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的决议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的决议
(1986年10月1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
鸡西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矿产资源法》在今年10月日正式实施前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都开展了学习,宣传和贯彻活动,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加强我市矿产资源管理,特作如下决议:
一、要在全市人民中广泛开展学习宣传《矿产资源法》活动。各县、区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把学习、宣传、贯彻《矿产资源法》纳入重要日程,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执行《矿产资源法》重大意义的认识,使《矿产资源法》得以顺利实施。
二、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要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工作,坚决禁止乱采滥掘、破坏和浪费资源的现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资源利用指标,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要结合《矿产资源法》的实施,对我市各矿业开采点加强法律监督,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依法管理结合起来,把矿产资源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
三、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理顺关系。我市矿产资源丰富,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要由矿产资源统管部门,负责资源开发利用及规划、审批、协调工作。定期开展《矿产资源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资源破坏或严重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领导者和当事者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