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鹤岗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的施行细则

鹤岗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的施行细则

鹤岗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的施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制品的质量监督,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提高设计质量和工程(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条例》及省建委、省建行《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鹤岗市区域内除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外,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工程与道桥工程、城市开发,房屋修缮质量及其构配件的成品质量和设计质量,建筑涂料产品质量,均由鹤岗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 工程(产品)质量和设计质量监督的依据是我家和省颁发的现行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审定的图纸技术说明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牢固树立为用户、为人民负责的思想,切实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二章 机 构
  第四条 市设的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在市政府领导下,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专门机构,其业务受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指导,对工程(产品)质量和设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管理、仲裁和紧急处置。
  第五条 监督站系事业编制,实行企业管理,行使政府职能。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5)城建字第(63)号文件规定,配齐人员编制。
  第六条 监督站可以在设计、施工、科研、建行、城建、建材等单位聘请懂技术、懂质量的工程技术人员为兼职质量监督员。专兼职质量监督员统一由监督总站签发证章,具有同等监督权力。
  第七条 监督站可聘请部分高级技术人员组成咨询小组,参与研究和处理有关工程质量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八条 监督站是受市建委委托和在市标准计量局指导下实施对工程质量项目所用构件、制品材料、设备质量和建筑功能进行检测的法定单位,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
  第九条 根据省《建筑工程检测中心站工作条例》规定,我市分设两个检测中心站。其中,黑龙江省建筑检测中心第十二站,受市监督站直接领导,负责鹤岗、萝北、绥滨范围内的工程检测工作;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第十七站(设在鹤岗矿务局煤建处试验室)负责鹤岗矿务局施工企业施工工程的检测工作。
                  第三章 任 务
  第十条 监督站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
  第十一条 监督站根据国家和省颁发的有关规定、规范,技术标准负责对鹤岗市区域内的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工程质量和设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不合格的图纸不准施工,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构配件不准出厂,不合格的工程不准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监督站负责审核鹤岗市区域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构配件厂、涂料厂的经营资格和营业执照是否符合规定的营业范围。
  第十三条 监督站负责核定施工企业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并根据核定的情况分别发给优良、合格、不合格认证书。评选本地区的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和优质产品。
  第十四条 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审核质量检测人员资格。
  第十五条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质量争端,并接受对建筑物、构筑物、道桥、市政工程、城市开发、房屋修缮质量的技术咨询,并做出技术鉴定。
  第十六条 监督站参与鹤岗市区域内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实验工程的质量鉴定。
  第十七条 监督站与企业检查机构的关系是:
  一、施工(生产)过程中,经常性的质量检查工作,由施工企业负责。
  二、竣工工程和产品质量的认定工作由监督站负责。监督站除对工程进行直接监督外,工作重点应放在监督设计施工和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上。因此,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立后,企业内部检查机构不能剥弱,并接受监督站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筹建、设计、施工和构配件、涂料生产单位,要为监督站工作创造条件,施工单位和各构件厂、涂料厂要根据监督站要求,定期报送工程(产品)质量情况。
               第四章 质量监督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市区范围内的一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市政工程、道桥工程,在工程开工前十天,建设单位(包括外资业主)必须向质量监督站申请质量监督,缴纳监督费用,提交质量监督委托书,并同时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书、施工合同书副本,筹建单位供料还需提交进场的原材料检验报告单(复印抄件)。凡不办理委托监督的工程项目,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书,施工主管部门不批开工报告,建设银行不拨给工程款。
  第二十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勘察设计、施工和构配件生产单位必须做好下列管理工作。
  (一)勘察设计
  1.一切工程必须经勘察部门对地形地貌和工程地质进行勘察,编写地质勘察报告,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具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地质勘察报告。
  2.施工图纸内容和深度:施工图设计的内容主要是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绘制出正确、完整详尽的建筑、结构,水电设备等图纸,其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备材料的安排:
  (2)各种非标准设备制作;
  (3)施工预算的编制;
  (4)土建、安装工程的要求;
  (5)对设计、校对、审核、核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职责要求。
  (二)建筑安装
  1.开工前会审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做好技术交底;
  2.认真做好验坑验槽,校核设计对地基的要求(包括桩基);
  3.主要材料,如土建的钢材、水泥、砖、瓦、防水、防腐材料和安装的机电仪表、零配件卫生陶瓷等,需有出厂合格证。否则,需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4.混凝土、砂浆、沥青玛瑚旨、耐腐蚀胶泥、油漆、装饰材料等,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试验,级配施工,并按规定留取试样,试块进行检验;
  5.钢筋混凝土予制构件,钢结构件,木结构件须有出厂合格证方准使用。否则,应按规定检验,以保证合格;
  6.钢结构焊接,其焊工应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方准操作,并按规定留取试样进行检验。所有结构性焊接缝要逐一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7.隐蔽工程(如地基与基础,混凝土中钢筋子埋件,管道等)均需自检、专项检,并填写记录和完备签证;
  8.开工、施工、竣工应分别做好沉降观测、建筑物座标测量、轴线标高的检查核验工作,并做详细记录;
  9.设计变更,材料代用,要做好技术鉴定;
  10.厕所卫生间和有防水、防渗要求的工程应进行渗漏试验。 有排液要求的地面和底板,应做泼水试验。烟气通道应做排气试验。并做好记录;
  11.卫生设备的管道,电照、通讯、通风空调、自动电梯和工业设备仪表等, 均应试压试运转,达到设计要求;
  12.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人员要认真检查工序操作质量,特别是地基和基础, 主体结构、观感装饰的质量,要检验评定,严格把关,记录准确详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员和质量检查人员,必须持有基建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否则不准进入工地顶岗。
  第二十二条 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有严重问题,发生万元以上损失或其它重大质量事故,设计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市质量监督站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工程在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在十天前通知监督站,工程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应将分部分项检评记录和第十九条所列技术资料汇集一份交市质量监督站核验。
  第二十四条 监督站对构件厂和涂料厂的产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查,承重构件每年不少于二次,非承重构件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结果应公布优劣名次。对无检测手段,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须整顿和改善生产条件。整顿后产品仍不合格,监督站应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
                  第五章 权 限
  第二十五 条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图纸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以及地基或主体施工不合格,质量监督站有权通知停工,并通知建设银行停止拨款。
  第二十六条 监督站的质量监督员凭其证件,在鹤岗市地区范围内可以进入施工企业和工程现场执行监督检查,参加会议,调阅各种技术文件资料,听取设计、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汇报。有权委托其它单位或组织受检单位的检查人员和动用检测设备、工具。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质量隐患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解决,遇紧急情况有权要求立即停工,等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优秀设计、优良工程和优质产品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提请市政府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忽视质量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设计图纸有严重错误,不能保证建筑物安全使用,应予返工并处以罚款。图纸预算误差超出正常百分之五,不能作为包干或招标的依据。因其它设计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对设计单位进行罚款和索赔.并将罚款中的部分资金奖励最早发现误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2.建安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决算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暂扣保修费用,保修期满,经质量监督站同意后,将扣款全部付给承建单位,所扣决算款必须存入建设银行,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和动用。保修办法按国家建设部(1984)79号文件执行。
  3.工程质量优良,不扣保修金。
  4.有提前工期奖和其它一次性奖励的,在预支上述奖金时,主体结构必须优良。
  5.连续两年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百分之一百、优良品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单位,予以重奖。因忽视自身质量管理又连续两年不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虽加固补强达到合格,但留下历史缺陷)的施工单位处以罚款或酌情重罚。
  6.施工中,因违反规程,偷工减料,盲目追求进度造成质量低劣,发生万元以上损失或危及使用安全等重大的结构质量事故不上报,私自草率处理,除令其加固返工,还要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构配件厂产品无合格证而销售出厂的,查出后,按该批量产品价格一至五倍罚款,若因无合格证或合格证不符合实际情况而造成质量隐患、争端,应追究全部经济责任或其它责任。
  8.对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照施工,不按经营范围越级设计、施工和没有营业执照生产构配件等,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要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无证设计工程没收其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并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罚建设单位和设计人员)。
  第二十八条 对工程质量低劣的施工单位,造成不合格产品,有权给予警告,罚款 (分项工程不合格罚款一百元,混凝土构配件不合格罚款五百元)、 通报、限期整顿、停产整顿以及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有权提请其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质量监督站支持设计、施工和生产单位的质量检查人员正当履行职责,依靠他们做好基层质量检测监督工作,对于障碍他们行使职责,刁难或打击报复,有权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认真查处。
  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员和质量检查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准徇私偏袒,不准弄虚作假,不准索贿受贿,对工作一贯负责并做出成绩的质量监督员和检查人员,可提请上级监督机构和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成绩突出的,应予重奖。对于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质量监督员或检查人员要撤销资格,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行政处分,以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费 用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登记时,以单位工程合同标价的千分之二提取监督费,竣工时按建筑安装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在建行建户的工程,由建行直接将款划拨给市监督站,监督站凭建行划拨单对竣工工程进行检验,不在建行建户的单位,直接到市质量监督站交纳监督费。
  第三十三条 各混凝土构件厂,为建筑业生产涂料的工厂,按年销售额千分之一,年终结算一次性交给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作为质量监督费。
  第三十四条 收缴的监督费只能用于同质量监督工作有关的开支,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监督站要在市建行建户,根据开支标准和必要的监测费用向市建行报请用款计划,经审核后方可支用,年终向市建行报送决算。
  第三十五条 按本实施细则收缴的罚款,上交市财政局,用于奖励时需经财政局批准。
  第三十六条 监督费由筹建单位和生产厂列入工程概预算和产品成本。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市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