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

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



  【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 为进一步促进小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满足消费者对小商品的多种需要,有效地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扭转某些价格“放而不开,开而不活”的问题,1986年12月,市物价局决定在已放开650种(类)三类小商品价格的基础上,再放开360种(类)小商品价格,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小商品的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一律实行市场调价,由企业定价。一般小商品的定价办法是:工业按成本加税金、利润;商业按实际进货价加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税金和适当利润定价。生产和经营小商品的利润率应大于一般商品,零售企业应大于批发企业。
  二、适当拉开小商品的档次差价、质量差价、季节差价、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上述各种差价,均由企业自行掌握,不受主管部门规定的工、商之间,商、商之间作价办法 (含按进货地批发价倒扣的调拨作价办法等)的限制。
  三、小商品价格放开后,允许同一商品在同一市场的不同商店按不同价格出售。为使小商品价格随市场供求适时调整,近年来为稳定市场物价而采取的控制措施,凡涉及小商品价格的应予取消,对小商品价格的检查监督,要有利于贯彻放开小商品,介格政策。
  四、为便于掌握情况,合理安排商品价格,企业应注意积累资料,分析市场动态,加强同行业的价格平衡和衔接,建立必要的商品行情和价格信息。要搞好物价队伍建设,提高物价人员素质,以适应企业灵活作价,顺应小商品放开的需要。
                                     (夏治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