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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排市委领导同志参加活动的若干规定

关于安排市委领导同志参加活动的若干规定

关于安排市委领导同志参加活动的若干规定



                 (1986年5月17日)
  为了进一步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使市委领导同志尽可能减少出席应酬性的活动,有较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省委有关规定的精神,经市委常委讨论,现对安排市委领导同志参加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安排市委领导同志参加活动的原则
  1.凡属市委决定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包括重要节日活动),以及全市群众性、综合性的代表大会(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全市代表大会,全市劳模会等),可以安排市委常委集体出席。
  2.经市委批准的,以市委名义进行的某一方面或某一条战线有代表性的、全局性的较为重要的会议或活动,可以视情况安排主管这方面的市委领导同志和市委其他少数领导同志出席。
  3. 市直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表彰会、座谈会和节日召开的联欢会、茶话会等,除主管这些部门工作的市委领导同志可以酌情参加以外,一般不要请其他领导同志参加或讲话。
  4. 省委主管部门或兄弟市地对口单位的负责同志到市直有关部门检查工作,交流情况时,可以安排市委有关领导进行礼节性的会见、汇报工作和介绍情况,其他市委领导一般不参加迎送和陪同活动。
  5.市内外各种文艺团体、体育团体在鹤演出或举行比赛活动,邀请市委领导同志出席的,除主管这方面工作的市委领导同志参加外,其他市委领导同志可自由参加。
  6.市内出席全国、全省有代表性的重要会议的代表(如各种代表会、劳模会等),出发前或返回时可视情况安排有关的市委领导同志会见。
  7.举办大型的庆祝、纪念、联欢、表彰活动,要注意邀请退居二、三线的市委老领导参加。
  二、安排市委领导同志参加活动的办法
  1.市委决定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需市委领导同志集体出席的,由市委办公室统一安排。
  2.凡是需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军分区、矿务局领导同志同时参加的重大活动,由市委办公室统一安排。
  3.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军分区、矿务局召开的会议和举行的活动,需要市委领导参加时,由市委办公室统一安排。
  4.凡是邀请主管本部门工作的市委领导同志参加本部门某些会议或活动,可由有关部门直接同主管领导同志联系,有关市委领导同志可自行决定是否出席。
  5.凡需市委领导同志参加的外事活动,由外事办负责同市委有关领导同志联系并具体安排;凡需市委领导同志参加的治丧活动,由市委老干部局负责联系安排。
  6.各部门邀请非主管市委领导参加本部门会议或活动,应一律事先申报市委办公室,经市委秘书长或常务副书记批准后,由市委办公室通知有关领导和部门。各部门直接邀请非主管市委领导同志参加本部门的会议或活动,如未经统一安排,领导同志可不参加。
  7.市直各部门邀请市委领导同志参加会议或活动的申报计划,要提前一周送市委办公室,特殊情况可随时报送。节日期间各部门邀请市委领导同志参加活动的申报计划,应提前半月报送,以便统筹安排。
  三、安排市委领导同志参加活动的注意事项
  1.各部门邀请市委领导参加会议或活动,应派人或用电话与市委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联系安排,不要向领导本人发请柬。
  2.市委领导同志参加的一般性活动不作公开宣传报道。领导同志参加活动的文字、图片新闻和电视新闻要严格控制,需要宣传报道的,由主管宣传报道的领导同志确定。
  3.市委领导同志在各单位活动时,各单位负责同志非因工作需要,不要陪同。必须陪同的工作人员,要压缩到最少人数。
  4.安排市委领导同志参加群众性、文娱性活动要按时开始,不要因领导未到,推延时间。行车要注意文明礼让。
  5.市委领导同志下去检查工作,必须在有关单位就餐时,各单位不要用公款宴请或变相宴请,要按规定收交粮钱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