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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决议

决定决议



                  ·决定决议·
  【关于成立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1989年2月22日通过。
  鹤岗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鹤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成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市建设委员会和农村委员会。
  【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集资修建第二跨线桥工程配套设施的决定】 1989年 4月11日通过。
  鹤岗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集资修建第二跨线桥工程配套设施的报告》。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用集资办法修建第二跨线桥工程的配套设施。
  【关于深入开展反贪污、反受贿、反投机倒把斗争的决议】 1989年9月1日通过。
  鹤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悦邦所作的《关于开展反贪污、反受贿、反投机倒把斗争进展情况的工作汇报》。
  会议要求,全市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协同作战,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有案不报,以罚代刑的问题。
  会议要求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农村要大力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使通告的内容家喻户晓,形成强大的斗争声势。会议宣告,凡是有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要不失良机地按照两院联合发布的通告限定的期限,到有关部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对那些负隅顽抗,执迷不悟或仍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要坚决予以严惩。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法工作的决定】 1989年11月2日通过。
  鹤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报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定:
  一、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是审判机关代表国家做出的司法决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的执行,都是违法行为。
  二、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法,在公正判决、裁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执行措施,做到审与执行并重。对未结的案件要分门别类,查清原因,尽快加以解决。人民法院要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三、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拒绝履行的,强制执行。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执行,经教育不改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执行。有义务协助执行的银行、信用社及其它单位和个人,对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拒绝或妨碍执行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任何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均不得干涉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干涉执行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