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县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全县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全县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
使用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深入推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关于围绕“三重一大”加强预防腐败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县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章 重大决策管理
第三条 重大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计划及措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目标。
(三)森林、土地、矿产等资源的开发利用。
(四)干部任免、重大项目的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五)国有资产的重组与并购。
(六)其它重大问题。
第四条 确定议题方案。在集体讨论前,要对拟议事项深入调查研究,要分析拟议事项的法律依据、政策根据、可行性及可能遇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方案。
第五条 科学论证。方案提出后,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评估,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举行听证会和座谈会的形式,广泛听取和吸收社会各界意见,逐步完善优化方案。
第六条 会前准备。议题确定后,领导班子成员应在会前做好协调,不得搞临时动议。应将议题材料在会议前两天发到与会人员手中,使与会人员做好讨论准备。涉及保密的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收回。
第七条 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
(二)会议由主要领导主持,或委托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分管领导介绍讨论议题,与会成员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
(三)表决视讨论议题,可分为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记名投票表决。干部任免问题一般应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存在意见分岐的事项可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应表明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四)表决结束后,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表决的统计工作,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五)表决同意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可做出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双方人数接近的,应暂缓决定,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六)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县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局和长远的重大问题,应提交全委会或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七)在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班子成员应急临时做出决策的,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八条 会议记录。应完整记录会议讨论和表决情况,与会成员经审核后,应在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九条 决策公开。决策事项除依法需保密的以外,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 决策执行。会议做出决策后,必须严格执行。分管领导应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落实,并负责督办和情况反馈。
第十一条 决策变更。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实际问题需改变决定的,应按程序报领导集体复议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更改。
第三章 重要干部管理
第十二条 重要干部范围: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县直部门主要领导;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掌管人财物的实权单位领导。
第十三条 重要干部选拔任用应严格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提任或平级选任重要干部,按照不低于拟任职务 1:2的比例人数差额民主推荐。推荐结束后,应将推荐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个人推荐重要干部,需署名填写推荐书。领导干部个人推荐的重要干部,任职一年内出现重大问题,明显缺乏领导能力、工作不称职或任职后暴露了任前较严重问题的,视情节追究推荐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重要干部应实行差额考察。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的方式,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综合考察。在考察“八小时以内”的同时,还要将“八小时以外”的表现列入考察内容。个别谈话范围扩展到一定比例的群众代表、服务对象等工作关系密切的人员及离退休老干部。并要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计生、综合治理等具有一票否决权部门的意见。民主测评获优秀票不足二分之一、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原则上不得提拔重用。测评结束后,应将测评统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如无特殊情况,考察结束后应尽快做出任免决定,避免久拖不决。重要干部任免表决一般应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表决,如经过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后,只有一名成熟人选,也可等额票决。对任免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重要干部拟任职人选后,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在选拔任用重要干部工作中,要将推荐票、测评票、投票表决票、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重要干部任期满五年原则上应交流轮岗,同一职位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重要干部任期内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组织部门每年按照重要干部的岗位责任和任期目标实施考察,并对考察对象进行述职测评。根据考察、测评结果做出提拔、连任、交流或轮岗、改任、降职、提前退休等调整意见。
重要干部任职及离任要严格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三年审一次,一次审三年”原则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要坚持先审后离的原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审计机关认定有问题的,组织、纪检部门要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重要部门、重要职位领导干部,应将部分职位职级、任职条件、任用程序公开,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选拔。
第四章 重大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范围:财政预算内各项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附加等;借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和外国政府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资金;其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重大项目政府投资标准:县 200万元以上,乡镇投资项目需报经县级政府审核后方可立项、重大项目标准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必须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后方可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进行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程序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小型项目管理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决策前应严格执行论证和评估制度。由项目单位会同监管部门聘请专家、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证评估。
第二十五条 重大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听证和公示制度。要通过听证会、座谈会、新闻发布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广泛听取吸收社会各界意见。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决策应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项目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报党委常委会议同意后实施。对社会比较关注的重大项目应经人大或其常委会议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立项后,应成立监督推进机构,对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进展情况综合分析,及时研究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第二十八条 重大项目开工前应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确定项目建设方案;资本金及配套资金落实方案;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方案。各部门须严格按方案落实任务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重大项目在各相关部门审批手续齐全后,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复开工报告,方可开工。
第三十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批准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年度计划包括项目建设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和建设内容等。
第三十一条 重大项目建设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质量责任制等机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经营。项目法人不得兼任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职务。
第三十二条 对实施代建制的重大项目,应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代建机构,代建机构的资质须经人大审查并备案。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初步设计,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或超概算,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核准。违反要求的,停拨建设资金。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时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的地方配套资金和其它建设资金,应与政府投资同步到位。不能按时落实配套资金的,财政部门要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项目的管理。发展和改革部门监督项目计划的执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审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其它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由原审批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的评价。
第三十七条 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制度,增强项目的可选择性,科学有序地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十八条 重大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档案中主要包括:立项过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招投标、施工许可等与项目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监理日志。
第三十九条 其它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管理程序执行。
第五章 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十条 大额度资金的范围:政府投资项目、党政重大活动、社会公益建设和管理、固定资产采购等发生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行为。
大额度资金的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资金为县 200万元以上,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资金为县50万元以上。
第四十一条 编制预算。每年初编制大额度资金使用预算,使用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使用计划,财政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使用意见,报政府常务会议和人大财经委员会决定。财政部门依据预算法规定,根据年度和项目计划拨付资金。各单位应按预算、年度计划申请使用资金。
未列入财政预算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应按规定报批,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政府每年拟通过预算内、外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定,报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十三条 实行按项目进度拨款制度和联签制度。项目拨款应按工程进度拨付。在支付大项目有关费用时,必须填写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审批单,审批单应写明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由工程监理、项目法人、监理部门签章,经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检查签章后,方可拨付。审批单应存档备查。
第四十四条 实行项目资金使用公开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在本地区、本部门一定范围内公开。项目开工前,应将项目总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情况公开。项目按工程进度申请拨付资金前,应将前一阶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公开。项目竣工后,应将资金使用总体情况公开。追加的预算资金使用必须公开。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设立专户,单独核算,实行封闭运行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账户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财政集中支付。财政部门不得超收入编制预算支出,保证大额度资金按预算计划和工程进度按时拨付,使用单位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挪用、截留资金的部门,由审计、财政部门清回挪用资金,并对责任人依纪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财务账目联签制度。 需使用现金的, 应严格按《现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应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内容,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十八条 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物资必须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应严格执行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十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大额度资金使用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重大项目预算、决算、预算追加必须经审计部门评审,未经审计评审不得开工、峻工验收和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 督
第五十一条 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三重一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检查和监督。如有必要,纪检监察机关可派出监督人员列席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对重点环节可现场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可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对“三重一大”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委不定期对各乡(镇)、各部门“三重一大”问题开展专项巡视和监督检查。对出现问题的各乡(镇)和部门,县委将对其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违反以下规定的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二)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策的。
(三)在决策执行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选拔任用规定的。
(六)不按照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使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
(七)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
(八)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
(九)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
(十一)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十二)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职责中失职、渎职的。
第五十五条 其它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行为,按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责任追究依据本人职责,确定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后,报县纪检委、组织部、监察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监督和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纪检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下发到各党委(总支)、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办、委、局及在宝中省直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