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副处级以上干部住房建房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副处级以上干部住房建房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副处级以上干部住房建房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6年8月15日)
根据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委常委讨论,市委重申鹤发(1983)12号文件转发的市纪委《关于党员、干部建房、分房中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对副处级以上 (包括享受同级别待遇的)党员干部的住房、建房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干部本人的住房标准:市级干部为四十至五十平方米;处级干部为二十五至三十五平方米;本标准是指居住面积(阳台、走廊、厨房、卫生间除外)。
二、领导干部住房标准的下限和上限,要根据本人担任的职务、参加革命时间和工作性质灵活掌握。按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要根据我市的经济状况和单位财力情况,逐步加以解决。
三、夫妻双方都是领导干部的,以职务高、参加革命时间长的一方为主计算,另一方的住房标准按家属计算。
四、家属的住房标准为每人五平方米。家属是指需要干部供养的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因入托、上学、参军户口暂时迁出的仍按家属人口计算;需要干部供养的同一户口的非直系亲属,需连续同居三年以上。
五、执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居住面积多照顾五平方米。
六、正处级以上干部的住房一律不准由所在党委或同级党委自行安排,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由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处级干部的住房由本单位和所在党委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安排,并要报请主管书记或主管市长批准,企业的可报主管部门批准。
八、退休、离休和退居二线的干部,要按照原职务安排住房。
九、副处级以上干部住房已达标准的,如本人去世或调出本市,其家属尚在本市居住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十、领导干部今后一律不准以个人名义为子女要房。已工作的子女,住房可向所在单位申请解决。
十一、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借口走后门,批条子,在住房建房方面搞不正之风。
十二、副处级以上干部一律不准购买本单位公房。已经购买的,要由房产部门重新按质定价,买主需向原产权单位补交其重新定价后的不足部分。
十三、任何单位不得用公款为副处级以上干部购买私房。已经购买的,要将产权归公。属于企业单位的将产权归属企业;属于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将产权归属房产部门。然后,按月缴纳房租。
十四、副处级以上干部一律不准用公款购买或建造私房。已经购买或建造私房的,一律不准出租、出卖。因故确需出卖时,应报请上一级领导机关批准,并由房产部门定价。
十五、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准用公款购买商品房。如本人确实需要,可向房地产部门申请,并报请市长办公会讨论,但资金来源必须合理,禁止巧立名目,乱拉乱调资金。
十六、领导干部及其子女住房超过规定标准的,应主动申请房产部门予以调换。否则,超过标准部分加倍收缴房租,超十平方米以下的加收两倍,超十平方米以上的加收四倍。
十七、本规定从即日起开始执行。今后,对在住房、建房中搞不正之风,违反本规定者,一经查实,要视其情节,从严处理。
十八、矿务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九、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发生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