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农村政策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
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农村政策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
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农村政策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
1986年5月7日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86) 1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政策的有关规定,深入改革,推动我市郊区农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向前发展,根据我市郊区农村的实际情况,对落实农村政策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具体规定。
一、进一步完善流通体制
1.粮食继续放开经营,实行合同定购。合同定购的小麦,按“倒三七”比例加价收购;水稻按“倒二八”比例加价收购。对合同定购外的粮豆,
粮食部门实行敞开收购。凡与粮食部门签订定购合同并能兑现的农户,凭定购合同购买平价化肥和柴油等生产资料。
2.蔬菜流通实行管放结合。春菜放开经营,自由上市。夏秋菜主要品种实行合同定购。夏菜合同定购价格总水平按八四年计划价格上调百分之二十计价。对签订定购合同并能兑现的菜农(包括菜队从事林、牧、渔、工业户和村脱产干部、民办教师、乡村医生、五保户)供给平价口粮、食油和劳力补助粮;凭定购合同购买平价化肥、柴油,按调拨价供给一定量的钢材、木材、水泥、玻璃等生产资料。蔬菜小品种和合同定购品种兑现合同后放开,多渠道经营。
3.对畜产品和山产品除国家规定控制和合同定购品种外,继续实行放开经营、自由上市,在国家指导价格内议购议销。鸡蛋市场滞销时,国营商业要发挥流通主渠道作用,进行吞吐,保护养鸡户利益。
4.鼓励农民进城直接销售农副产品和从事专业运输。对持有农牧渔业局和乡签发的自产证进城销售自产蔬菜的农民,免收税金,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持乡级证明运销自产蔬菜和其它农副产品的拖拉机(包括进城运送自用生产资料和积肥的车辆),一律免收养路费和运输管理费。常年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按汽车费额的百分之四十交纳养路费,对难以区分营运和自用的拖拉机,按汽车费额的百分之二十交纳养路费。
5.与农村工作有关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省六届人大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对已经批准执行的收费、罚没和集资项目,要按章交纳;凡未经批准的临时性收费、罚没、集资项目,必须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施行。否则,农民有权拒绝交款。
二、搞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6.郊区农村要坚持以菜为主的生产方针,采取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办法,落实全郊蔬菜计划种植面积。菜农要以种菜为主,菜田必须种菜。要注意搞好粮食品种结构的调整,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适当扩大水稻和玉米的种植面积。
7.积极发展林业生产,进一步落实营造和管护责任制。要进行统一规划,重点搞好荒山荒地的开发性承包造林,承包面积原则上每户不得超过千亩。承包期可以三十年不变,允许继承和转让。平原地区要抓好农田防护林建设。要继续贯彻植树“谁造准有”的政策,坚持农林结合,以短养长。对造林占用的耕地核减农业税。
8.实行智力开发投资。农村各级组织和服务部门,要经常举办季节性农业技术培训班,推广和采用增产增收新技术。为了鼓励农村多出人才,对农民子女考入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根据本村的实际经济能力,有条件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或入学补助。
9.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要严格非农业用地的审批手续,凡新占用耕地要一律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分级审批,否则不准用地。不再承包或减少承包土地的农户,其承包土地的转包转让,必须事先经村合作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批准,并办理转包转让手续。严禁买卖和出租土地;严禁在承包耕地上建房、建砖瓦厂、埋坟和取土等;严禁毁坏原有农田水利设施、防护林带和交通设施。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在延长土地承包期以前,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报乡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承包土地的农户,应按合同规定交纳提留款,有能力而拒交的,集体有权收回其承包的责任田。
10.实行以工补农、以副养农的政策,调节务工与务农之间的经济利益。 在经济比较发达、乡村企业发展较快的地方,可以从企业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资金,采取降低土地提留标准,对粮农和菜农进行补贴,进行农业基础建设等多种形式扶持农民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
11.大力发展以蓄牧业和水产养殖业为主的副食品生产。 养鸡实行带料育雏,成鸡凭证供料。凡向国家交售的肥猪,平均每头供给平价饲料粮一百五十公斤。为保证市民鲜奶供应和乳粉厂的奶源,奶牛饲养量要有一个较大的提高。对新购买奶牛的农户,可以酌情提供一定量的周转金,并划给一定面积的草原。要把水库、河流、泡泽、洼地等宜渔水面尽快利用起来,承包给农民,承包期至少十五年不变。养鱼专业户二年不收水利费,不占用耕地的二年不收提留,凭证供给一定量的鱼饵料。
12.继续允许和鼓励农民就地和进城兴办商业、饮食业和各种服务业, 有关部门要为农民兴办第三产业提供办证、场所等方便。要继续大力发展农村交通运输业、建筑建材业和采矿业、扩大劳务输出比重。
13.继续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在革新、挖潜、改造老企业的同时, 要抓好新上骨干企业的建设,积极发展村办、户办和联办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横向经济联系,积极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设备。可以搞合资经营、联营,收益按股分红,也可以搞独资经营。有关部门要为经营者提供资源和劳力等方便。
三、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合作制
14.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要求生产服务社会化。 因此,完善合作制要从服务入手。要根据农民的意愿,积极发展和完善不同形式,不同规模、不同程度的合作和联合,但决不可“一刀切”,也不可硬性组织推行。
15.近几年郊区农村出现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 逐步发展完善。联合体要按照农民的要求,提供良种,技术、加工、贮运、销售等系列化服务,通过服务逐步发展专业性的合作经济组织。
16.建立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主要目的是完善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合作经济的重要形式,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长期政策,决不可能背离农民要求,随意改变。在建立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时,要坚持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坚持统分结合.立足于搞好产前产后服务,同时做好经营、管理和协调等工作。
四、加强经营管理
17.要依法维护各类经济合同的严肃性。签订合同要坚持平等、 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合同管理部门签证或公证。合同一经签订必须认真执行,修订合同须经双方同意。违背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合同规定给予赔偿。
18.加强集体财产的管理。 今后凡需变卖集体固定财产和重要物资都必须经村群众大会讨论,村民委员会与有关业务部门协同作价,报请乡政府批准后方可处理。
19.加强对集体自有资金的管理。 集体原有公共积累可用于兴办集体企业和公益事业,不得随意挪作它用。必须严格执行集体资金的使用审批制度,凡规定外的支付项目,均须报请乡政府批准。村民向集体借款须经群众大会讨论,村民委员会批准。村干部借款由群众大会讨论,报乡政府批准。乡政府对农村的临时性筹借款,须报市农牧渔业局批准。
20.全面实行乡村两级统筹费制度。乡村两级统筹费主要用于支付农村办学经费、 幼儿教育和农民教育经费、民兵训练、义务兵优抚金(也可以地代金)、优抚金、敬老院房屋维修和管理人员工资、农村文化站补助费等。乡村两级统筹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农民实行承包收入的百分之三。统筹费的提取,必须在扣除国家补助部分外,按省政府(1985) 1号文件规定的分摊办法,努力做到合理分担,统筹费实行一级管理,两级使用。乡政府统一筹办的公共事业,按市农牧渔业局批准的数额,由乡统一筹款和使用。村筹办的项目,按乡政府统一批准的数额,由各村筹款,在乡政府监督下使用。
21.改变集体提留全部由承包土地的农户负担的办法, 适当降低土地亩提留标准,降低的部分由兼业户和专业户负担,按非种植业纯收入(兼业户五百元,专业户一千元为提取基数)的百分之一和百分之二提取提留。 (专业户标准:一是全年从事专业生产或专业活动主要劳力和时间在百分之六十以上;二是专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百分之六十以上;三是专业产品商品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四是出售产品收入高于当地农户平均收入一倍以上)。
集体提留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农户总承包收入的百分之五,年初由乡政府提出预算,报市农牧渔业局审核,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批准。集体提留主要用于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必须在保证公积金按提留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留足的前提下,安排其它各项事业的开支。严禁乱花提留款而挤占原有公共积累资金。
22.继续实行民工建勤制度。农村男女劳力(男劳力十八至五十周岁、女劳力十八至四十五周岁) 每人每年五个建勤义务工,农户个体所有的机动车和畜力车,每年每台两个台班日义务车(驾车人抵义务工)。义务工和义务车,原则上出工(车)不出钱,因故不能出工(车)者,自愿要求以金代工的,可以折值抵工。义务工、义务车和以金代工的资金,暂由乡政府统一集中使用,用于乡村两级公路建设和养护。
23.统一村脱产干部职数。总农户在一百户以内的村, 脱产干部限额二名,百户以上二至三名,三百户以上或工业项目多,企业经济收入较高,工作量大的村,可由乡政府掌握适当增加干部职数,但最高每村不得超过四名。脱产村干部补贴可实行基本工资加浮动的办法,以补贴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至五十作为浮动工资;也可按当年本村人均收入衡量,一般不能超过村人均纯收入的二倍。村干部的补贴由乡根据村的规模大小、收入状况、工作完成情况制定出具体办法。村干部兼职不兼薪。提倡采用村办企业利润解决村干部工资的办法。
24.教育部门要会同各乡政府对民办教师进行一次核编和考试, 对按规定超编和教学水平低、不胜任工作的要坚决裁减和调换。村卫生所的人员要少而精,制定合理的管理办法。对负责计划生育人员,可按村屯规模和全年实际用工量,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款由计划生育罚款解决,不足部分由统筹费中解决。要加强畜牧防疫队伍建设,村畜牧防疫员的报酬,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每年按全村农户每户一元左右计算,由服务收费和提留中解决。村电工实行包管理、包维修、包安全、包收费责任制,工资按村屯规模、线路里程、线路质量等由各乡统一核定限额。
25.有计划地实行养地基金制度。 菜田每年每亩施农家肥要达到二千五百公斤以上;粮田每亩施农家肥一千五百公斤以上,三年轮施一次。达不到标准的每亩每年收养地基金五至十元。对弃耕和拒交养地基金的承包土地农户,集体可收回其承包田。
26.要切实加强现有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按照 “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重点抓好排灌设施的维修,实行集体统一管理,多种形式承包,按规定向国家交纳水费和向用水农户合理收费。
27.加强农机经营管理,坚持多种经营形式并存。 农机管理部门和行政村要协同做好农机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各乡不同情况,实行统一作业计划,统一作业质量和收费标准,经营农机户不得任意提高作业收费价格。承包集体的农业机械,要以服务本村为主。集体所有的大中型农业机械没有变卖的今后一般不得再作价变卖。
五、抓好扶贫工作
28.对过去家底薄,家庭经济收入较低,口粮、 衣被和当年维持简单而生产资金短缺的农户都应作为扶贫对象。各乡要在逐村逐户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实行乡村两级干部和党员扶贫责任制。市有关部门也要实行包乡包村包户扶贫责任制。要具体帮助贫困户制定脱贫规划,落实脱贫措施。要特别注意搞好科技扶贫。
29.对贫困户实行特殊照顾政策:(1)根据贫困户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增加蔬菜和粮食合同定购数量;(2) 根据贫困户的贫困程度,可经本人申请,群众讨论,村报主管部门批准,给予民政救济和其它照顾,张榜公布;(3)贫困户子女上学免收学杂费;(4)乡和村办工业招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贫困户子女;(5) 有关部门为贫困户组织产前产收服务,应少收或免收服务费。
30.继续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农民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先富起来, 但不能人为地垒大户。要善于引导,注意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不可简单地“抑富济贫”。要通过发展合作制,实行税收调节,制止非法牟利,保护富裕农户合法权益,发展生产力,影响和带动广大农民群众走共同富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