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关于干部用公费在住宅安装电话的规定

关于干部用公费在住宅安装电话的规定

关于干部用公费在住宅安装电话的规定



  为了正确解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工作需要和防止不正之风,经市委常委讨论同意,对领导干部用公费安装住宅电话作如下规定:
  一、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的人员范围。正处级以上干部可以用公费安装一台住宅电话。副处级干部原则上不允许用公费安装住宅电话,但其中较长时间主持正处级单位的全面工作的,担任副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或因工作上有特殊需要的,经申报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用公费安装一台住宅电话。科级以下干部原则上不允许用公费安装住宅电话。但科级干部中负责刑事侦察、供水、供电、消防、交通管理工作的,担任重点生产企业或有夜班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或因有工作上特殊需要的,经申报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用公费安装一台住宅电话。
  二、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机的标准。公费住宅电话,原则上只允许安装普通型的话机,不允许安装带有录音、电子表以及多功能的高标准话机。因工作上有特殊需要,必须安装高标准话机的,需申报主管部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
  三、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的干部搬迁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将电话留给子女、亲友使用。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的干部去世后,电话须在半年之内加以拆除,遗属希望保留电话者,可变为自费电话,租费自理。在市、矿电话连网的情况,不允许同时安装市话和矿话。
  四、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的审批。领导干部需要用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的,应预先填写统一印制的审批单,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审批。属于市委机关和基层党委的领导干部,由市委秘书长审批;属于市政府机关和基层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行政领导干部,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批。邮电通讯部门安装干部公费住宅电话,必须以手续健全的审批单为依据,没有审批单的一律不予安装。
  五、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矿务局机关,矿务局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所属各单位干部用公费安装住宅电话作出规定。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与上级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中共鹤岗市委办公室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8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