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6年8月19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发(1986) 4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的干部管理工作,使干部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我市干部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干部管理工作的具体分工
1.市委管理的干部
(1)市委各部、委、办正副部长、正副书记、正副主任,老干部局正副局长, 讲师团正副团长,市委党校正副校长,报社正副社长,及相当于副处级以上的其他干部;
(2)市人大正副秘书长、各办正副主任;
(3)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各委、办、局党组正副书记、成员,党委正副书记、委员, 正副主任、正副局长,同级副职的纪检委书记、工会主席,及相当于副处级以上的其他干部;
(4)市政协正副秘书长、各办正副主任;
(5)市纪检委秘书长、各室主任、正副处级检查员;
(6)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正副处级审判员; 市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正副处级检察员;
(7)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社联、 市侨联的正副主席、正副主任、正副书记、常委、委员,党组正副书记、成员,及相当于副处级以上的其他群众团体干部;
(8)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的党委正副书记、委员,行政正副厂长、 经理,院长、站长、处长、主任,同级副职的纪检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相当于副处级以上的其他干部;
(9)各区党委正副书记、常委,委员,人大正副主任, 政府正副区长,政协正副主席,同级副职的纪检委书记、工会主席,及相当于副处级以上的其他干部;
(10)市直各有关部门的副处级以上职务的顾问、巡视员、调研员;
(11)市直各党委在召开党员代表(党员)大会之前,党委和纪检委两个委员会候选人的审批;
(12)市属各县团级单位的各类专业技术干部中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技术职务的任免、管理,以及高级工程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等相当于副教授以上技术职称的其他专业人员的管理;
(13)市直各部门的其他副处级以上的干部。
以上干部的考核、调配、任免、培训等具体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
2.市政府党组管理的干部
(1)市政府各委、办,局机关的行政正副科级干部;
(2)各区人事科正副科长;
(3)市属各单位的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主治医师、 讲师等相当于工程师级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技术职称由有关部门负责评定)。
以上干部的考核、任免等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3.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
(1)市委各部,委、办、老干部局、讲师团、市委党校、报社的正副科级干部;
(2)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社联、市侨联, 及其他群众团体的正副科级干部;
(3)市政府各委、办、局机关的党群正副科级干部;
(4)各区党委组织部的正副部长、正副科级组织员;
(5)市直各企事业党委(党组)的组织(政工) 科正副科长、正副科级组织员;
(6)市直各处级单位(中直、省直企业除外) 的纪检委副书记(科级)、常委、委员;
(7)按照市编委下达的编制数,负责市委各部、委、办、市委党校、 报社、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市群团组织机关干部的调出调入;
(8)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的市内外调出调入;
(9)与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分配工作;
(10)全市县处级后备干部的管理、考察、培训和指导工作;
(11)全市各单位的出国团组、出国进修、讲学人员,以及机要人员的考核、审批工作。
4.市纪检委机关的正副科级干部,由市纪检委任免,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5.市人大、市政协的正副科级干部,由市人大,市政协党组任免,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6.市政法各部门的正科级干部由市委政法委任免;副科级干部由党委(党组)任免,并报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
7.市直农林各部门机关的正副科级干部由市委农工部任免;基层正副科级干部由党委 (党组)任免并报市委农土部、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
8.各区的正副科级干部由各区党委任免和管理。任免区的正副科级干部,统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群干部由区党委直接任免;行政副科级干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正、副科级干部,在区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区政府履行任免手续;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区党委讨论决定后,向区人大提出建议,履行法律程序后,再对外公布。同时党群干部要报市委组织部,行政干部要报市人事局备案。
9.各区法院、检察院的正副科级干部,由区党委主管,业务主管部门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协助管理,区党委在任免之前要事先征得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同意,然后再由区党委任免。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科以下干部在编制范围内的调出调入,在区党委征得协管部门同意后,再由区党委负责办理。
10.市属县处级企事业单位的基层的正副科级干部,由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主管,但教育系统各党委由市教育委员会党委监管,基建系统各党委由市建委党组监管 (水泥厂、兴华玻璃厂由建材局监管),计经委系统各党委由市计经委党组监管, 农牧渔业局、林业局由市委农村工作部监管。其他不归口党委的基层正副科级干部,由各党委自行任免,同时党群、行政干部要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副处级企事业党委的正副科级干部,由上一级党委任免。
11.实行厂长 (经理、校长、院长)负责制的企事业单位中的行政正副科级干部的任免,按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履行任免手续。
12.市政府各委、办、局干部的调出调入统由市人事局负责。
13.市直各单位专职武装干部的提调任免,由市委组织部和鹤岗军分区政治部共同负责。
二、干部管理的原则
1.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管理干部
(1)“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是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长远方针,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当前要特别注意干部的政治素质,克服重才轻德的现象,对那些党性不强、品质不好、作风不正的人,既使文化程度高、能力强、有专长,也不能选拔任用。要继续执行中央、省委关于各级领导班子年龄梯次结构的规定,在保证领导班子以中青年干部为主体的合理年龄结构的前提下,既要大力提拔优秀中青年干部,又要注意发挥五十岁左右干部的作用。强调知识化,不仅要看文凭,而且要看实际水平,对有文凭又有水平的要选任,对无文凭但有领导水平、政绩突出的也要选任。对学有专长的在使用上要尽量专业对口,做到学以致用,用其所长。逐步使各级班子的结构科学合理。
(2)要坚持按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 要防止凭个人好恶、恩怨取人,或从封建的宗族观念和宗派观念出发选人。不许向被选拔对象许愿、买好;不能降低标准,搞照顾提拔,不准为提拔子女、亲属“走后门”,互相照顾,拿原则作交易。
(3)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必须发扬公道、正派,光明正大的作风, 在干部工作中要出以公心,一切从党的利益出发,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搞亲疏,不搞非组织活动。要保守干部工作机密,不透露、不传播。考察干部要严肃认真,反映干部情况要实事求是,严格按正常渠道选拔任用干部。
2.严格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1)选拔党政机关的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察, 然后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2)凡属主管与监管、协管的干部的选拔任用,应以主管部门为主, 但事先必须征求监管、协管部门的意见。监管、协管部门应集体讨论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呈请报告和干部任免表上认真签属意见,然后由主管部门党委讨论任免。对主管部门的意见,监管、协管部门应尽快讨论,并给予答复,无特殊情况,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如双方意见不能达到一致时,可报上级干部、人事部门裁定。监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监督任免干部的条件是否具备,手续材料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理,职数是否合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职级是否一致等。
(3)下级党委向上级党委呈报干部,应有干部任免呈请报告、 干部任免职呈报表及干部的近期考察材料。凡是手续材料不健全的,主管部门不予讨论。
(4)凡民选、招聘的干部要和上级直接下令的干部分开管理, 在填写这些干部的任免表和下达任免文件时都要注明“民选”、“招聘”的字样,同时还要注明任职期限。对达到任职期限的,要重新履行手续。民选的干部连选的可连任,落选的,原来任什么职务还任什么职务,任什么职务就享受什么待遇。
(5)要加强对提拔领导干部子女的组织监督, 今后我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子女越级提拔,一律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方能由主管部门履行任免手续。
(6)各级党代会期间,党委书记、副书记、记、常委的任职, 应报上级党委先批准候选人,经过同级党委全体委员会民主选举,再报上级批准选举结果。特殊情况,上级党委可直接任命或指定代职人员。
(7)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免职,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程序。 在履行法律程序之前,不能以党委名义任命,不能对外宣布,也不能提前到职或离职。
3.严格掌握领导班子职数
(1)按照省委“下管两级”的要求,市各部、委、办、局所属的职能部门 (科级)的职数要重新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定审批。审批职数时,各单位应报审批职数呈请报告、《领导成员职数审批表》、市编委审批的机构设置和编制人数的批件、现职领导干部名单。然后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没经批准的机构,不予审批职数;未经审批科级职数的党委(党组),不准提拔科级干部。
(2)今后提拔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的职数(调研员除外)配备, 一律不准超职数,超职数配备的,不兑现职务工资。现已超职数的干部,应尽快安排到空职和新建单位,年大体弱的可改任调研员。机关科室的职数,一般情况下,四人以下的可配一职,五至十四人的可配一正一副,十五人以上的可配一正两副。
4.坚持职级一致的原则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机构规格配备干部,做到职级一致, 除中央、省委规定配备的职级高于机构规格的干部以外,其他自行提拔任命高于机构规格的干部,一律不予承认。
(2)各单位不得随意设置各种副科级以上的“员”。凡是按照中央, 国务院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文件和国家法律规定可设置的“员”,如各党委的组织员,法、检两院的审判员、检察员,司法部门的检查员等,可以继续设置 (但设置的“员”一般不得超过非领导干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外,其余一律不准设置各种“员”。
5 建立严格的干部考察制度
(1)选拔任用干部首先要搞好民意测验。民意测验应在选拔干部的所在单位进行, 测验结果得票不足半数者,一般不能提拔。搞民意测验前,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防止有人搞非组织活动。
(2)要对干部进行全面、细致的考察了解。考察干部过程中要坚持党性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历史地看干部的原则和走群众路线的原则。按照各级各类干部担任现职工作所应具备的素质条件,全面历史地考察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表现。要着重了解干部在“文化大革命”中以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表现,着重考察近几年的工作实绩。
(3)考察干部要实行责任制,考察结束后,负责考察的工作人员, 要实事求是地写出考察材料,署名上报,并要装入被考察人的档案。
6.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实行“能上能下”制度
(1)机构改革以后提拔的干部,凡任职满一年的, 组织部门都要对其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在考察其工作实绩的同时,还要进行民意测验,对那些德才平庸,不胜任本职工作的要及时调整下来。调整后的干部.担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
(2)今后凡是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到月)的干部, 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离、退休的干部也要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7.妥善做好巡视员、调研员的管理工作
(1)巡视员、调研员是从同级领导岗位退出来继续工作的在职在编干部。 对他们也要列入同级干部职务名称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任免职务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2)要建立健全巡视员、调研员管理工作制度。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安排巡视员、调研员以实职性的工作,并为他们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发挥他们的作用。
(3)巡视员、调研员应享受同级干部一样的政治、生活待遇。 在看文件、听报告、乘车、住房、医疗保健,以及在调资、奖励、评选先进等方面要同同级在职干部一样看待。
8.加强对干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有干部管理权的党委(党组),不仅要直接审批干部, 还要加强对干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上级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干部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下级党委选拔任用干部不当的,有权进行纠正。
(2)各主管干部的党委 (党组)每年要对干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干部管理制度。
(3)要建立组织、人事工作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并坚持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工作表现突出,敢于坚持原则的组织、人事干部要给予表彰、鼓励;对不适合做干部、人事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对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干部、人事部门。
此规定凡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