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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它具有保护人民民主和巩固专政两项职能。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一)审判刑事案件,惩办一切犯罪分子,维护好社会秩序;(二)审判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三)审判经济纠纷案件,调整生产和流通领域内的经济关系,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四)审判不服行政机关处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五)用自己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人民法院的作用是通过自己的全部活动,完成国家赋予的光荣任务,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通过审判案件,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经济、行政纠纷,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它通过审判案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置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向阳区、工农区、兴山区、东山区、南山区、兴安区 6个区人民法院。市、区两级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判员组成。市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法医技术室、司法行政科、干部科、信访科、调研室、办公室、业大分部。各区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办公室、信访科。兴山区法院、东山区法院、兴安区法院、工农区法院还在辖区内的乡镇、厂矿、街道办事处建立 8个人民法庭。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市、区两级法院都设有审判委员会。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在隶属关系上,属于审级监督关系。市、区两级法院共有干警178人,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48人。
  根据国家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是:(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二)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两级人民法院院长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 长 崔广居(12月免) 高士侠(12月任)
    副院长 高士侠(12月免) 刘 杰(6月免) 李时瑞(8月任) 邢国威(8月任)
                                     (穆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