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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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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管理】 2001年固定资产原值564 510万元,本年净增加额32 383万元,比2000年增长 6.09%。2001年,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以深化经营体制改革,加速转换经营机制,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产权关系,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资产管理体制为中心,夯实基础,围绕加强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及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等工作,进行了一系列深入细致的工作。第一,进一步加强了基层单位固定资产日常核算。一是通过财经纪律检查,会计工作达标等日常检查工作,按照局“四化六统一”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体系,规范了固定资产账目、卡片日常核算。二是进一步加强了固定资产的折旧及增减变动管理,健全了固定资产折旧提取和固定资产增减管理审核的制度。三是加强了局核算内单位间固定资产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做到“调拨单”与卡片相符一致,增减变动双方同时进行账处处理。四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全面开展固定资产电算化进程,逐步完成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电算化。第二,为使矿务局债转股和企业转制顺利进行,在全局范围内组织开展固定资产评估。通过清查评估,基本上摸清了不良资产和账内、账外固定资产尤其是房屋和设备的使用情况。查清了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来源、去向和成因。达到了摸清家底的目的。进一步理顺了固定资产的产权关系,为构建全局现代企业制度的资产管理体系和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第三,进一步挖掘企业内在潜力,加大了对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处置、盘活闲置固定资产的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将呆滞固定资产变现,提高了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盘活了资金。通过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随时掌握固定资产动态。建立健全了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局、矿(厂)两级审批规章制度,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坚持深入基层,加大盘活企业固定资产力度,对清查出的呆滞、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对外有偿转让,活化了闲置固定资产,推动企业建立新的资产优化组合和处置、利用闲置资产的经常性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达到了国有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增加了企业的盈利水平。
  【固定资产】 2001年鹤岗矿务局年末固定资产原值为 564 510万元。其中,生产用固定资产417 508万元,占固定资产总值的 73.96%;非生产用固定资产47 341万元,占固定资产总值的 8.39%。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生产用房屋、地面建筑物、矿井建筑物、动力设备、传导设备、生产设备、综机设备、运输设备和工具仪器及管理用具 9种。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非生产用房屋(主要包括职工宿舍、职工住宅、校舍和其他非生产用房屋)、地面建筑物、文化生活用具、农副业生产用具和医疗设备5 种。在生产用固定资产中,占据资金最多的是矿井建筑物94 669万元,占16.77%;生产设备90 324万元,占16%;地面建筑物56 305万元,占9.97%。增长速度最快的是综机设备9 844万元,比2000年增长4 778万元,增幅为94.32%。2001年,鹤岗矿务局新增固定资产37 976万元。其中,基建借款购建增加20万元;各单位企业资金购建增加33 897万元,占新增固定资产总值的89.26%;无偿调入45万元;费用中列支16万元;兴安矿、峻德矿盘盈2 300万元;其他新增固定资产1 689万元主要构成为:购入原新一矿破产后闲置固定资产1 378万元;热电厂修建厂区道路320万元。2001年,矿务局新增固定资产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企业自筹资金33 897万元,占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89.26%。2001年鹤岗矿务局固定资产减少5 593万元。其中,无偿调出145万元;处理2000年以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遗留职工住宅3 894万元;处理2000年财校校舍价让261万元;对外投资 273万元;调整以前年度虚决资产385万元;出售职工住房、价让闲置资产635万元。2001年,鹤岗矿务局固定资产增加与减少相抵后,净增加32 383万元。
  【流动资金管理】 1.矿务局是以法人财产为基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企业。对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实行自筹自用的原则,在保证足额上缴矿务局各项费用的前提下,自行纳税、自行信贷。对其他所属单位的资金管理实行先统后配的原则,由矿务局统一纳税、统一信贷。2.严格执行资金收、支两条线原则。各项收入一律纳入帐内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不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矿务局对全局各单位资金流向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进行控制、监督。煤炭货款回收全部上交矿务局。矿务局视各单位效益情况,在局内行有存款的情况下拨付资金。特殊情况时矿务局对各单位的货币资金统一调度。3.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开支标准,超定额的库存现金必须当日送存银行。每月应及时与银行对帐,准确掌握银行存款及贷款余额,如出现银行未达帐,要及时查找原因,作出银行未达帐调节表,主动进行清理。未达帐清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4.各项资金支出要严格执行“一支笔”签批制度,重大资金支出项目由矿务局或各单位办公会决定,以确保使有限资金用在生产急需上。5.严格执行资金收支预算制。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供应、销售工作流程编制月份财务收支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内部银行要对各单位的材料、配件、火工品、水泥及其他材料等费用进行严格控制,不得超支,特殊情况必须有矿务局主管领导签批的追加费用支出报告。6.加强银行帐户管理,禁止在银行多头开设帐户。各单位在银行只能开设两个帐户:一是基本帐户,二是工资帐户,银行帐户只能办理规定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业务,不准出租、出借、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特殊情况,需新立帐户的必须上报矿务局财务部门批准。7.加强抹帐工作管理。抹帐实行例会制度,集体审批、规范运行。抹帐例会每月 4日召开,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结算中心有存款的单位给予抹帐,执行前帐不清后帐不抹的原则。对外的抹帐协议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各方办理抹帐手续,超期的自动失效。对现款户和个人行为不抹帐。8.坚持“保稳定、保重点”原则。矿务局在资金安排上力保工资发放,加大了铁路运费及税金的缴纳,全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清算资金管理】 1.加强应收帐款管理。严格控制应收帐款额度,当年不得出现新的应收帐款,凡当年新沉淀的货款,等额扣减工资拨款或增加上缴指标。同时对应收帐款居高不下,按帐龄进行分析,分为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划分各年应收帐款所占比重。每半年向欠款户寄发应收帐款对帐单,并将函询结果分类登记,追踪分析,预测发生坏帐的可能性,研究和制定有效对策,提高收帐效率。尤其对三年以上应收帐款要采取有力措施,本着谁发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专人负责,实行清收责任终身制。矿务局各单位应收帐款清收目标按年初余额的20%确定,按季考核,累计计算。清欠资金回收以货币方式为主,清回资金的50%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局在拨付工资时按计划等额扣减。当年新沉淀的应收帐款,按沉淀额度的50%罚款。3.加强预付帐款管理。矿务局内部原则上不得发生预付款项。各单位每季度要与供应公司、机电装备管理部、鑫塔水泥公司、十三化工公司进行帐务核对,并有签证手续。对外发生的预付帐款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以前发生的预付款项,有关部门应主动与厂家联系,取得购货原始发票及抹帐协议,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对款项已付,货未到,应查明原因,由于业务人员主观造成的,应停发业务员工资并追究责任。4.加强备用金借款管理。对备用借款要及时清理,执行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备用金及职工借款按人均 5元标准掌握,各单位备用金借款须经有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专人建卡管理,按月清理。对借款未按时报销,应由当事人工资中逐步扣还。5.严格控制集体公司和三产公司欠款的增加。局属各单位集体、三产公司欠款不得新增,对欠款余额要逐月签证核对,同时签订还款计划,每年按欠款额的 15%进行清收。6.矿务局定期召开各项资金清理会议,解决资金相互拖欠的问题,进行帐务处理,最大限度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储备资金管理】 1.矿务局材料及配件储备资金管理实行矿务局统储为主,各单位为辅的储备资金管理方式。2.局所属单位自购物资,必须经矿务局价格合同审查小组审批后方可自购。并执行当月购,当月耗,不占储备的原则。自购物资范围仅限于生产必需物资。自购物资标准按吨煤1—1.5元执行。各单位在市内采购一律不准出现在途,市外在途物资最长不准超过一个月。各单位应加大对呆滞物资和超储积压物资处理力度,活化资金。3.实行储备资金占用奖罚政策,节奖超罚,按降低或超过计划指标额度,依据现行银行贷款利息 50%奖罚,每月应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属非正常毁损的扣发保管人员工资。4.加强在途物资管理。各单位在市内采购一律不准出现在途。市外在途物资最长不准超过一个月。对发生的在途物资要设专人进行清理,并落实责任,限期清回。5.搞好矿务局内部物资平衡调济,加大对呆滞物资和超储积压物资的处理力度,活化资金。呆滞物资和超储积压物资,经矿务局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顶帐、抹帐,对外销售。如本单位处理有困难时,可委托矿务局物资市场经销,价格共同协商。6.产成品资金实行矿务局、及局属各单位两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煤炭产品由矿务局组织有关处室每月盘点一次,非煤产品由各单位自行盘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报产量、销量,造成产成品资金不实。一经发现,对该单位给予经济制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7.严格核实产成品库存资金,产、销、存数量必须一致。煤炭、火工、建材产品要按后进先出法核算产成品库存成本,机加产品按个别计价法核算产成品库存成本,发出的产成品出现亏量事故时,必须同时冲减销量及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