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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干部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

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干部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

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干部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



                 (1986年8月1日)
  人才是振兴经济之本,是事业兴旺发达的决定性因素。为了在短期内改变我市技术力量薄弱的现状,建立一支适应四化建设需要的科技干部队伍,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为振兴鹤岗经济服务,特就加强我市科技干部队伍建设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大力引进外地人才
  第一条 人才引进的条件:主要引进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工程师可在五十岁以下),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确有真才实学,身体健康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教学人员。适合我市需要的急缺专业,如土建、化工、建材、轻纺、采煤、食品加工、塑料合成加工、服装设计、电子等专业也可引进
  中专程度的技术人员。
  第二条人才引进的形式:采取招聘(调入)、借调、短期聘用、咨询、兼职、技术协作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 引进人才的待遇:
  1.凡符合条件、应聘来我市长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同意落户的要给予落户,住房由用人单位解决,中级职称的至少二室一厨,高级职称的至少三室一厨:
  2.其爱人可随本人调入,是农村户口的准予转为城市户口,直接赡养的父母可随同迁入,是农村户口的也可转为城市户口;
  3.与父母同居的子女,可随同迁入我市,已经工作的安排到适当岗位,未工作的,由招聘单位负责解决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就业;原在外地重点中学读书的子女,可转入我市重点中学就读;
  4.从外地聘入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安家的,大学本科毕业的或者具有工程师职称的,可发给一次性安家费四百元,硕士学位研究生或有高级职称的可发给一次性安家费六百元;
  5.凡应聘来我市工作的高级知识分子和急缺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聘用期内给予一至二级浮动工资待遇,每月发给五至八元的书刊费。对于来我市工作后成绩突出、贡献显著的,还可给予一次性重奖;
  6.家居我市,在外地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只要符合条件,无论是否转正,只要所在单位同意,随时可调回我市,给予安排工作。已成家的,大学本科毕业或具有工程师职称的发给安家费四百元,硕士学位研究生或有高级职称的发给一次性安家费六百元;未成家的分别发给生活补助费四百元或六百元。每年由市人才交流服务处负责到省内外有关高等院校走访一次,使更多的大学毕业生来我市工作。
  第四条人才引进方法:
  1.人才引进由市人才交流服务处具体负责,用人单位可直接联系,组织考核,市人才交流服务处承办手续;也可由市人才交流服务处根据企业需要统一组织招聘或调入;
  2.人才引进,主要从省外经济、技术、文化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及省内大中城市中科技人员富余的单位引进;
  3.引进人才需用劳动工资指标,由用人单位占用自然减员指标解决;急需用人单位,确实不能解决劳动工资指标的,由市计划部门解决。
  二、充分发掘本地人才
  第五条凡符合条件的五大(电大、函大、业大、夜大、职大)毕业生,按有关规定考核合格者,可以吸收录用为国家技术干部。自愿到新建、扩建的重点企业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应优先吸收录用。原在集体单位的在职职工吸收为国家干部后,必须仍在集体单位工作。原在职职工,取得了大专以上文凭后,如原单位专业不对口,待调整到专业对口单位后,再吸收录用为国家技术干部。
  第六条 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急需专业具有中专学历)的社会闲散科技人员,以及具有上述技术水平的自学成才者和符合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拔尖人才”,可根据企、事业单位的需要,经人事、科技主管部门考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录用为国家技术干部。属农村户口的,录用后准予落城市户口。
  第七条 凡在省或省主管部门备案承认的中等专业学校、职工中专脱产学习满二年取得毕业证书的在职职工,承认其中专学历。在干部工作岗位上,符合干部条件,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可以吸收为干部,并享受中专毕业生的待遇。
  某些急缺专业,在市教育部门、人事部门、科技主管部门主办或批准的具有中专以上水平的短训班学习结业的,可作为聘任技术职务依据之一。
  第八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每年有计划地选送一批具有高中文化的符合条件的青年工人进高等院校代培,或委托高等院校定向培养一批,每年年初提出计划和人员名单,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市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市人才交流服务处负责与省内外有关高等院校办理代培或委托招生的手续。市政府根据全市的需要和财力情况,也要委托培养一批专业人才。企业送去培养的毕业生,毕业时由企业自行安排。市政府批准送去培养的,毕业时由市人事局统一分配。
  第九条 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都要有计划地进行轮训进修,进行知识更新,每三年要安排半年学习时间。市属各院校要提高正规化办学质量,根据我市的实际需要,加速各方面专业人才的培养。
  第十条 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报考研究生,各级领导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考取研究生的,在校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一切待遇。
  三、合理使用和管理人才
  第十一条 必须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长,保证专业对口,努力创造人尽其才的环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科技交流服务机构要积极向社会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凡是不能发挥专长,本人提出合理要求的,应积极予以调整。首先应在本部门、本系统内进行调整,确实调整不了的,由市人事局调到能发挥专长的单位,调出和调入单位应给予办理调动手续。对不能发挥作用或受压制的人才,短时期内不能解决的,市人事局可直接调整。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央的有关部署,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应当在确定人员结构、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有领导地对内聘用、对外招聘科技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有聘任和不聘任的权利,本人有应聘和不应聘的权利。单位和本人订立聘约,双方都应遵守。未经对方同意,不准单方面中止聘约。聘约到期,双方再议是否延期。对未受聘用的科技人员,要区别情况妥善安排,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专长的单位去工作。
  第十四条 对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凡使用不当,难以发挥作用,又未做调整的科技人员,可以辞职。但是,必须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单位接到申请三个月内应予答复,科技人员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离开单位前,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和辞职手续。
  第十五条 为避免人才浪费,要打破人才的部门所有制,实行人才合理流动。人才流动要坚持从机关到企事业、大企业到小企业、全民所有制单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城区企业到乡镇企业、人才富余的单位到人才缺乏的单位的合理流向。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担任技术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不变。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实行联合和技术经济协作,以及采用科技人员调动、借调、兼职等多种形式,调剂技术力量余缺。在人才流动中,有关双方单位发生争议时,由市人才交流服务处进行调解,调解不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和市政府裁决。
  第十六条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要首先保证生产和科研第一线的需要,坚持专业对口,学用一致。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特别是区街、乡镇企业去工作,其工资可以浮动一级,三年后转为固定工资。分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享受农业第一线科技人员岗位津贴待遇。
  第十七条 要控制人才外流。专业技术人员如往市外调动,有大专(或相当助理工程师)文凭的,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有大学本科(或相当工程师职称)文凭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批,
  第十八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政治上要关心爱护生活上要关怀照顾。要采取切实措施和步骤,积极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问题。凡中专以上或技术员以上的知识分子每人每月可发给书刊费三至五元。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子女需要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优先解决。
  第十九条 对有发明创造和为经济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要破格聘任他们担当技术职务,给予高报酬、高奖励。凡是获得国家发明奖、省三等以上和市一级优秀科技成果奖的有贡献的个人和获奖项目牵头人,给予晋升一级工资。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上规定中有关条款,如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抵触,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