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鹤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鹤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十条规定,为奖励在我市科技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由自己发明并应用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当中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大型工程建设,大型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以及不具备国家、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办法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等。
第三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由自己发明并应用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当中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技术难度较大、市内首创的;
2.省内同行业中先进的;
3.具有广泛推广意义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社会效益的。
(三)在大型工程建设、大型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不具备国家、省级自然科学奖励条件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
第四条、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大小,分为四等:一等奖金一千元、二等奖金七百元、三等奖金四百元、四等奖金一百元。凡获以上一、二、三、四等奖者,均发给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
奖金由市财政经费支付,列科学事业费专项拨款。
第五条、对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发给特等奖证书,并发给高于一等奖的奖金。
第六条、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奖项目的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七条、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是:一个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项目,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主管部门认为合格的呈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项目,由主持单位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也可单独上报。
第八条、经批准的市级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有争议的,由基层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的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可发给差额部分。
集体所获奖金应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一条、获奖的科学技术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票 4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的人员或单位,应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