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的通告、布告
发出的通告、布告
·发出的通告、布告·
一、3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做好春季护林防火工作的布告》。
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杜绝森林火灾,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特布告如下:
(一)全市从3月15日至6月10日,为春季护林防火期。在此期间,林区(山区)一律施行封山育林,严禁野外吸烟弄火。必要的生产、生活用火,须经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
(二)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对职工群众进行护林防火宣传教育,按系统建立健全灭火组织机构,组织精干的扑火队伍,一旦发生火情,接到市防火指挥部命令,要立即出动,迅速参加扑火战斗。
(三)在林区(山区)从事林业、农副业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护林防火的有关规定,承包作业区范围内的防火、灭火任务,签订并履行责任制。各单位之间要联合防火,严格控制内外火源。在林区设有输电线路的单位,要进行安全检查,加强维护,防止倒杆、断线、连电引起山火。
(四)凡进入林区(山区)的人员,必须持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签发的入山证明,接受检查站的检查。通过林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配备灭火器材,否则不准进入林区。
(五)认真执行护林防火各项规定,在护林防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违反护林防火规定,引起山林火灾或扑救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单位领导者和当事人的责任,予以严肃处理。对于擅自在野外弄火或有意纵火破坏森林者,要依法从严惩办。
二、7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森林植物检疫的通告》。
为搞好我市森林植物检疫工作,保障森林资源的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简称森检站)是市政府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职能部门,凡涉及对森林植物及其林产品的种植、引进或输出,必须经市森检站检疫鉴定后,方可经营和运输。其它单位的森检机构,要在市森检站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全市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二)凡与森林植物防疫有关的林木、种子、苗木、木材,竹材、干果、花卉和繁殖枝材,均须检疫。
(三)凡从我市调往外地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调运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市森检站书面报检,经森检站检疫合格并签发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对有虫疫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须进行除害处理后,方可外运。虫疫严重无法除灭的,森检站要监督就地销毁,其损失和费用货主承担。
(四)凡由外地调入或路经我市转运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必须有调入单位的检疫证明。货主要在调入前7天向市森检站登记、报检,森检站在接到报检通知后,应立即检疫并做出鉴定,经检疫无虫疫的,货主可凭检疫合格证转运或经营货物,经检疫有虫疫的,货主应在森检人员的监督下,立即封闭或销毁。
(五)铁路、公路运输,邮政等承运部门(包括个体运输户)在承担森林植物或林产品运输业务时,必须凭市森检部门签发的检疫合格证书,方可办理承运业务。禁止无证承运。
(六)载运森林植物及产品的车辆,必须专项承运,禁止混运其它物资。运输时要采取防疫措施,防止承运途中传染虫疫,沿途要接受检疫人员的检查,拒绝检查或强行通过者,扣留其车辆。
(七)森林植物的种植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兼职森检人员,在市森检站指导下进行工作。市森检站为各单位提供的检疫服务,可按规定收取费用。
(八)为杜绝病虫害的传播,森林植物及林产品,未经检疫的不准出场(圃),不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不准自用。
(九)全市人民有权监督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对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应予制止,发现疫情应即报告市森检站,森检站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扑灭。
(十)凡违反本通告,致使国家森林资源及其产品受到危害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或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蓄意破坏国家森林及其声品资源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
三、6月17日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捕杀家犬、野犬的通告》。
为预防和消灭狂犬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家犬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家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决定在全市开展捕杀家犬、野犬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区及蔬园乡、红旗乡、东方红乡、新华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屯及靠近市区二公里以内的村屯和五道岗农场范围内为禁止养犬区。凡未经市: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饲养的家犬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窜的家犬、野犬,均予以捕杀。
(二)凡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饲养的家犬,自本通告发布之周内自行捕杀;拒不捕杀者,由各区、乡(镇)政府组织捕犬队捕杀,并对犬主罚款十元。
(三)凡应捕杀的家犬,犬主不得将其转移,藏匿,他人不得收留,违者对犬主和收留者各罚款十元。
(四)凡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特殊用犬(军、警、猎及科学实验用犬),必须到市公安局核发“犬证”,持证到市畜牧兽医站施行免疫并配发“犬牌”,准养区的家犬必须实施免疫,配带“犬牌”,否则予以捕杀。
(五)凡经批准养犬(包括禁养区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圈养,严加看管,不准带犬外出游逛,不得放犬任其流窜。对四处流窜的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及群众都有权予以捕杀。
(六)家犬伤人,要追究犬主责任,由犬主承担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及造成的后果。
(七)凡经批准饲养的犬,无论何种原因致死,犬主应及时向原批准部门交回“准养证”、“家犬免疫证”和“犬牌”,不得私自转让或用于它犬。
(八)违反本通告,阻挠捕犬活动或辱骂、殴打工作人员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治安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9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秋季护林防火工作的布告》。
为加强秋季护林防火工作,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布告如下:
(一)全市山区、林区从九月十五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为秋季护林防火期。在此期间,严禁一切野外弄火。必要的野外用火,须经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二)防火期间,林区各单位要组织力量,反复搜山清林,彻底清除山区、林区无证入山,非法搞副业等闲杂人员,消除各种火险隐患。
(三)因特殊原因或执行特殊任务需进入山区、林区的人员及车辆,必须持本单位保卫部门的介绍信,到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理入山证明,凭证到检查站登记检查后,方准入山。
(四)凡进入山区、林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配备防火器,听从防火检查人员的指挥,否则,不准进入林区。
(五)在山区、林区从事林业农副业生产及其它施工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林业部门划定的范围内定点作业,并与护林防火部门签定护林防火合同,严格遵守护林防火的规章制度,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清除各种隐患,承担作业区内的巡山护林,灭火任务。
(六)经过山区、林区的高压线路及林区内的照明线路,由电业部门或权属部门负责巡护,保证安全,严防短路及其它事故引起火灾。
(七)全市各单位要深入开展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工作,模范地遵守各项护林防火规定。林业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级护林防火组织机构,层层落实护林防火责任制,组织好精干的扑火队伍,一旦发生火情,全市各单位都要服从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积极投入灭火战斗,做到打早、打小、打了,看好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八)对认真贯彻本规定,积极维护山林安全,在护林防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本布告中各项规定及护林防火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拘留或罚款,对造成火灾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对于擅自在野外弄火或有意纵火破坏森林者,要依法从严惩处。
(赵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