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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目标管理的试行办法

市委、市政府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目标管理的试行办法

市委、市政府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目标管理的试行办法



                 (1986年8月1日)
  为了加强我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自身建设,改进作风,加快工作节奏,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为基层服务,市委、市政府按照改革精神的要求,决定全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今年下半年分批纳入目标管理的轨道。明年全面实行目标管理,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目标管理。是机关岗位责任制的深入和发展。它的宗旨是:进一步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建立优良的工作秩序,达到工作作风好、节奏快、效能高的目的。
  第二条 目标管理是一种比较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是系统工程理论在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反映了管理活动的一般规律。它包括目标制定、目标运行、目标控制、目标修正、目标考核、目标兑现等几个环节。
  第三条实行目标管理,要同干部考核、奖惩、提拔、使用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目标完成情况,有奖有惩、有升有降、有去有留。
  第四条 目标制定:
  1.要划清每个机关部门和工作岗位的任务及职责范围,保证职务到人,权力到人,责任到人,利益到人。并做到事有人管,管事有权,权连其责,利绩相关。
  2.要明确规定每一个工作岗位的“职位标准”。“职位标准”主要包括“职位”名称、职务内容(工作性质、工作数量和质量、技术复杂难易程度等)、工作权限、责任程度。
  3.要按照干部“四化”标准和党政干部具体标准,制定各级干部的素质目标,如政治条件、文化、技能、品德、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
  4.制定每个机关部门和工作岗位的总目标。要根据职责范围、上级要求、中心任务以及科学预测,提出全年主要工作任务,要办的几件大事,定出数量、质量和时限要求。
  5.目标制定要参照国家标准、本省同行业平均水平、本部门历史最好水平以及上级部门的要求,使目标既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又切实可行。
  6.有下属单位的企业管理局和事业局机关,制定总目标时,要统筹全局,不能只定机关的目标。
  7.制定目标,要充分发动群众,走群众路线。总目标要在广泛征求各阶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目标分解:
  1.总目标一经确定就有一定的强制性。首先要进行核定编制、定机构、定人员,达到机构精干、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2.根据总目标,按工作岗位自上而下向各科室、各基层单位进行分解,制定出部门和单位的职责范围和分目标、然后与上级领导签定责任状,保证实现。
  3.部门、单位分目标制定以后,再分解到个人。制定的个人岗位责任制,要具体、细致、切实可行。一经制定,工作人员必须完成。
  第六条 目标控制和考核:
  1.目标控制是指对目标运行进行必要的控制,对保障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目标控制采取自我控制和组织控制相结合。自我控制:就是建立写实手册,平时自我记载写实,把工作进度、目标完成程度及时反映出来,进行自我估价,控制目标的运行。组织控制:就是各部门建立考核所需要的各种薄、卡、册、表等。通过考核写实,汇总情况,掌握下级部门及每个工作人员目标完成情况,及时做好目标修正工作。
  2.考核址目标控制的手段,是保证目标实现的关键。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建立考核制度,采取自上而下、逐级考核的办法。局(处)长由主管市长考核,副局长由局长考核,科级干部由主管局长考核,一般工作人员由科长考核。考核结果要装入干部档案。
  3.考核的内容要围绕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考德,主要考核在政治上是否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是否具有机关工作人员应有的道德品质和公道正派的作风;考能,主要考核是否具有做好本职工作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以及必备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考勤,主要考核出勤情况和工作态度;考绩,主要考核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
  4.考核实行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对不能用具体数字反映,只规定完成时间和达到程度的工作,进行定性考核;对能用具体数字反映的工作.进行定量考核。
  5.考核采取平时抽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时间不宜太长,一般要实行季检查,半年初评,年终总评。
  第七条 目标奖惩兑现:
  1.奖惩是实行目标管理的重要手段,要根据目标实现情况,及时认真地兑现奖惩,奖勤罚懒,褒优贬劣,以鼓励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使目标管理更有生命力,更能持久。
  2.奖惩以考核情况为基础,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为依据,根据目标完成程度施行。
  3.实现目标的,给予表扬和鼓励:取得显著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荣誉奖励或物质奖励,以至提职、晋级。
  4.由于业务、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难以胜任现职工作,不能完成工作目标的,应调离原岗位或调整到比原来职务低的岗位上工作;完不成目标或给国家造成一定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条组织领导:
  1.实行岗位责任制,推行目标管理,是实现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委员会,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设专人具体抓。
  2.考评委员会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布置、检查、指导目标管理;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抓好日常考核评比工作。
  3.实行目标管理,各级领导要树立改革、创新精神,要从旧的管理方法中解脱出来,接受新事物,探讨新问题,建立新章法。对实行目标管理先进的单位,在年终总评奖励兑现时,增加先进集体奖和升级指标。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即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