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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鹤岗市委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1987年度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模范工作者 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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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鹤岗市委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1987年度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模范工作者
的决定






               中共鹤岗市委 鹤岗市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1987年度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模范工作者的决定
                  (1988年1月30日)
  1987年是全党、全国人民认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迅速发展的一年,也是我市认真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不断加快现代化工业城市建设步伐的一年。全市党、政、工、青、妇各级组织和各条战线、各个部门以及各阶层的广大机关干部、工人、知识分子和郊区农民,在市委和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依托资源,以煤为主,综合发展,建设现代化工业城市”的经济发展战略指导思想,积极参加改革,推动改革,服务于改革,促进了我市工农业生产和各项事业不断发展,在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各部门中涌现出一大批为建设鹤岗、振兴鹤岗做出卓著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了表彰他们在1987年度建设鹤岗,振兴鹤岗的宏伟事业中的模范业绩,推动全市各行各业学赶先进活动的深入开展,市委、市政府决定:授予兴安矿二采区、商业局食品公司等 112个企事业单位为1987年度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市纪检委机关、城建局、粮食局等13个单位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称号;授予金成一、栾玉田、黄振宽等44人为特等劳动模范称号;授予刘波、杜凤有、张友歧等 525人为市劳动模范称号;给予于庆刚、董瑞堂、李树林等22名同志晋升一级工资奖励;给予张亚东、吴宪发等184人为模范工作者称号;给予袁景波、谷多伟等733人记功奖励。
  市委、市政府号召全市人民要积极行动起来,以各类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为榜样,认真学习他们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为推进我市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做出贡献。同时,市委、市政府还希望各类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要谦虚谨慎,戎骄戒躁,努力工作,再思进取,争取在1988年的各项工作中做出新的贡献,为完成今年市委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再立新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