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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任免的决定

关于干部任免的决定



                ·关于干部任免的决定·
  一、1987年1月20日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高印闹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二、1987年2月25日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侯涛为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
     曹贵锋为审计局局长。
     王新忠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贵先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三、1987年6月11日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免去:王喜发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任命:王喜发为市农业委员会主任;
     孟海繁为市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主任;
     顾万余为市地方煤炭局局长;
     张凤卿为市司法局局长。
  免去:王宪林市农业委员会主任职务;
     田雄斌市经济按术合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贾伟男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职务;
  
     邱贵臣市司法局局长职务;
     李 鹰市地方煤炭局局长职务;
     刘 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李宝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张克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满景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季 录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李 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四、1987年8月13日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任命:李时瑞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邢国威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孙光华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孙光华兴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五,1987年10月17日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丁若鹏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六、1987年12月8日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于丽颖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杨晓礼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邢国华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徐新和为东山区检察院检察长;
     贾松毓为南山区检察院检察长;
     邢运有为向阳区检察院检察长;
     苏玉松为兴山区检察院检察长;
     袁玉卿为工农区检察院检察长;
     邢万林为兴安区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