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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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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岗市人民政府是鹤岗市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市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监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市人民政府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编制和执行全市国民经济计划和予算,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培训、任免、考核、奖惩市人民政府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工作人员;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1945年12月20日成立兴山(鹤岗)市政府。1949年 5月,兴山市政府改称兴山市人民政府,同年11月,兴山市人民政府改称鹤岗市人民政府。1955年,鹤岗市人民政府改称鹤岗市人民委员会。1958年9月,成立鹤岗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体制,设鹤岗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1961年政社分开。1968年5 月,成立鹤岗市革命委员会,成为鹤岗市党政一元化的领导机构。1973年4月,党政机构分开,市革命委员会为鹤岗市地方行政机构。1980年9月,鹤岗市革命委员会改称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岗市市长、副市长由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各方面的工作。市人民政府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组成市人民政府。
  市 长 索长有
  副市长 卫德洪 韩玉祥 白伟民 安永范
  秘书长 王治靖
  副秘书长 信中胜 李春茂
                                     (吴宪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