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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开发工作的规定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开发工作的规定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开发工作的规定



          
                 (1986年4月15日)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强化企业技术开发和吸收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要逐步建立自己的技术开发和吸收机构,并创造条件成立工厂科研所或室、组,具体负责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和外来技术的吸收、消化、创新工作。
  第三条、各企业有权直接与大专院校、科研所、先进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建立各种形式的科研、生产、人才开发联合体。
  第四条、企业要根据国家计划要求和市场的发展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技术开发方向。技术开发的重点应放在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生产性试验以及解决工业化生产中的质量,可靠性、经济性,成品率,减少污染,节省能源,减轻劳动强度等一系列工艺和设备问题上。
  第五条、企业要本着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引进后要在消化吸收和开发创新上下功夫,增强企业的后续能力。在引进先进技术的同时,还要积极引进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专门人才和企业管理人才。
  第六条、企业技术开发资金来源:
  1.从国家、省、市技术开发资金中拨款;
  2.由银行发放技术开发低息或贴息贷款;
  3.从企业税收留用利润和企业折旧基金中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开发基金;
  4.列入国家、省、市新产品试制的减免税金;
  5.企业技术协作技术转让收入 (扣除技术转让净收入超过十万元的应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工商所得税)。
  6.企业技术开发所必须的测试议器、试验装置、关键设备购置,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其单台价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摊入当年成本。在二万元至五万元的,可分二年摊入生产成本。
  7.企业支付的技术成果转让费,一次性结算的,在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时,可以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但一般不要超过两年;按照新增销售额或利润提成的,在实施该项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
  企业技术开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有财政、审计部门和科委共同监督使用。
  第七条、企业技术开发的优惠政策:
  1.凡引进的消化吸收、开发创新技术项目,可优先列入市技术开发计划,其成果与其他科技成果同等对待。
  2.凡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成功并列入国家科委、经委计划或经国家科委、经委签定确认的新产品,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三年。
  3.列入国务院各部、委试制计划,以及省科委、省计经委鉴定确认,并征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的新产品,在试制期间销售的,如果按规定税率纳税有困难,可在一至二年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4.列入省直厅、局或市科委、计经委试制计划,并商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的新产品,在试试制期间销售的,如果按规定税率纳税有困难,可在一年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5.凡需要减税、免税的新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新产品条件,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查,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批准后,才能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八条、企业技术开发的考核与奖励。
  为避免企业实行厂长经营承包责任制和任期同标责任制后,出现只顾任期内的产值、利润指标,而不顾长远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进步的问题发生,在考核企业时,应把新产品的开发和依靠技术进步增加的经济效益列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并根据《鹤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有贡献的人实行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