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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工作】 1988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 3 207件(含旧存81件),比1987年的2 555件上升 25.5%。结案3 040件,结案率为 94.8%。在受理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公诉的案件441件,占受案总数的13.8%,由法院自行受理的民事、经济、行政、刑事自诉案件及刑事二审、申诉案件2 766件,占受案总数的86.2%
  一、坚持“两打”方针,进一步强化刑事审判工作。
  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始终作为法院的工作重点,全年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454件,比上年上升15.8%,审结452件。依法判处有罪人犯526人,其中死刑23人,死缓7人,无期徒刑7人,5年以上有期徒刑194人。重刑面为43.6%。在受理的案件中,经济犯罪67件,判处有罪人犯84人,其中死缓1人,5年以上有期徒刑23人。非法所得万元以上的人犯 6人,比上年上升3倍。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突出抓了以下工作:一是坚持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在工作中特别注重了防松、防轻、防慢、防错。针对一个时期、一个地区突出的犯罪活动,有力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打击。全市召开各种类型公判会100次,宣判案件253件,罪犯366 人。二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把处理案件质量提到首位,全年没有发生错判和遗漏罪犯的案件。三是结合审判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积极开展就案讲法和司法建议活动,帮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增强防范能力,全年共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函34件。四是突出了打击重点。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做到提前介入、及时宣判,缩短审判时间,及时予以打击。
  二、继续以贯彻《民法通则》为中心,加强民事、经济审判工作。
  1988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 896件,比1987年上升了30.8%,审结1 832件,结案率为96.6%;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687 件,比1987年的555件上升了22.3%,审结594件,结案率为87.5%。诉讼标的额为930.56万元,比1987年上升168.94万元,为本市工矿企业索回欠款156.75万元。通过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工作,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在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结合审判工作认真地开展了生产力标准的学习讨论,树立运用法律直接为改革、开放服务,为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的新观念;树立商品经济观念,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注重了对新型案件的审理和研究;强化了执行机制,扭转了执行难的被动局面;及时审理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三、认真稳妥地开展行政审判工作。
  行政审判工作是一项新的审判工作,两级法院认真贯彻省高院的有关会议精神,认真抓了行政审判庭的组建工作,到1988年底,南山区、兴安区、工农区、绥滨县 4个基层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建立行政审判庭,配备了审判干部,认真稳妥地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全年共审结行政案件12件,结案率为100%。在开展这项工作中,加强了对行政审判的调查研究,加强同有关行政机关联系,注意总结和积累行政审判工作经验。
                                     (穆卫东)
  【检察工作】 刑事检察。继续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把杀人、抢劫、强奸、爆炸、重大盗窃等恶性案件作为打击重点,与其他政法部门紧密配合,准确、及时、有力的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全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 54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88人,比上年的464人上升5.2%,其中重特大案犯179人,占批捕总数的36.7%;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385件582人,审查后,提起公诉325件476人,比上年的299件449人分别上升8.7%和6%,其中市院办理“三大刑”案件37件74人,比上年分别上升27.6%和45.1%。免予起诉12件36人,不予起诉1人。
  经济检察。全市检察机关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主攻方向,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专项打击,实行重点突破,严格区分法律政策界限,保证了案件质量。一年中,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经济案件132件149人,比上年的52件62人分别增加39.4%和41.6%,经审查立案侦查38件40人(其中重大案件3件3人),比上年18 件25人分别增加47.4%和 62.5%,起诉10件10人,免予起诉27件29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0万元,同时配合税务部门收税22万余元。
  法纪检察。在法纪检察工作中,领导亲自深入调查走访,依法办案,打防结合,注重社会效果,以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和侵犯人权三类案件为重点,全面开展法纪检察工作。全年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133件,比上年增加67.9%,经审查,立案侦查21件,比上年增加23.8%,其中重大责任事故9件10 人,玩忽职守3件6人,非法拘禁2件6人,重婚2件6人,妨害邮电通讯案1件1人,刑讯逼供1件1人,徇私枉法1件1人。依法起诉14件17人,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免予起诉 5件12人;对其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均与发案单位共同研究,由发案单位对行为人作了党纪、政纪处分。结案率和定罪准确率均为100%。
  监所检察。按照省院提出的监所检察工作目标和监所检察“制度化”、“经常化”的要求,认真开展了执法检察、安全防范检察、“五种罪犯”执刑情况的检察和综合治理工作,与公安、司法部门密切配合,打击监管场所的再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对监管人员进行形势任务教育,保证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在监管部门的正确实施。一年中,采取联合检查与自行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共对监管场所检查159次,发现各类问题94件,提出解决建议140次,其中书面建议34次。共写专题报告26篇,召开联席会议38次,解决各类问题84件,纠正率为89.4%。办理监改人员再犯罪案件8件15人。此外还办理市收审站工作人员体罚虐待收审人员案件1件。
  控告申诉检察。全年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398人次,比上年上升36.6%,其中来信271件,来访127人次。在开展控告申诉检察的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5号文件,全市检察机关根据上级要求,于7~8月份相继建立举报机构,共成立举报中心 1个,举报站8 个,配专兼职人员12人,安装专用电话 9部,设置举报箱10个。自举报机构成立至年末,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案件线索259件,其中信函182件,面谈66件,电话举报10 件,接待罪犯投案自首1件。对举报的案件,全市检察机关采取自办案件逐一查、重点案件优先查、多案地区集中查、性质不明联合查的有效方法进行了认真查处。全市检察机关 141件自办案件线索,经审查立案侦查13件14人,全部结案,其中起诉3件3人,免予起诉10件11人,挽回经济损失9.4万元。
                                     (曲胜双)
  【加强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 改善执法活动是严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审判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改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上重点抓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提高公开审判的质量。各类应公开审判的案件,基本都做到了公开审判,增强法院工作的透明度,弘扬了法制。二是提高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强化合议庭的职能作用。中院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把一审刑事案件的部分审判权划给合议庭。部分基层法院也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将一部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权放权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审判工作制度,定期开展执法大检查。为逐步实现两级法院执法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省高院的要求,1988年在全市法院范围内进行了两次执法情况大检查,召开执法检查总结会议,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市中院制定并下发了民事、经济审判工作细则,有效地提高了全市法院的执法水平。四是加强了人民法庭建设。在原有7个法庭的基础上,1988年又新建了6个法庭,全市13个法庭全年共审结各类案件453件,占全市审结案件总数的17.4%,比上年提高4.9%,既方便了群众诉讼,又减轻了基层法院的工作压力。
                                     (穆卫东)
  【公证工作】 1988年公证工作,全面推行目标管理,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主动为发展生产力提供法律服务,坚持真实、合法、可行的原则,依法办证,不断提高公证工作质量。全年共办理各种公证业务5 944件,是上年的2.8倍。其中,国内经济方面5 524 件,民事方面420件。人均办证1 189件。全年办证收费5.4万元,是上年的126.4%。办证合格率99%以上,没出现错、假证。接待办证和公证咨询业务事项2 375人次,为当事人修改各种法律文书129份。
  【律师工作】 1988年律师事务所在上年实现自收自支的基础上,实行了“分级定额,小组承包”目标管理办法,调动了律师人员的积极性。
  全年经济民事代理182件,是上年的2 倍;刑事辩护237件;担当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25家,是上年的1.3倍;代书480份,是上年的2倍;法律咨询 600人次,是上年的1.7倍。全年收费10.2万元,是上年的1.5 倍。11月12日开始为市政府担当法律顾问。
  【劳教工作】 1988年劳教工作以改革统揽全局,推动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具体工作中坚持以巩固和加强三防工作为前提,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深化教育改造工作为重点。
  教育工作。1988年全年完成三课教育640课时。其中,政治教育325课时,文化教育 180课时,技术教育135课时。学员入学率为96.7%,政治考试及格率为86%,文化考试及格率为74.1%,技术考核及格率为83.4%。全所难改造的“尖子”83人,转好67人,转好率为80.7%。劳教学员人均月接受个别教育时间为3.5小时,干警与学员谈话月平均15人次以上。
  劳教所全年平均在册学员356名,月平均学员 332名。新收学员180名,因病拒收5 名。全年解教195名,转交政法机关捕办9名。场所改造秩序稳定,全年没发生非正常死亡和重大恶性事故。
  1988年劳教所,实现工农副业总产值77.5万元,比上年提高47%。
  1988年劳教工作实行 7项改革。一是实行所长负责制;二是实行干部任期聘任制;三是改革固定工资制;四是实行干警、学员双百分考核制;五是实行开放式教育制;六是实行管教、生产双承包责任制;七是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梁国兴)
  【典型案例】
  ·李国庆杀人、敲诈勒索案·
  李国庆,男23岁,系鹤岗粮食局东山粮食管理所第四粮店工人。
  李国庆因赌博、吃喝欠别人一些债。李于1988年 1月20日13时许见邻居焦某的孙子焦诗(8岁)在其家门前玩耍,遂产生绑架人质,诈取钱财,偿还外债的恶念。 便将焦诗骗至自家小屋内,用双手猛掐焦诗的颈部,掐昏后又用一根铁管压在焦的颈部,用双脚踩住铁管两端。李见焦诗口吐血沫后,又拿起铁管照焦的前胸杵两下,然后,用双拳照焦的两侧颞部猛击,当即将被害人焦诗杀死,并将尸体捆绑后装入玻璃丝袋内,隐藏在自家院内的大缸里。嗣后,李用左手写一封让焦某拿出 1万元便放其孙子的诈取钱财的恐吓信,乘无人时投入焦家院内。李国庆无视国法,为图钱财,杀害无辜儿童,进行敲诈勒索,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6月7日判处李国庆杀人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理后,维持中院判决。
  ·孙玉君盗窃案·
  孙玉君,男,21岁,系鹤岗矿务局新一煤矿服务公司小井六区工人。
  孙玉君于1987年 5月28日零时许,携带螺纹穿钉一根,克丝钳一把,手电筒一个,窜到新一煤矿立新科,将铁丝网扒开钻入院内,从窗户跳进办公室走廊,听门卫室和值班室都没有动静后,又从窗户跳出,顺围墙转到前院,跳进围墙,站在窗台上将电话线掐断。然后,孙又顺原路返回办公室走廊,把门卫室的门反扣上,用螺纹穿钉将财务室门锁撬开,进入室内。孙先后用穿钉和钳子撬开三张办公桌的抽屉和一个木柜,从抽屉里盗得现金70元和钥匙三把。之后,又用钥匙将金库的房门打开,用穿钉撬开装钱的木箱,盗得现金 24 832.95元。嗣后,逃离现场。
  此外,孙玉君还于1983年9月13日11 时许,窜到东山区15委居民杨某家,乘杨家无人之机,从窗户跳进室内,盗走“日立”牌十二时黑白电视机一台(价值520元),现金 130元,粮票200斤及其他物品6件,所盗财物折合人民币780元。孙玉君无视国法,盗窃国家、个人财产,数额巨大,影响极坏,社会危害极大,情节特别严重,为严明国法,严惩犯罪,确保国家和个人财产不受侵犯,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3月4日,判处孙玉君盗窃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理后,判处孙玉君盗窃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任庆和、张淑玉、徐红艳杀人案·
  任庆和,男,35岁,系绥滨县大同乡大同村农民。
  张淑玉,女,39岁,系绥滨县大同乡吉福村农民。
  徐红艳,女,16岁,系绥滨县大同乡吉福村农民。
  任庆和与张淑玉于1985年11月间在绥滨镇市场相识后便勾搭成奸。1986年11月间张淑玉唆使其长女徐红艳(当时14岁)与任庆和发生了两性关系。此后,任、张、徐三人经常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张的丈夫徐友林发现其长女与任的奸情后,极为不满,经常对张、徐母女二人进行打骂,并声称要告发。任、张、徐惟恐奸情败露,于1988年3月至4月间在张的积极主张下,三人曾在任的父亲家及绥滨县松花江沿等处多次合谋准备采取毒、杀等手段杀害徐友林,并曾弄得红矾,但未予投放。以后,又在张、徐的催促下,任于1988年 4月13日19时许,从自家携带擀面杖来到徐友林家附近隐蔽起来寻机作案,当徐回家行至门前时,任用擀面杖照徐的头、面部连续猛击数下,当即将徐打死。任庆和无视国法,曾因盗窃两次被判刑,但其不思悔改,又进行杀人犯罪,手段残暴,情节特别严重,系本案的主犯;张淑玉多次积极预谋杀人并唆使他人犯罪,情节严重,亦属本案主犯,徐红艳多次参予预谋杀人,但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本案从犯。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10月22日判处任庆和杀人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淑玉杀人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徐红艳杀人罪有期徒刑五年。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理后,维持中院判决。
  ·兰日升杀人,葛芳飞、孙彤宇、兰日新包庇案·
  兰日升,男,37岁,系鹤岗市新华造纸厂工人。
  葛芳飞,女,75岁,无职业。
  孙彤宇,男,24岁,系鹤岗矿务局建安处工人。
  兰日新,女,53岁,无职业。
  兰日升妻孙景芬与被害人姚瑶源自1987年 6月勾搭成奸后,造成兰家夫妻之间不睦,孙为此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重归于好。但被害人姚璠源仍屡次去兰家找孙,挑拨孙与兰离婚,并向孙许诺愿拿1万元钱让兰出离婚手续。1988年 2月9日11时许,当姚再次到兰家找孙时,兰便产生杀人之念,遂让姚进屋,兰和其母葛芳飞跟在后面,当姚走进厨房时,兰乘姚不备,顺手在门旁拿起斧子照姚的后脑部猛击一斧,将姚打倒在地,又照其臀部砸了一斧,姚当即死亡。然后,兰将尸体拖拽到自家的仓房内藏好,又同葛芳飞将现场血迹清除掉。 2月10日上午,兰日升来到其姐姐兰日新家,将作案经过告诉了其姐姐兰日新和外甥孙彤宇,并约孙晚上到家帮助将尸体运走,孙当晚未去。2月11日5时许,兰日升到仓房内先用镰刀将被害人姚瑶源的衣服割开扒下,将姚手上的“英格牌”手表摘下,然后用斧子将姚的尸体分解成八块,将头颅扔在地上,其余分别装在 3条玻璃丝袋子里,又将仓房门锁好。孙彤宇在兰日新、葛芳飞的劝说下,于2月11日19时许,骑着黄河牌两轮摩托车来到兰日升家,兰、孙将装碎尸的3条玻璃丝袋子分别装进两条麻袋里,绑在摩托车后货架上,由孙驾车 2人将碎尸运到新华铁路桥西侧的河边处,将碎尸扔进河内返回。孙彤宇帮兰日升遗尸回家后,将装运尸体的麻袋扔进炉子烧掉。兰到家后,在姚的衣服里翻出人民币 340元(被其挥霍),然后同其母葛芳飞将姚的衣服、存折等物品烧掉。随后,兰又到仓房内,用斧子将姚的脸部、头皮,耳、鼻砍下和头骨装在 1条玻璃丝袋子里,拎到峻德火车站,扔到装煤的车厢内,用煤埋好,逃离车站。兰日升作案后五、六天,将被害人姚瑶源的手表交给了其姐姐兰日新,兰得知公安机关正在侦查此案,即将手表砸碎烧毁。兰日升无视国法,持械杀人并碎尸灭迹,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葛芳飞、孙彤宇、兰日新帮助兰日升抛尸、提供运尸工具,毁灭罪证,均构成包庇罪。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6月1日判处兰日升杀人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葛芳飞包庇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孙彤宇包庇罪,管制二年;判处兰日新包庇罪,管制一年。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理后,维持中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