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暂行规定
鸡西市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暂行规定
鸡西市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暂行规定
2004年12月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老工业基地和资源型城市调整改造步伐,鼓励私营资本、法人资本和外商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我市国有企业均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企业,国有资本争取一年内全部退出。
2、企业改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 企业改制方案须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须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政府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领导小组审批实施。产权处置,必须到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3、国有企业可采取整体或部分出让、出售、出租、以租贷购、 租买结合等方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4、设立国有产权改制发展资金。 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局、国有产权改制推进办公室负责管理,市长审批使用。资金来源: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国有股权出让;资产、土地和矿产资源变现;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红利;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回收资产管理债务处置;收回企业改制前已核销账销案存的不良债权(由企业清回的按40%列收,60%奖励给企业)等收入;财政拨款。
5、鼓励企业自筹资金回购金融部门的抵押债权, 企业有困难的也可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注册新公司回购金融部门的抵押债权,回购后,企业要一次性用相对应的抵押资产,清偿抵押债务,办理资产过户和产权证。无能力回购的可由国有产权改制发展资金回购,回购后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金融部门在处理企业抵押资产时,也享受改制企业的优惠政策。
6、拟依法破产的企业首先要妥善安置职工, 变现资产给付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偿还职工债务;企业资产变现重组有困难的应积极筹措资金充分利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政策,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实行企业职工和企业资产分离。
7、世界500强企业、国内知名大企业集团并购国有企业,要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在、但求所进的原则,可采取先剥离后重组无偿转让等方式,政府帮助企业解决必要的债务,承接富余人员。
8、鼓励企业职工集体持股,经营者持大股和技术要素入股, 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基础上,在经营期间形成的任期内净资产增加部分,经审计确认, 由出资人决定,可以划出不超过20%的国有净资产,奖励给有贡献的经营者,转为个人股份。
9、企业资产转让首先要采取挂牌上市、竞价拍卖方式进行交易。 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整体或部分收购国有企业资产,一次性付款的,视企业资产情况可按拍卖价格下浮 10—40%;购买关停企业和闲置资产,一次性付款的,最高可按拍卖价下浮50%。
10、采取分期付款、以租代购方式整体或部分购买国有企业资产, 500万元以下的,首付不得低于30%,余额5年内分期付清。500万元以上的,首付不得低于20%,余额8年内分期付清。
11、外商、个体、私营企业整体兼并、购买国有企业,视新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并具有参与市政府有关企业效绩考核等活动的资格。
12、改制企业按规定享有原企业的商标、专利、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资质等权利,涉及的工商登记、商标变更登记、税务登记、土地登记、资产变更登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等各种登记一律按变更登记办理,只收取工本费。欠缴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豁免,欠缴地方税款免交滞纳金,达到税收减免条件的办理减免手续。
13、企业改制前未办理的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改制后接规定一并补办完手续,只收取工本费。中介机构资产评估、验资、审计、信用评级、公证等收费应按照最低收费标准的30%收取,特困企业只收取工本费。
14、外商、私营企业和企业职工共同出资整体收购国有企业,土地一并出让。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原土地为行政划拨的,五年内可以继续实行行政划拨,缓收租金;也可以一次性出让,对一次性出让的, 土地出让金要划出20%用于土地收购储备资金,15%用于土地开发资金,10%用于上缴省财政, 2%上缴土地交易管理费。企业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其余53%部分按有关政策可以用于补充改制企业安置职工费用。整体收购国有企业后,除收购企业的资金外,一次性投资达5 000万元以上的,视具体情况适当减免,减免额最高不能超过土地出让金的53%。
15、外商、私营企业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和深加工企业产权改革的,根据国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可以采取出售、转让、股份经营等灵活多样的形式使用矿产资源。
16、改制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在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能变现的缴纳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不能变现的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抵押,待变现后,按实际变现额冲减欠费,或由新企业承接抵押资产,补缴原企业所欠相应社会保险费;确无净资产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养老保险先补缴由企业承担的个人账户部分,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导企业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职工足额补缴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17、改制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用现金或实物清偿职工债务,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改制重组为股份制企业的,在征得职工同意后可以用资产折股补偿,作为职工参股、 入股的本金。对因工负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 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兑现工伤保险待遇。无法保留劳动关系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职工协商,一次性结算相关待遇。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职工,与本人协商,可提前计算留出经济补偿费用,按医疗巅内企业应负担诊疗费和应付工资一次性结算后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
18、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个人档案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托管,继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已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企业的离休人员医疗费由企业在净资产中按每人每年 5 000元标准预留10年,一次性缴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由原企业在净资产变现中按上年度全市退休人员实际发生医疗费平均标准预留10年,一次性缴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由企业与劳动保障部门协商处理;企业供养的工亡职工的遗属,确无条件按月发放待遇的,经与供养对象协商给予一次性结算抚恤金,结算后终止供养关系;企业供养的非工死亡的职工遗属,由企业参照低保标准按需供养者的供养年限给予一次性补助,并终止供养关系;企业无能力给予一次性补助的,可按政策规定享受低保待遇。
19、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或工龄已满30年且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采取企业内部退养的办法,由企业视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并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国有改制企业中符合内退政策的人员,改制后企业性质为民营企业或其他非国有企业,不实行企业内退政策。
20、市属(不合所属县及县级市)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按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进入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破产当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职工,劳动保障部门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21、改制企业安置职工困难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将企业经营性直管公房和非住宅房屋划转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企业的直管职工住宅无偿转交房屋管理中心管理。
22、国有企业承办的学校由当地政府接收;所办医院,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可由当地政府接收或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兼并或带资分立,民有民营。招待所、食堂、浴池等后勤服务单位和辅业机构,鼓励职工共同出资或社会资金收购,实行民营。
23、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债务纠纷,各级法院在受理时要给予重点保护和支持。各级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按最低标准收取诉讼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
24、加强对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成立“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领导小组”。集中人员、统一办公、限时办结,实施一站式服务。
25、本规定未及阐述的相关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26、集体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参照执行。
27、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05年末,原鸡发[2003]6号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定由鸡西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