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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小汽车购置、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

关于机关小汽车购置、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

关于机关小汽车购置、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办发(1985)57号文件精神,为合理确定配车编制,严格掌握配车标准,控制小汽车使用范围,切实加强对小汽车的管理,经市委常委讨论,特作如下规定:
  1.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和各乡一般配车一辆,个别业务量大的部门,经市小汽车定编办批准,可增配至二辆;各区一般可配车三辆,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检委共同使用,统一管理。
  2.市直机关小汽车编制统一由市政府小汽车定编办审批。今后凡新购车辆,都要先经小汽车定编办审查,核定配车编制,然后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编制配车,一律不准超编购置小汽车。编制之内报废小汽车,要经交通监理部门鉴定,报财政部门审核,列入预算后,方可按规定标准更新,一律不得乘机购置高级小轿车。
  4.凡无编或超编配车,以及超标准购置高级小轿车,控购办不得为其办理购车手续,财政部门不得为其提供购车经费,物资部门不得为其提供车源,交通部门不得为其发放牌照,石油部门不得为其供应燃料。
  5.市直机关各部门一律不得利用所属基层单位的资金购车,也不准无偿调用或长期借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车辆。
  6.经市小汽车定编办定编,应配未配和车辆不足的,创造条件逐步配齐;现在已购置的超编车辆和无照车辆一律封存,并按上级规定处理。本规定下发之后未经批准新购置的小汽车,由市控购办予以没收,交物资部门按计划另行分配,购车价款上缴市财政。
  7.机关各部门之间买卖和串换车辆,必须在小汽车定编办核定的编制之内,经市控购办审查同意方可进行。
  8.凡市直机关各部门购置工具车、面包车、大客车、载货车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9.各有车部门都要建立车辆管理制度。要有专人管理,严格按使用范围派车。对车辆的利用、耗油、保养、事故都要作详细的记载。
  10.要教育机关小汽车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接受公安交警和交通监理的监督和管理。公安交警和交通监理部门,对违章的机关车辆,要严格按照规章和法律进行处理。
  i1.要经常考察车辆的运行里程和耗油量, 对日平均运行里程和公里耗油量过高的车辆,要认真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12.要减少空驶,节约用油。到市内边远地区和外地公出, 凡通公共汽车和火车的地方,要尽量不乘坐小汽车。
  13.副地市级以上干部,早晚上下班乘坐小汽车,每月交通勤费三元。 个别有特殊情况的处级干部,早晚上下班乘坐小汽车需经市委主管书记或市政府主管市长批准。未经批准的处级以下干部,上下班一律不得乘坐小汽车(包括面包车、工具车、载货车)。
  14.各部门的小汽车主要供副处级以上干部办理公务乘坐。 其他干部除办理紧急公务和到不通公共汽车的边远单位工作外,一般不得乘坐小汽车。
  15.原副处级以上的离退休干部用车优先安排,免收费用。 各级调研员公务用车与现职同级干部享受同样待遇。
  16.机关各部门的车辆不供私人使用。如机关干部个人有特殊情况必须用车, 需经本部门领导批准。私人用车收费按往返里程计算,每公里一角;不足五公里的按五公里收费。
  17.地方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配车标准、管理办法和使用范围,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8.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矿务局机关,具体办法由矿务局自行制定。
  19.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中共鹤岗市委办公室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8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