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干部任免的决定
关于干部任免的决定
·关于干部任免的决定·
一、1987年1月20日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高印闹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二、1987年2月25日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侯涛为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
曹贵锋为审计局局长。
王新忠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贵先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三、1987年6月11日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免去:王喜发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任命:王喜发为市农业委员会主任;
孟海繁为市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主任;
顾万余为市地方煤炭局局长;
张凤卿为市司法局局长。
免去:王宪林市农业委员会主任职务;
田雄斌市经济按术合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贾伟男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职务;
邱贵臣市司法局局长职务;
李 鹰市地方煤炭局局长职务;
刘 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李宝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张克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满景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季 录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李 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四、1987年8月13日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任命:李时瑞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邢国威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孙光华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孙光华兴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五,1987年10月17日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丁若鹏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六、1987年12月8日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于丽颖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杨晓礼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邢国华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徐新和为东山区检察院检察长;
贾松毓为南山区检察院检察长;
邢运有为向阳区检察院检察长;
苏玉松为兴山区检察院检察长;
袁玉卿为工农区检察院检察长;
邢万林为兴安区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