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以上干部休假审批工作的若干规定
关于处以上干部休假审批工作的若干规定
关于处以上干部休假审批工作的若干规定
去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黑政发(1985)45号文件《关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试行休假制度的通知》,我市已决定从一九八六年起执行。为做好干部休假工作,现就市、处级干部休假审批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市委书记、市长休假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市委副书记、常委,市人大主任、副主任,政府副市长,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市纪检委书记休假,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二、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直各部、委、办、局及群团组织正职休假,征得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副职由所在单位自行安排;所属单位的其它处级干部休假,由主管委、办批准。
三、市人大秘书长、副秘书长,驻会常委及所属各办正、副主任,市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所属各办正、副主任,市纪检委秘书长及所属各室主任、处级检查员休假,由各单位自行安排。
四、各区党委书记、区长休假,征得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后,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区委副书记,区人大正、副主任,副区长,区政协主席、纪检委书记休假由区委批准。区政法委书记、区法院院长、检察长、司法局长休假,在征得上级业务部门同意后报区委审批。
五、郊区各乡党委书记休假,事先征得市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市委农工部批准。
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休假,报市主管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同意后,由市委组织部批准。其他处级干部休假,由两院党组自行安排。
七、各单位领导干部休假,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妥善安排,不得因休假而影响工作。主要领导休假期间必须有人代职。要事先安排年度休假计划,分期排开。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要填写《干部休假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试行休假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关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黑政发(1985)45号文件,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端正党风,遵守休假规定,杜绝超假和其它违反休假规定的现象发生。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198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