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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

鸡西市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

鸡西市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



  为调动企业、单位及个人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资金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凡是在引进鸡西市行政区域外项目(设备、技术)、资金过程中,发挥中介作用(含介绍、推荐、沟通)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公务人员和社会自然人(简称引荐人),经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考核确认后,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对招商引资的奖励
  1、 对政府鼓励类的有税收贡献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煤炭开发),按税收贡献率给予一次性奖励。
  (1) 工业加工类项目(含设备、技术)。按项目投产后一年内,新增纳税额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予以奖励。
  (2) 商服、饮食、文化娱乐等其他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投产后一年内,新增纳税额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5%予以奖励。
  (3) 对引进农业产业化招商引资项目的,按项目投产后一年内,新增纳税额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5%予以奖励;
  2、 对政府鼓励的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类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按经营陛和非经营性项目给予不同方式的一次性奖励。
  (1)经营性项目,按项目投产后一年内,新增纳税额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5%予以奖励。
  (2)非经营性项目,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3、 引进国家政策规定免税且属劳动密集型项目的,按项目投产后,新增就业岗位且就业人员签订2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次5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4、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大型工业生产加工项目(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政府给予有功人员一次性重奖。
  (二)对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
  1、对上争取无偿资金,按到位资金超过核定基数部分(不含国家特殊政策下拨的资金)的5%对单位给予经费补助。
  2、各部门对上争取的自用资金,纳入考核,不予奖励。
  3、国家政策性资金,由市考评小组提出意见,市政府研究奖励额度。
  4、在工作职责之外,向上争取无偿资金的,按到位资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5、市政府驻外办事处招商引资奖励执行上述奖励规定。对上争取计划外无偿资金或实物(车辆)价值在 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办事处30%的提成,给予引资人3%的奖励;对上争取计划外无偿资金或实物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办事处25%的提成,给予引资人3%的奖励;对上争取计划外无偿资金或实物价值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给予办事处20%的提成,给予引资人3%的奖励。
  三、奖励资金来源
  同级财政出资。
  四、引进资金的确认和奖金支付方式
  (一)引进资金和项目的确认,由市招商引资局按《鸡西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考核认定,并出具确认文件。
  (二)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资金的确认和奖励,由县(市)、区招商办负责,并报市招商引资局复核备案后执行。
  (三)市属单位和个人申请奖金,应按规定填报《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或《对上争取资金登记表》和《奖励申请表》,并附当年缴税凭证复印件、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安置就业人员证明原件和同级财政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资金文件,报市招商引资局审核,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凭审批件到同级财政支取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