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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的通告、布告

发布的通告、布告



  【发布的通告、布告】
  一、6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整顿市容、打通消防通道、整顿市场、修建小区街巷道路》的通告。
  为了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改善人们的工作、生活环境,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到 7月30日,在全市开展整顿市容、打通消防通道、整顿市场,修建小区街巷道路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市城市规划建设局,是代表市政府统一规划、管理我市城市一切市政设施和公共事业的职能部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各区政府的配合下,统一负责整顿市容、打通消防通道,修建小区街巷道路,整顿市场的规划、指导和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市人民都要接受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市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凡挤站在防火警戒区域范围内、危及重点防火单位安全的构筑物和在消防车辆通道内设置的商店、服装店、饮食服务店、摊床、门房、围墙、栅栏、板杖、棚厦和一切有碍消防车辆行驶,抢险救灾活动正常进行的构筑物,一经接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拆迁通知后,所属单位或个人要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过期不拆迁者,由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所属单位或个人负担。
  (三)市区内主次干道和小街小巷拆除的各种构筑物,所属单位或个人必须在三日内自行清运,过期按无主处理,并按规定罚交清运费。规划修建道路区域内的土物、垃圾,由各卫生责任区的单位按规划要求负责清运。规划修建道路区域内无责任单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规划要求组织清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标准化要求铺设道路。道路建成后,由所在区政府组织责任区的单位进行养护管理。保证消防车辆的安全通过。
  (四)、市区内的各油库、火药库、煤气厂、氧气厂、火药厂、制油厂及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村屯的库房、货场、贮木场、贮煤厂、柴草垛和各种类型的物资仓库,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设置消防通道,备有足量的消防设施。无消防通道或消防设施不足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予以查封,或令其停产整顿,整顿完毕,经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五)、市区内主次干道两侧和广场四周邻街的建筑立面、商亭、围墙、岗楼、栅栏、牌匾、路牌、路灯、门头灯、厨窗灯、霓虹灯、交通护拦和标志,汽车站和站牌等设施,要经常保持清洁、美观。凡损坏或陈旧的,设施单位要及时维修更损和刷新。禁止在一切建筑物、公共设施上张贴标语、广告或乱写乱划。
  (六)、城市风景区、公园、花坛、草坪、雕塑、公共厕所、垃圾箱、卫生箱等公共设施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损坏和占用。已占用的要立即退还;损坏的要按价赔偿。
  (七)、市区内的路面、排水沟、排水管线、雨水井出入口和井盖,要经常保持清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压和堵塞。已占压的要立即退出,堵塞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掏。
  (八)、市区内主次干道,街巷道路禁止乱泼污水、乱倒垃圾。在市区内饲养的畜禽一律不准散放。所有畜力车必须配带粪兜,饲料不准随意散扔。垃圾和畜禽粪便要倒在指定地点。
  (九)、市区内各类市场,一律实行划行归市,定点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设置流动摊床。不按规定游动经营的,工商部门要吊销营业执照。无证经营的要坚决取缔。
  (十)、市区内主干道的垃圾由市环卫部门负责清运,次干道的垃圾由所在区环卫部门和卫生责任区内的单位负责清运。要做到日产日清,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十一)、市区内临街的建筑工程必须实行文明施工。各建筑施工单位要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作业,实行封闭式施工。建筑材料和残土不准在场外堆放,土物要及时清运。竣工后的场地,施工单位必须在交工的同时清理完毕。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要认真执行国家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法令,不准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抗拒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通告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赔偿损失、罚款和行政处分。故意损坏国家财产和公共设施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以及围攻、殴打、辱骂正在执行公务的城市管理人员者,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惩处。
  (十三)、此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用电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用电管理,搞好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特通告如下: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实行计划用电。在用电高峰时,除确保指定的企业连续生产用电外,其它生产单位一律不准生产用电,但可躲高峰安排生产。
  (二)耗能高效益低的小电弧炉、炼钢炉、小硅铁炉必须按规定时间用电。
  (三)禁止任何单位、居民及电工窃电。
  (四)除企事业单位化验消毒用电炉、食品加工及职工食堂用电烤炉外,其它单位和居民严禁使用电炉、电锅炉、远红外线电热管、电暖气。
  (五)路灯一律实行夜间减半照明供电。除夜间营业的商店外,凡有路灯的单位不准另设门灯。
  (六)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用电管理,对本门市部、本单位超范围用电要进行一次全面地检查和清理,建立用电管理责任制,做到五不点 (人不在不点,大灯泡不点、天不黑不点、不用不点、睡觉不点)。
  (七)各部门、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要广泛开展守法用电教育,积极配合电力部门进行反窃电工作,大力开展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把电力管好用好。
  (八)违背第一条规定的,每超用一千瓦罚款伍元。违背第三条规定的,对窃电单位及窃电个体经营户每天按二十小时计算,追收六个月电费,并给予六倍的罚款;对窃电居民每天按十小时计算,追收六个月电费,并给予三倍的罚款;对电工窃电,除追收六个月电费,给予六倍的罚款外,并吊销电工执照一年,此间不准从事电工工作。违背第四条规定的,除没收电器具外,每千瓦罚款二十元,屡犯者加倍罚款并停止供电。
  (九)对障碍和抵制国家电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拒交罚款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十)本通告由市三电办公室组织供电局、矿务局水电公司、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三、5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布告。
  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珍惜和合理运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政策、法规,特布告如下:
  (一)依法管理土地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重申,市土地利用管理局是代表市政府依法统一管理全市辖区内的土地和城乡地政工作的管理机关。凡占用我市辖区内的土地或需要改变用途、变更使用权的,必须报请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按批准权限审批,其中,占用林地、水域和城镇规划范围内的耕地,需分别先经林业、水利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划拨。
  (二)凡在我市区域内的所有土地使用单位,必须向土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
  (三)禁止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土地,禁止以物易地,禁止在自留地和承包用地内建房、采石,取土、葬墓。违者,土地管理机关有权令其拆迁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土地收归国有,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的双方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四)凡在一九八二年五月以后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荒山、荒地开办砖、瓦、砂、石、土场、小矿或搞其它营业和建设项目的,务于本布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补办占用地手续。过期不办者,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予以查封,收回其全部占用土地,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五)今后凡要建矿采煤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必须持有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已开采的矿(井)区,必须在本布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土地管理部门补办手续。过期不办而继续生产的和自本布告公布之后又擅自占用土地的,对占用单位和个人按每亩地一百元至二百元进行罚款,所占用地予以查封收归国有。
  (六)因开发地下资源造成地面塌陷、沉降、淹没,而影响土地耕种或使地上生产、生活设施造成损失,要由开发单位负责赔偿和解决。从事砖、瓦、砂、石、土场及小煤矿的生产用地,要合理开发利用,有关部门要按开采面积逐年交纳土地管理费。采过地区要及时平整土地后恢复利用。对已恢复利用的土地,从恢复之年起免征土地管理费。
  (七)禁止非法建房、卖房、转让宅基地。城镇职工到农村买房、建房、要从严掌握。凡不经批准和自将房屋转买给城镇职工的村农,不再批给宅基地。凡居住在农村并拥有房屋产权的城镇职工户,均须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费。
  (八)各乡政府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发布的《村屯建设控制规划》,对不按规划擅自建房或私自移位建房的,要坚决拆除。村民建房除旧地翻修的经所在乡政府批准外;新建扩建房屋,一律经乡政府审核后,报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九)严重违反国家土地法规,拒不执行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对围攻、殴打、辱骂正在执行公务的土地管理人员者,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惩处。
  (十)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的土地法规,法令,不准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抗拒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利用职权在土地管理工作中营私舞弊者,要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十一)此布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6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的布告。
  为保证和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及使用者的正当权益,制止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倒买倒卖种子等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根据《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我市情况,特布告如下:
  (一)、凡蔬菜、粮食作物种子(包括瓜类、经济作物种子和苗木等),由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统一供种,实行多渠道经营。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市种子管理处发给的种子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方可经销。在经销中必须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种子管理处的监督检查。
  (二)、农民自产的小杂粮、小杂豆、小油料和瓜、菜种,必须持有自产证明,并经种子管理部门检验,合乎种子质量标准后,方可在市场上出售。
  (三)、种子公司经销的农作物种子,必须是经过种子生产基地繁育的种子,不准让商品粮代替种子,从外地调种应由种子公司负责,其它单位和个人无权引调种子。代销点、代销员不准自行收购种子。
  (四)、未经省、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出售,不得转手倒卖,从中渔利;未经审定的品系和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繁殖推广。
  (五)获准经销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良种计价政策,不准随意抬高种子购销价格。
  (六)凡调出调入我市的农作物种子,必须经过质量检验、植物检疫,并领取合格证后,方可运输、托运。运输、邮电等部门要凭合格证办理承运和邮寄,无合格证者不准受理。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弄虚作假、以次充好、造成他人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对擅自经销、收购、引调、繁殖种子的,除没收种子外,并根据经销数量给予必要的罚款;对处罚超过二次以上者,吊销营业执照;造成严重危害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8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家畜家禽防疫、检疫管理》的布告。
  为了加强家畜家禽防疫、检疫管理,搞好家畜禽防疫、检疫,保障畜牧业的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特布告如下:
  (一)市农牧渔业局畜牧总站是代表市政府统一管理全市畜牧卫生防疫、检疫工作的职能部门。凡是饲养、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畜禽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市畜牧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防疫、检疫、验证及监督检查。
  (二)凡饲养畜禽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做好畜禽的防疫,检疫工作。发现疫情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的畜牧防疫部门,并采取措施迅速扑灭。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要立即报告畜牧部门和卫生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大蔓延。对匿情不报,玩忽职守而造成疫情扩大蔓延或严重损失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凡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经畜牧部门进行防疫、检疫。患病畜禽一律不准进入交易市场。
  (四)从外地购入畜禽必须持有非疫区证明和检疫证明,交通运输部门凭检疫证明方可承运。禁止从疫区购买、运出畜禽及其产品。
  (五)肉用畜禽必须实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加盖胴体验讫印章,否则不许经营。食品公司肉联厂、食品站以及国营、集体副食品行业经营畜禽产品的检疫、检验,由各经营单位负责。国营、集体、个体饮食服务行业以及个体屠宰户经营畜禽产品的检疫、检验,由畜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审检。
  (六)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患病畜禽及其产品,一律不准出售和运输。对于不宜留饲的畜禽和不能食用的产品,在畜牧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下,由畜主和货主自行捕杀和销毁。其费用由经营者自负。
  (七)凡所有经营畜禽屠宰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部门签发的健康合格证和畜牧、卫生部门联合签发的屠宰许可证,并由工商部门按规定签发屠宰营业执照方准开业,无证经营畜禽屠宰者,视为非法,予以取缔。
  (八)凡不符合健康卫生要求和不按规定经营畜禽产品的商业、饮食行业,要限期停业整顿。对整顿后仍不合格及不服从管理的,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九)凡淘汰、宰杀、产仔母猪须畜牧部门批准和畜牧卫生防疫部门检疫后,方可宰杀和销售。无证淘杀母猪者,予以罚款三十元至五十元;涂改、转借、伪造证件宰杀母猪者,加倍罚款;非法滥开淘汰、检疫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罚款五十至一百元。
  (十)违反上述规定,不接受防疫、检疫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无理取闹、刁难、侮辱殴打畜牧管理人员者,视情节分别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直至送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十一)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