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代表活动试行办法
鸡西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代表活动试行办法
(1987年11月28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权利,充分发挥市人民代表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各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市人民代表行使下列民主权利:
1、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大会的各项报告,对提交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行使表决权。
2、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0名代表联合有权提出议案;有权推荐和选举本级国家机关各项人选和上一级人代表的人选;对所选举的各项人选,十分之一以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
3、在人民代表大会议和闭会期间, 有权对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4、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 10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经过大会主席同意后通知受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必须在会议期间作出答复。
5、人民代表有权监督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对违法乱纪者可以提出批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
6、人民代表可以参加有组织的观察、 调查活动,也可以个别地深入本选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就地就近进行视察,发现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也可向当地政府或县(区)、市人大常委会反映。
7、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经过五分之一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8、列席参加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人民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和遵守宪法及法律,保守国家机密,敢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2、积极宣传带头执行市人代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或决定。
3、经常保持同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联系,了解和征求选民意见、 要求,根据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积圾参政议政。
4、积极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保证宪法、法律、法令的贯彻实施。
5、努力学习政治,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 当一个“四有”的好公民,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6、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每两个月至少向代表小组汇报1次活动情况。
第三条 代表小组
1、代表小组要按照就地就近便于活动的原则,采取市、县 (区)代表联台编组的形式组成。每组一般3—7人为宜,设组长2人(市、县区各1人),秘书1人。
2、代表小组任务: ①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②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活动,了解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③组织代表研究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④组织代表宣传贯彻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⑤组织代表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代表的议政能力。
3、代表小组组长和秘书的职责:
组长:()负责组内的政治思想工作,组织代表学习文件、学习政策和法律、会刊、简报,不断提高代表的参政议能力。(2)召集代表小组会议,负责安排小组工作计划。(3)组织本组代表开展活动,掌握木组代表的活动情况,及时交流活动经验。 (4)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与人大常委会保持经常的联系。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在组长出缺时代行组长的工作。
秘书:(1)协助组长定期召开小组会议。 (2)做好小组活动记录。(3)协助组长总结代表活动经验。(4)按照要求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情况和填报材料。
4、代表小组每两个月至少要开展1次活动。活动方法,应本着从实际出发、灵活多样地讲求实效的原则,可以采取个别走访选民,开展持证视察,就地就近开展集体视察、调查,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召开小组汇报会,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
1、市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
(1)建立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联系代表岗位责任制, 定期走访代表。平时下基层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走访市代表或召开代表座谈会,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2)建立代表接待日制度,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秘书长按照统一安排轮流接待和处理代表的来信来访。
(3)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代表和代表小组长参加。
(4)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要按战线联系代表,负责组织代表参加有关活动。
(5)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组织次市长同代表对话会,倾听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2、市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及选民的联系
(1)定期举行意见听取会,会议可采取两种形式: ①听取县、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选民。意见和要求的综合反映;②由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县、区人大代表或有关方面负责人,直接听取代表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2)市人民代表要与选举单位、居住地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 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
第五条 对人民代亵的监督保护与支持
1、代表要虚心听取选民的意见,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2、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3、人民代表非经本级人大或常委会同意,不受逮捕或审判。 如因现行犯罪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代表的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4、人民代表开展工作,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或单位, 都必须尊重和支持。对有意阻挠刁难或诬陷诽谤、打击报复者,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对代表开展工作,有关单位都要为其创造条件,提供方便,解决实际困难。代表公开活动所需要的时间,代表所在单位应予保证。代表在执行公务时,应给予往返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第六条 附 则
本办法如与全国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定有抵触时,应按全国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