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宝清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宝清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改善政府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规范政府的投资行为,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实施意见。
  第二条 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
  (一)县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外资金;
  (三)其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含中央国债、国家专项、省专项和省补助资金;各种捐款、附加、基金和其它专项资金等);
  (四)县财政担保的银行贷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总规模应当与地方可动用财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
  (二)政府投资项目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的原则;
  (三)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分前期审批管理和后期实施管理。
  成立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县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建设、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
  前期审批管理:为确定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平衡项目资金,建立项目储备库;
  后期建设管理:为确定项目的年度建设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直至项目竣工交付使用。
  第五条 县发改委为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和下达、前期审查、动态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县政府授权县发改委代表县政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出资人, 依法具有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标人的资格和权利; 项目招投标的具体操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实施。国家、省、市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依据上级发改委的授权组织实施。县发改委代表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行使政府投资项目的全程监督和管理。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监察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规划局、环保局及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和组织实施中所涉及事项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六条 县发改委在每年的一月份完成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工作。
  县直各部门负责对其所属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提出初步意见,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进行综合平衡后,统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经分管副县长和县长审定后,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需临时追加,需由发改委报分管副县长,县长预审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向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肃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凡属房建工程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投资包干责任制,由县长和建设单位签订投资包干责任状。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
  (六)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资金需求。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批准后,根据需要按规定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内安排前期费用。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计划中应当预留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作为年度调整项目的资金来源,一般控制在年度投资计划总规模的 10~15%以内。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可在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外增补。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下列两种情况调整:
  (一)对单个项目追回投资超计划投资10%且绝对额超100万元以上的、或停缓建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计划调整审核意见,上报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核后,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
  (二)不涉及上述情况的调整计划,由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计划调整审核意见,上报分管副县长、县长审定。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主要包括:
  (一)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书;
  (二)审批项目申请报告书;
  (三)编制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四)项目招(邀、议)标;
  (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六)组织项目后评估。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申请报告由县发改委审批。项目申请报告的具体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和依据;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初步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其依据;说明需要政府资金投资理由及具体数额;初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规划选址及环保要求等。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申请报告由县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论证后批复。
  第十七条 涉及城市建设景观要求和县政府研究确定需要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比选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二个以上的项目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由县规划评审委员会联合组织审查。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确因规划设计需要,导致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县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重新讨论审定。
  第十九条 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报县发改委审批。县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后批复。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总投资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项目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定的投资估算;超过投资估算的,由县发改委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重新讨论后审批。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支出指标,根据投资计划、支出预算、建设进度及各种资金的同比例到位情况分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政府金额拨款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制度(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具体由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及《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确需动用预备费用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批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与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拼盘的项目原则上资金应同步到位,严禁套取政府资金。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建设单位没有自行管理能力的公益事业投资项目,都应当实行项目代理制。项目采用自管还是代建,由县发改委在项目申请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县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工程代理项目单位,工程代理项目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完成建设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国有资产登记,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实行资格管理,应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监理、房地产开发、或其他相适应项目建设方面的资质和管理经验。确定代建单位,由县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招标投标程序进行。代建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范围、形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代建单位同样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代建项目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代建费用应根据项目大小、难易程序、时间跨度等,按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通过招投标确定。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重大事项,必须按《宝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或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接受县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并就政府投资项目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听证,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发改委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对重大项目根据县政府的要求实行稽查制度,具体可参照国家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县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标底)审查、结算审价、财务决算审批等财务管理工作,项目预(结)算、决算由县财政局直接审查或委托具有工程预(结)算财政局价格等级的审价机构进行审查,但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由县财政局确认。县财政局对财政全额拨款项目和重大项目实行财政委托跟踪审计制度。
  县审计局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按审计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对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县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规划局、环保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管理、质量管理、施工安全及建设工期、工程造价、环评等项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其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用地情况、运作过程的监督检查。
  县各主管部门应按月向县发改委汇总上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主要评价以下内容:建成项目是否达到原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能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有无改变原定的建设功能和使用用途;是否挪用政府资金变相搞经营性业务等。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个别项目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等,不适应公开招标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施工图预算报价招标;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初步设计概算或单价费率报价招标的,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人及其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规模和落实的资金、资金来源证明审核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招标投标办法确定中标单位。评标价应当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范围内,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如发现评标价超出标准的概算,且超概算部分投资大于前几项单项工程经招标后的累计节约投资额,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待手续办妥后方可重新招标。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应报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必须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但项目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实行再分包。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精心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除技术性的设计变更外,严禁未经设计(如需要)、施工、监理、跟踪审计、业主共同认可擅自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洽商设计变更或补签其他协议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等。确需调整的,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调整:
  (一)需增加投资超过批准概算总投资10%以上、或增加投资超过批准概算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报县发改委,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调整审核意见,上报分管副县长审核,经县长审定后交县常务会议讨论确定。
  (二)不涉及上述情况的计划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县发改委,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调整审核意见,上报分管副县长审核,经县长审定后进行调整。
  对办公用房类建房工程原则上不予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按项目验收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县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国家、省、市审批的项目,由县发改委协调有关部门参加实施。
  第三十四条 加强项目档案的管理。凡政府投资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系统和档案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预、结算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一至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咨询评估及项目概、预、结算编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意见由宝清县政府投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