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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的决议

关于认真贯彻《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的决议



           (1986年5月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
  鸡西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物价局副局长高景荣代表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同时听取了本会法制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贯彻情况的调查报告。
  会议认为,自《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在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方面,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对收费、罚没、集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清理整顿,做了不少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应当指出,当前我市对《条例》的宣传还不够深入,还有一些单位贯彻执行《条例》不够认真,乱收费、乱罚没、乱集资、乱摊派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特作如下决议:
  一、省人大常委会第 8次会议通过的《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98年以来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此《条例》对适用范围、管理权限、收费原则、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是我省一项重要的经济法规。它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宣传、贯彻《条例》的工作切实纳入日程,作为一项大事来抓。报纸、广播、电视要广泛宣传《条例》,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贯彻和执行好《条例》。
  二、要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对收费、摊派、罚没、集资问题进行彻底清理整顿,边清边改,凡不符合《条例》精神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各级人民政府在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对有法不依,严重违反《条例》规定的问题,要认真清查,严肃处理,并要追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没、乱集资的领导责任。对借机贪污盗窃、徇私舞弊、中饱私囊的人,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