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的规定、办法及发布的通知、通令、布告
鹤岗市人民政府
颁布的规定、办法及发布的通知、通令、布告
·颁布的规定、办法及发布的通知、通令、布告·
【颁布的各项规定、办法】
☆2 月24日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城市土地管理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城市土地的统一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鹤岗市实际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
☆3月1日市人民政府颁发《鹤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有利于改善和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开展竞争,建立社会主义有秩序的建筑市场。
☆3月2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废钢铁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本市的废钢铁的回收、经营及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3 月28日市人民政府印发《鹤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做出规定。
☆4 月15日市人民政府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违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法规定实施处罚的暂行办法》,有利于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内部治安安全管理,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公民人身的安全。
☆4 月25日市人民政府颁发《鹤岗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对促进劳务管理按照有利社会、方便用户、供需满意的方向发展,充分发挥劳务市场在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作用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办法。
☆5月1日市人民政府印发《鹤岗市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暂行办法》,为做好拥军优属和优抚工作,保障复员、退伍荣誉军人和烈、军属得到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待遇、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做出了具体规定。
☆6 月16日市人民政府印发《鹤岗市公有房屋产权清查登记发证办法》,对本市公有房屋产权清查登记发证工作做了明确规定。
☆6 月23日市人民政府印发《鹤岗市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逐步解决公费医疗管理中的问题,调动享受人员和医疗机构的积极性。
☆4 月20日市人民政府做出《关于对地方煤炭工业实行行业管理的决定》,有利于加快市地方煤炭工业发展步伐,使煤炭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优势。
☆8 月12日市人民政府印发《鹤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为加强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管理,维护运输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促进本市运输事业发展,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做出具体规定。
☆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印发《政府工作规则和清政廉洁规定》,明确了市政府职权,市长、副市长职责,同时为促进政府工作民主化、公开化,把各级政府建设成清正廉洁,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拥戴的政府,做出了如下规定:(一)、促进政府工作民主化;(二)推行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三)保证政府机关的清正廉洁。
☆12月 6日市人民政府印发《鹤岗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招标承包基本程序》、《鹤岗市工业企业资产评估试行办法》、《鹤岗市工业企业承包合同指标及测算办法》、《鹤岗市工业企业承包经营风险抵押金的测定及管理试行办法》、《鹤岗市承包企业经营者收入及奖罚试行办法》、《鹤岗市企业内部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试行办法》、《鹤岗市工业企业分配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发布的通知、通令、布告】
☆9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开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环境,切实改变城市“脏、乱、差”状况,市政府决定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区各主要干道、次干道两侧所有临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要严格执行“门前三包”任务,有专人负责“门前三包”工作,实行定人、定岗、定量、定责的“四定”制度,值勤人员要佩戴统一标志上岗执勤,认真履行职责,在本责任区内有权对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果核、纸屑、冰棍杆等杂物者,按规定予以罚款。
二、市区主要街路两侧(包括人行道、慢行道),不准摆设商服摊床网点。商服摊床必须在指定市场摆设,不准随便到处乱摆乱设;经营瓜果、蔬菜、冰棍以及其它产生垃圾较多的摊床,必须备有垃圾容器、条帚和撮子,保持摊床周围清洁,要将垃圾倒入附近的垃圾箱,不准随意乱倒。
三、市区各主要干道、次干道及居民区巷道两侧悬挂的各种牌匾旗幌必须美观新颖,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各种交通标志、路牌、护栏、宣传板、汽车站点、交通岗楼、邮电信筒、环卫设施等必须保持美观、整洁,因悬挂时间过长、造成褪色,剥落或损坏的,必须及时刷新或更换,悬挂的位置必须适当,不准妨碍交通、影响市容。未经批准设立在主、次干道、广场上的各种牌匾,要限期拆除。
四、海报、启事、广告及其他宣传品,只准在公用揭示板或广告栏上张贴,严禁在地面建筑物、电柱杆、公用设施上随意乱贴,乱挂宣传品和乱画、乱刷、乱写。
五、各种机动车、畜力车和自行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严禁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上乱停放和冲洗车辆。
六、台球球案和售书摊床必须按城建、公安部门批准的指定地点设置,不准随便在慢行道、人行道和公共广场上。
七、凡在市区施工的建筑单位及个人,必须做到封闭施工、文明施工,建筑材料须按指定地点堆放整齐,施工场地要保持清洁,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一切暂设工程,清除残土、废物,平整场地,做到工完场净,严禁随意乱堆乱放、侵占道路、阻碍交通。
八、主次干道、巷道附近的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居民、严禁随意乱倒垃圾,乱泼污水。有清运能力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将垃圾运往指定垃圾场倾卸,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规定缴纳运费,由环卫部门实行有偿服务。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时间( 早七点前晚五点后),倾倒在指定地点,冬季做到垃圾、积雪、污水三分开。
九、市区主干道两侧设有果皮箱、垃圾箱的,行人不准随地吐痰,如吐痰须将痰吐在纸里扔入果皮箱或垃圾箱。
十、对违反本通告第二、三、四、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城建、公安部门按《鹤岗市城市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处罚。对不服管理的,由各区公安分局和城建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春季防火的通令》。
春季来临,风大物燥,是火灾易发季节。全市人民要紧急行动起来,切实做好火灾预防工作,确保我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为此,特通令如下:
一、全市各县、区、乡(镇)及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要提高警惕,做好火灾的防范工作,按照各自担负的责任区域,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的领导,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 市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和法规,做到“包宣传、包检查、包安全”。要采取各种宣传形式,教育广大职工群众遵纪守法。对火险隐患必须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确保安全。
二、凡 5级以上大风天气,一律禁止生活用火、室外弄火吸烟和明火作业。必要的室内生产用火,须设足够数量的专人看护,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三、存在隐患的生产、生活输电线路和电力设备,要停止送电。对存在火险隐患的单位,要停产整顿或予以查封。易燃场所和要害部位,要由责任单位设专人巡护,死看死守。
四、各级政府和城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易于造成火灾或影响抢险救灾的盲建工程、棚厦、板杖及堆放的物品,在本通令发出十日内彻底清除,打通消防通道。
五、生产、加工、经营、储运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居民区内禁止存放汽油、柴油、酒精火药等易燃易爆物品。
六、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必须制定防火自救方案,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组织起精干的扑火队伍,领导要坚持昼夜带班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一旦发生火情,要立即组织扑救,并及时报警。火场周围的交通运输,水、电供应,医疗等事项,都必须服从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抗或拒绝。
七、对认真遵守本通令在扑火战斗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凡违反本通令,致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损失的,根据情节给予经济上处罚,并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对故意纵火破坏者,要依法从严惩处。
☆5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布告》。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布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生产、加工或买卖爆炸物品。
二、国家指定的生产或销售爆炸物品的单位,须在国家统一计划内进行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销售指标或范围。
三、生产、储存、销售、运输、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从即日起要普遍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整顿,完善各项安全措施,堵塞爆炸物品的流失渠道,确保爆炸物品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的安全。
四、凡经销烟花爆竹的国营、集体、个体商店和零售网点,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具备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专柜出售和消防设施条件,经市公安局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在指定地点经销。
五、凡储备、保管爆炸物品未设专库、专人的;从事爆破作业未设专职爆破员的,一律不予批、售爆炸物品及器材。凡爆炸物品管理混乱,易于发生丢失,被盗问题的单位,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限期过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要吊销其储备和使用爆炸物品的许可证并没收其全部爆炸物品。
六、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单位,自本布告发布之日起要立即对所属职工和群众私藏爆炸物品者进行一次收缴动员,并限期交出私藏爆炸物品,拒不交出的,一旦发现,可由单位的保卫部门或报请公安司法机关强行收缴,并从严处理。
七、公安、铁路、交通、邮电、物资、工商、安全等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生产、储运、销售爆炸物品的厂点库房、车站运输工具、经销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种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非法携带,运输爆炸物品的事件。
八、凡违反本市布告和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和全部非法所得外,并对其进行经济处罚,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于造成各类事故和蓄意破坏者,由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
(赵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