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3%晋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3%晋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3%晋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6年9月25日)
为认真贯彻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经企(1985) 550号和省政府黑政发(1986)17号文件精神,正确使用3%的奖励晋级指标,进一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密切干群关系,纠正在奖励晋级中的不正之风,特作如下通知:
1.企业3%晋级是厂长对工作成绩显著、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实行的一种奖励。厂长必须正确使用这一权力,不能照顾,不能轮流升级搞平均主义,更不能用奖励工资来解决工资遗留问题。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必须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掌握晋级标准、条件,不能搞神秘化,要公开进行;实行群众监督。
2.企业领导干部中的晋级者,必须是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经济效益显著,勇于改革,对国家贡献较大,有突出事迹的企业领导人。企业领导干部晋级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审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企业的副处级以上行政干部由市政府党组讨论,报市委审批;科级、副科级干部由主管部门讨论后报市政府党组审批;一般干部由其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报劳动局按企业工资标准履行晋级手续。
3.在3%晋级中,工人和干部的晋级指标要分别计算使用,互不占用。混岗的单位,全民工人和集体工人要分别计算使用,不准串用。领导干部的晋级比例要有控制,原则上不得超过干部指标的30%。工人3%晋级经厂长批准后,报市劳动局履行晋级手续。
4.一九八二年以来,已经取得两次3%晋级的,今年不再给予晋级奖励。
5.各企业的厂长、经理,必须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地执行经企(1985)500号和黑政发(198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借晋级营私。今后对滥用3%晋级权、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停止其任期内使用3%晋级权外,还要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其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