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的各项规定、办法
鹤岗市人民政府
颁布的各项规定、办法
【颁布的各项规定、办法】
一、4月2日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批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招标试行办法》,为加强建筑安装工程的管理,充分调动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积极性,坚持建设程序,保证建设工期做出规定。
二、4月15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鹤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有利于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三、5月7日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出《关于落实农村政策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包括:①进一步完善流通体制,②搞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③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合作制。④加强经营管理,⑤抓好扶贫工作。
四、8月1日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科技干部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为在短期内改变我市技术力量薄弱的现状,建立一支适应四化建设需要的科技干部队伍,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为振兴鹤岗经济服务,对引进外地人才,充分发掘本地人才及合理使用和管理人才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五、8月7日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优惠政策》、《关于加快发展城市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及《鹤岗市国营工业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的三个规定。
六、8月15日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目标管理的试行办法》,宗旨是:进一步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建立优良的工作秩序,达到工作作风好、节奏快、效能高的目的。它包括:目标制定、目标分解、目标控制、目标考核、目标兑现等环节。
七、9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出 《关于对违反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实行经济处罚的暂行规定》,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进行。对违反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致使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的对责任者按处罚标准予以经济处罚。
八、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鹤岗市城市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为促进我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逐步实现城市建设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改善城市人民的工作、学习,生活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