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城市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快发展城市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快发展城市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6年8月7日)
城市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之一。为了加快我市集体经济的发展步伐,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发展集体经济
(1)要把发展城市集体经济,作为我市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一个战略重点来抓。 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统筹规划,正确引导,大力扶持,积极发展的方针。
(2)广泛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大力兴办集体企业。 在巩固壮大二轻工业、区街企业和劳动服务公司等现有城市集体经济的同时,通过国营企业办,社会集资办,扶持待业青年办,国营与集体与集体与集体,集体与个人联合办,城市与农村、市内与市外联营办,以及中外合资办等形式,发展各种行业的集体企业。
(3)提倡自筹资金、自愿入股兴办集体企业。 凡持有我市城市户口的待业青年自带三千元加入集体企业,可直接转为集体长期工,其入股股金可按有关规定逐年提取股息和分红;自带三千元的郊区农民,经乡政府批准同意离乡后,可根据集体企业需要逐步吸收为集体工人,其户口和粮食关系不变,享受集体工人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4)欢迎外省、市、外地区向我市投资或到我市兴办集体企业, 鹤岗将在设置厂点、购地、供销等方面给予优惠。但是房屋改变用途、买卖或转让产权需经当地政府批准。
二、提高集体经济地位,扩大集体企业自主权
(5)集体企业与国营企业享有同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 一切歧视集体经济的观念、规定和做法都应废止。集体企业凡有条件的都要建立党、政、工、妇、团等组织,对具备党、团员标准的职工要积极发展他们入党、入团;集体职工同国营企业职工一样,按同等比例评选出席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对在集体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歧视,可以被聘任为专业技术职务;取消大、小集体之分,集体企业职工只要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可以相互调转。
(6)集体企业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具有法人资格,享受法律保护。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挪用、侵吞或私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金、利润、厂房、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一切资财;不得无偿征调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力。对于侵犯集体所有制企业权宜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索赔经济损失,或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
(7)对集体企业的生产要同国营企业一样重视、一齐抓。 对集体企业的重点产品、重点项目,包括大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项目都要列入各级计划,统筹安排,组织落实。对集体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的购销和所需原材料的供应,要同国营企业一视同仁。凡戴帽分配给集体企业的物资,严禁截留挪用。凡应平价供应给集体企业的“三大材料”不得议价出售,实行直拨到厂。
(8)集体企业生产所需要的边角余料, 由市计划部门和物资部门组织有关国营企业供应。商业、废弃物资回收公司和物资部门回收的废旧物资,由集体企业按计划优先选用。
(9)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商业、外贸部门要优先推销地方产品。 国家收购、商业和外贸部门订购选购有余的产品,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自销,既可零售,也可批发。允许集体企业进入集市贸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提供方便,不要限制。
(10)科技部门要把集体企业从事的新项目开发、新技术推广和新产品研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拨给集体企业一部分科研经费和贴息贷款,在科技力量和人才培训上给予积极支持。
(11)在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范围内,允许集体企业自定价格;议价购进的材料、燃料生产的成品,允许随行就市,高来高走;季节性较强的产品,允许有季节差价。
(12)城建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帮助新办集体企业解决场地和房屋。凡能用的人防工程、地下室、临街居民住宅和临街空地等,要积极支持集体企业使用,对新建居民区配套的商业网点要优先安排集体企业经营。
(13)集体企业干部管理要实行选举制或招聘制。企业内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副厂长(副经理)由厂长(经理)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企业中层行政管理干部由厂长(经理)任命,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民主选举干部实行能上能下制度,当选后可实行职务津贴;落选后由企业安排做适当工作或回原岗位工作。
(14)集体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人员增减,可自行向社会招工,不受劳动指标限制,实行能进能出的制度。企业有权拒收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分配给集体企业的不适用人员。
(15)企业可以从实际出发,实行浮动工资制。在总工资、奖金额度内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实行上下浮动,或用新调级增加的工资额进行浮动,以调动职工增产增收的积极性。
(16)集体企业要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让职工充分行使民主权力。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人员增减、收益分配、职工奖惩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搞活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17)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围绕资源优势和市场需要,安排组织生产。我市集体企业要把发展重点放在煤炭、建材、化工、塑料制品、食品、机械修造、采金等产业上,同时适当发展轻纺、建筑、运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业。集体企业当前要注意发展劳动密集型产品,并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知识技术型产品。
(18)集体企业的生产,要逐步按专业化协作的组织原则,多搞“小而专”,积极扩展横向经济技术联合,“攀高结贵”,实行联牌生产或联购、联销,提高产品质量,增强竞争能力。
(19)集体企业的经营方式应该自主经营,灵活多样,可以集中经营,也可以分散经营,或集中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可以由集体单位统一组织,发原料,收成品,分散到家庭生产;也可以固定设置网点,“前店后厂”,或流动经营,走街串巷,服务上门;可以在当地经营,也可以跨行业、跨地区经营。
(20)所有集体企业都要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把职工利益同企业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只要完成生产计划,可以推行联利计酬的分配形式,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实行税利与奖金分配同步增长。
(21)在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或经营承包责任制中,可按合同规定的任期目标或经营承包指标,依据厂长(经理)或承包负责人的贡献大小给予不同的奖励。对贡献较大的厂级干部可给予不超过职工人均奖金额二至三倍的奖金;对经济效益特别显著的企业厂长(经理)或承包负责人,可给晋升一级工资或在年末给予一次性重奖;反之,对未完成原定指标,造成经济效益下降的,要按合同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有的还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22)企业内部的中小型工程和装卸、搬运等零星劳务,可组织内部多余职工承包。企业因此而减少的开支,扣除成本以后,提取部分奖金奖励承包者,可不计入奖金总额。
(23)为鼓励企业努力节约原材料、辅助材料和能源,提高利用率,可按国家规定实行节约奖。凡计划内分配以及各级主管部门调拨的原材料不能满足本企业生产需要,靠自己采购、调剂、协作解决的主要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实行原材料采购奖,也可实行全年采购、供应承包责任制。奖励的额度根据原材料来源的难易程度,价格高低,经济效益好坏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确定。奖金来源可从企业成本中列支。而对盲目采购、价格过高等造成产品成本增加的,要根据影响经济效益的程度给予罚款。
(24)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销售人员实行不同形式的销售承包。实行全额承包的,应本着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实行多销多得,少销少得,不销不得。实行定额承包的,要对销售人员制定合理的销售定额,超定额部分给提一定比例的奖金,没达到定额的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对滞销积压产品可实行单项销售承包,承包所提奖金数量按不超过半年的银行利息掌握,奖金列入产品销售费用,不计入企业奖金总额,不缴纳奖金税。凡列为滞销积压的产品,需经主管部门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认定。
(25)要抓紧清理收回各项欠款,企业要制定清理收回欠款的办法,对收回欠款的有功人员可实行奖励,依据收回欠款的难易程度,参照银行利息掌握。
(26)集体企业要提倡和推行资产股份制。实行保本保息的,个人股从税后利润中每年提取不超过入股额百分之十五的分红;实行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分红比例不受限制。
(27)提高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所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一律由原来的百分之六提高到百分之八。
(28)集体企业要创造条件逐步进入国家社会劳动保险制度的轨道,解决职工的年老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保障问题。
(29)集体企业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可以列支厂长(经理)活动费,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标准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放宽政策,从资金、税收上扶持城市集体经济的发展
(30)市政府根据条件,每年从地方机动财力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积极扶持集体经济。
(31)集体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最低需要的流动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流动资金不足银行按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用途,给予支持。
(32)新建、扩建投产的集体企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主管部门或投资单位应当安排设计能力所需定额流动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流动资金,安排不了的,由银行用发放金融债券等办法帮助解决,其余部分贷款由银行按计划给予解决。
(33)对季节性亏损、先亏后盈,全年可以不亏损的企业所需贷款,银行应给予支持。企业为了扭转亏损,采取积极可行的措施,生产资金发生困难,或企业组织生产自救或转产,资金困难,对原材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确有盈利的,银行应给予贷款扶持。
(34)以发展城市青年就业为主新办的集体企业,自筹资金不足时,可从城市安置就业经费中借一部分,也可从扶持集体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预算包干结余资金中暂借,定期归还。
(35)对城市新办的集体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区别情况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对从事劳务、修理及服务行业的,从开业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三年。
(36)民政部门办的集体福利工厂、街道兴办的集体性质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和属于安置残疾人员举办的社会福利性质的集体企业,安排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超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五的,减半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
(37)城市企业、事业单位向乡镇企业投资分得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
(38)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腊制品、酱、酱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和饲料加工企业,在一九九。年前,按适用税率计税后减半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
(39)集体企业接受外商、侨商和港奥商人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所得,凡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部件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月份起,在三年内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
(40)对基层供销社和合作商店专门经营饮食、服务、修理的行业,可按当年应征集体企业所得税额给予减征二成的照顾。
五、加强领导,从组织上保证集体经济的发展
(41)市政府成立集体经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集体经济工作。
(42)市政府每年至少要有三次专题研究集体经济工作。
(43)要通过改革逐步理顺集体经济管理体制。集体企业应保持隶属关系不变,财务上缴不变,所有制不变,实行归口管理,但二轻局和市劳动服务公司要发挥职能作用,分别对区街工业、基层劳动服务公司加强计划统筹、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44)要加强集体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把那些符合干部“四化”要求,思想解放,勇于改革,懂生产、会管理、善经营、能打开局面的人选进领导班子,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对那些在集体企业中工作多年,经验比较丰富的领导干部,在使用上不受年龄限制。
(45)要从国营企业选派一批专业技术干部到集体企业工作,可予以浮动工资一级。
(46)市政府每年要有计划地分配部分大、中专毕业生到集体企业工作,可予以浮动工资一级,三年后转为固定工资。
(47)市政府每年要从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中分配一批到集体企业工作,可予以浮动工资一级,表现好的三年后转为固定工资。
(48)从社会上、外地招聘工程技术人员、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到集体企业工作,对应聘者给予落户户、落粮食关系,在工资、住房、安排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厚待遇。
(49)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0)本规定中有关条款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