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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优惠政策

鹤岗市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优惠政策

鹤岗市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优惠政策



                 (1986年8月7日)
  为了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技术联合,增强企业活力,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根据“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凡与我市联合开发资源,兴办企业、事业的国内外客商,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皆可根据主客双方的资源、资金、设备、技术等条件,进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协作。我市保证维护企业组织横向联合的自主权.允许企业自愿参加,自愿退出,允许自愿转让股权。
  二、横向联合要注意经济、技术的合理性,择优进行。提倡和鼓励与兄弟地区共同建立一批优质名牌产品的生产联合体,科研产品的系列开发联合体,重要资源的综合开发联合体和出口产品的配套加工联合体,形成一批跨地区、跨部门的新型企业群体和企业集团,变各自优势为群体优势,促进共同繁荣。
  三、国内外客商在我市开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在资源、能源、劳务和征用土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征用土地除耕地外可减征土地占用费百分之四十。对新建立的经济联合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登记发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优先提供经营场所,计划部门纳入计划后,物资部门按计划优先供应“三材”。联合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所需的原材料,配套零部件和设备的运输,铁路和交通部门要列入计划,积极安排运输。
  四、在市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每年预留出一定额度,由市计经委会同经合委统筹安排发展经济联合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兄弟地区在鹤岗开店办厂需要在鹤招聘职工,由在鹤企业向我市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我市将优先给予安排解决。
  六、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用人方面,保障其有招聘、量才使用和辞退职工的权力。允许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配备干部和工人,实行人才的合理流动。在价格管理方面,除国家统一管理和定价的商品以外,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定价格。
  七、鼓励产品多出口,中外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自主经营出口,并按国家规定尽量简化出口审批手续。
  八、财政部门每年在安排预算支出中要拿出一定额度的资金投入经济联合组织,扶持企业加速技术改造,发展新产品。
  九、各专业银行可向联合企业或来鹤开店办厂的独资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资金不足时,由银行采取向社会集资、发放债券和跨地区、跨专业办理委托贷款或委托投资等办法解决。联办企业的技措贷款,全民所有制企业按新增利润实行税前还贷;集体企业按新增利润百分之六十税前还贷。
  十、凡外地提供资金、设备、技术,我市提供资源、能源、劳务联营生产所获得的利润分成,客方可高于我方;实行联牌生产的企业,在合同期内,新增利润分成名优产品所有权一方可高于另一方。
  十一、凡外地出资金、出技术帮助我市改造落后企业,在合同期内新增利润按三、七比例(我方三客方七)分成,或更优惠一些。
  十二、兄弟地区企业以长期、固定供应紧缺原材料的形式同本市企业进行联合的,可分享加工产品的利润;属出口产品的,可分享留成外汇和人民币奖励,其得益要比在本地生产出口更为优惠。
  十三、国外客商与我市合资、合作、合营企业,合营十年以上者,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独资企业税后利润全部归客户。用于补偿贸易的产品,可适量享受优惠价格。
  十四、经济联合组织(包括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实行先分利后纳税的办法,即参与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拿回原地并入企业利润,一并征收所得税。联合一方不是企业的,分得利润后,应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十五、凡合资合作新办的集体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对因安置待业青年而新办的粮食、服务、修理、房屋修缮、装卸运输、旅游等服务性行业,还可以免征营业税二年。
  十六、城市企业、事业单位向乡镇企业投资分得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
  十七、凡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生产的属于产品税征收范围的产品,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产品可以不征税,只就经济联合组织对外销售的产品征收产品税。产品税税率的确定,以联合前各单位交纳的税额占对外销售额(总销售额扣除联合组织内互相提供的销售额)的比例,即为联合组织应纳产品税税率。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实行增值税,增值税率由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测定。
  十八、生产出口产品的合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免征一年所得税。外汇除按投资比例应取利润分成外,客方另加百分之十的外汇分成。技术入股增加出口创汇产品,除按合同分得利润外,也按上述办法分给外汇额度。工贸联营企业经营出口产品应先交税,报关后可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产品税。
  十九、工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产品,凡收回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征产品税。
  二十、工业企业连续深加工已税产品,凡加工改制后的产品与原来已税产品同属一个税目、税率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按百分之五的税率从低征收产品税。
  二十一、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减免的税款,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二十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经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
  二十三、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二十四、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二十五、我方向外转让技术,可从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做为奖励费用,奖励双方有功人员,不计征收奖金税;外地向我市转让技术,一次性支付技术转让费。
  二十六、我市企业通过实行经济联合,使税利连续两年递增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给予厂长(经理)每人一次性奖励或晋升一级工资。
  二十七、凡来我市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经济效益显著的,给予重奖。对于提供技术援助,要求以物资补偿为条件的,我市可以实行物资补偿。
  二十八、对市外或省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科技人员前来我市讲学和担任技术顾问,帮助进行重大建设项目、科研项目和发展战略研究论证的,我市将提供各种方便条件,酬金从优。外地到鹤岗工作的科技人员同样享受我市科技进步奖,并加奖百分之二十。
  二十九、应聘来我市工作的中、高级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才,给予一至二级浮动工资待遇,每月发给五至八元的书刊费。对于成绩突出、贡献显著的给予物质重奖。长期在鹤岗工作、家属在鹤岗落户的,可优先安排一名子女就业。家属是农村户口的,可转为城市户口,并由招聘单位从优安排住房。
  三十、由单位组织的经济联合和技术协作所派出的人员,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对于成绩突出、贡献显著的,从优发给生活补助费,费用由联合双方在协议中确定支付办法。
  三十一、企业在不增加人员的前提下,在职职工派出期间的原有工资仍留企业工资总额内,不予扣减,这部分工资余额可由企业自主使用。
  三十二、凡为我市联合牵线搭桥,提供咨询服务、经济技术信息、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无论本市与外地,无论单位或个人,都由受益单位按照效益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十三、外省市在我市设立办事处,兴办各类实业公司,设置各种“窗口”,本市将在建设场地、经营场所、开办业务和生活服务上提供方便条件。
  三十四、外地在我市兴办的企事业单位与本市企事业单位在政治上、经济上享受同等待遇。市政府将在供产销、人财物等各方面保证其行使法定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