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
决议
·决 议·
一、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
(1987年2月25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鹤岗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认真学习和讨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认为这个《决定》是在全体人民中进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教育的重要教材,是当前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和思想武器,一致表示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郑重地重申了宪法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规定,关于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关于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以及民主行使自由和权利必须遵循原则的规定,重申了宪法和刑法关于维护社会秩序,惩办犯罪分子的规定,重申了宪法关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规定。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决定》,对于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我市的遵守和执行,推动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全市各个部门,各个企业、 事业单位要积极组织干部、群众, 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和讨论《决定》,要运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熟悉与掌握宪法和法律,认真执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做斗争。
学习和贯彻执行《决定》,根本目的在于教育人,主要是正面教育。各部门、各单位要以这个《决定》为指针,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教育。根据五年普及法律常识的要求,今年要重点抓好宪法教育,使广大干部和群众,特别是青年,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负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的光荣职责,从而增强法制观念和公民意识,把宪法做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各级领导干部要宣传《决定》,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决定》。通过学习和教育,把全市人民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上来,统一到宪法和法律上来,团结一致,艰苦奋斗,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实现我市“七五”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做出贡献。
二、关于召开鹤岗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
(1987年2月25日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鹤岗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鹤岗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1987年 4月中旬举行。
三、关于成立市选举委员会的决定
(1987年6月11日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分别于明年初和今年底届满。全市即将开始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为搞好这项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要求,决定成立鹤岗市选举委员会。
主 任;车建生
副主任;张珠钰 丁若鹏 张玉珍 潘华安 张洪业
委员: (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同兴 王治靖 毛成义 毛京考 史先灵 齐成志 李永德 李洪雨 李树林
陈铁石 陈维礼 张凤卿 张敬民 范庆兰 季春林 郭永珍 姚继林 程龙泉
傅玺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