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人民政府文件
宝清县人民政府文件
宝政发[2006]17号
宝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和在宝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加快县级政府法制建设步伐,夯实我县依法行政工作基础,结合省政府 《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6]23号)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一)完善政府决策程序,建立健全政府决策机制。要逐步建立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凡是涉及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凡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行政决策公布实施前,应当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决策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重大决策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制度,按照决定程序、内容和方式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二)依法清理本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主体,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结合我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对全县范围内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没有法定委托执法依据的行政执法机构,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取消其行政执法职能;对涉及土地、林地、草原等相关领域职权交叉,多头执法的执法领域,合并相关执法机构;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同时,在文化、交通、农业、资源环境方面选择具备条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设立一支承担本部门各项行政处罚的综合执法队伍。
二、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三)依法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思路。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重点解决因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和“三农”问题引发的涉及群体利益的社会矛盾。凡是符合行政复议立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于不属于行政复议的信访案件,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后,要及时告知信访人到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防止重复越级上访。
(四)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加快行政复议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及时受理;建立县政府行政复议大厅,依法开展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坚决纠正违法和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有案不受或违法办案,拒不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关责任人员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造优良经济发展环境。
(五)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法向社会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在此基础上,编制、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和法制机构协同配合,对全县区域内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收费和票据管理等许可事项开展执法检查,形成监督合力。
(六)统一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并向社会公布;坚决取消违法收费项目,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缴分离”制度,非税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杜绝行政权力与部门或个人利益挂钩的现象,严禁任何行政执法部门下达罚款指标。
(七)严格控制和精简规范性文件,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数量,必须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确保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实行规范性文件网上电子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文件目录;每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适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规范性文件。
(八)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确保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普遍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并上报县政府备案;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逐步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奖罚制度,将考核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九)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和培训活动。
将行政执法培训纳入全县人事人才培训规划。继续坚持县政府系统行政领导“星期五”法律学习制度,对县级领导干部每月进行一次法律学习。加强对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和法制机构负责人的综合法律培训,起到以点带面的积极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培训,经法律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建立电子政务法制网,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网络化管理,并在电视台上开辟法制宣传栏目,加大宣传力度。
四、强化法制机构建设,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
(十)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落实。
(十一)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县政府法制机构与办公室合署办公,规格为正科级,并根据工作需要配齐人员;各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门的法制机构或与办公室合署办公机构,规格为正股级,指定专人负责法制工作。
(十二)县政府将法制机构开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应诉、法制宣传和培训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为开展法制工作创造条件。
(十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对进入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录,凡不符合招录条件的,不得录用为行政执法人员;对具有公务员身份,从其他岗位调整到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应进行法律素质测试,测试不合格的,不得安排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严禁聘用临时工,合同工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坚决清理编制外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县政府法制办、县人事局、监察局对全县范围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保留其行政执法资格,经补考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建议单位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附:宝清县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法规行政意见
抄 送:县委办,县纪委办。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宝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29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