以下称四机关为司法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一、市司法机关的各项执法工作,均应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1次工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或闭会后,司法机关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相应的议案,请求审议。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可责成有关司法机关就某项重大问题或某一方面专门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报告后所作出的决议,有关司法机关要认真执行。提出的建议要积极办理,并有回音。
  三、司法机关的重要工作部署、总结、情况简报,有关案件的统计资料及其检查执行政策、法律的材料、典型案例等,均应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四、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对司法机关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宪法、法律的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需要视察和检查县、区司法机关的工作时,要会同县、区人大常委会共同进行。司法机关对视察检查中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办理,并报告结果。
  五、司法机关对市人大常委会转交的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信件,必须及时认真办理。对重要申诉、控告信件,领导要亲自督促并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辖县、区人大常委会交县、区司法机关办理的人民来信来访事项,由县、区人大常委会检查督促催办。
  六、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办公室提出办理意见的案件,市有关司法机关均应实事求是,查明情况,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七、司法机关对所属干警中的违宪、违法行为,要认真检查处理,不得姑息迂就,庇护纵容。
  八、市人民检察院必须认真、切实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对侦察、审判、监所、劳动改造机关和劳动教养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或者施用法律不当的,必须依法提请有关机关纠正或提出抗诉或依法直接处理。对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要切实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九、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有严重违宪、违法行为以及对申诉有理、控告有证的案件顶着不办,或对错案拒不纠正,情节严重的,市人大常委会调查核实后,按以下办法处理:
  1、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作出检查,写出报告;
  2、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处理;
  3、按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范围,对有关人员免去法律职务,
  4、违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市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正确执法予以支持,对正确的判决和处理予以维护。
  在执法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司法工作人员,建议由司法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
  十一、为保证本措施的执行,司法机关应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提高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自觉性,把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切实置于人民群众及其代表机关的监督之下。
  十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紧密联系,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对本行政区司法机关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