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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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综述】全区两级法院1996年受理各类案件5525件(不含旧存341件),比1995年上升11.9%,综合结案率97%,比1995年提高了3.2%,其中受理各类一审案件4084件(不含旧存157件),审结4163件,结案率为99%,比1995年提高3.2%;受理各类二审案件218 件,审结218件,结案率为100%;受理各类审判监督案件61件(不含旧存1 件),审结62件,结案率为100%。参与“严打”斗争,召开公判大会,惩处犯罪分子,打击了犯罪,教育了群众。从实际出发将“依法清欠”工作纳入日程,解决企业资金危困的局面。正确运用法律调整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认真执行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努力改进审判工作作风,及时妥善处理可能激化的案件,防止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积极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减少了越级上访案件的发生。
(夏希慧)【依法清欠】 面对外欠木材款严重的形势,专门召开全区法院清欠执行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执行工作的方法和途径,采取“先清后诉”,“集中会战”、“交叉执行”等多种方式,先后派出 400余人次开展清欠工作。全年运用诉讼手段和非诉讼手段为企业索回外欠木材款2780余万元。
(夏希慧)【培训干警】 1996年,加强了干警的正规化教育工作。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大兴安岭分部在加强师资力量的基础上,重点抓了教学质量的提高。新收一个教学班,51名学员。通过学习培训年内毕业和结业专科生12名,黑大法律本科生8 名。干警的文化结构有了改变,业务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夏希慧)【干部管理制度改革】 1996年4月,经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全区十个基层法院的院长全部进行了交流。根据中共大兴安岭地委组织部大组发[1996]69号文件精神,调整了法院系统的后备干部,为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备用衔接的后备干部队伍奠定了基础。在保证队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重点审判庭和重点岗位人员进行了轮换,巩固完善了干部管理机制,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夏希慧)【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两级法院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330件,比1995年下降了6.3个百分点,解决经济纠纷标的额5750万元。
努力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在执行效果上下工夫。对难度大的案件,两级法院密切协作,由中级人民法院牵头组成执行大队,联合攻坚,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执行率达 89.8%。受理执行案件1113件(不含旧存182件),执行1163件。
(夏希慧)【打击刑事犯罪】 成立了由各法院院长挂帅的“严打”领导小组。全区两级法院召开公判大会20余场,旁听群众达10万余人次。惩处犯罪分子255 人,判处死刑犯罪分子30名,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11名,无期徒刑9 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09 名,重刑面达67.5%。通过“严打”,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教育了群众。
(夏希慧)【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对错案追究制度从严进行了掌握。中级人民法院专门抽出一名有实践经验的干部负责此项工作。进行了两次执法执纪大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错案两起,经中院审判委员会确定后,对案件进行了纠正,对办案人和有关人员分别进行了处罚,办案人员被扣发全年奖金,审判委员会成员扣发一个月奖金。
(夏希慧)【刑事案例一则】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加格达奇林业局古里林场卫生所医生张国宪,1989年6 月在白城市军分区教导队医士班学习期间,趁探家度假之机,在373 次列车上将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武警中队战士携带的“五六”式冲锋枪盗走,藏于家中。1993年7 月16日早上班时签到,见领导对自己态度冷淡,想起与领导过去的矛盾,便产生杀人念头。9 时许,张回家取出冲锋枪,在林场办公室大门前见到林场司机张吉环、副书记张喜林坐在解放牌141 型汽车内,便朝张吉环的头部开了一枪,将张吉环打死。张喜林准备下车时,被张国宪一枪中颈部后死亡。随后来到林场卫生所内,碰见刚出屋的卫生所所长薛恒吉,一枪击中薛的胸部,将薛打倒在地,又连开两枪将薛打死。杀人后张国宪在刘文昌、凡成忠、韩大庆(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帮助下逃往山东等地。潜逃中韩大庆将冲锋枪扔在嫩江中。1996年5 月22日张国宪在鞍山打工时,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捕获。经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张国宪犯盗窃枪支弹药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1996年7 月16E1将张国宪依法枪决。
(夏希慧)【经济纠纷案例一则】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韩家园林业局与河北省秦皇岛林木业开发有限公司于1993年11月25日签订了联营合办秦皇岛林木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后因联营效果不好,解除了联营合同,并签订了解除联营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将韩家园林业局投入的以木抵资的木材款255万余元分四个季度退还,截止1996年5月31日将欠款本息全部还清。同时还约定其所欠款项使用期间按月息15‰,自1994年4月1日起计息,至还清全部本息为止。解除联营公司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催促还款,被告给付27万元,欠2278650.77元未还。经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联营合办秦皇岛林木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和《解除联营合同协议》均有效。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自觉履行。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按期给付原告欠款是违约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给付原告拖欠木材款 2278650.77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拖欠木材款的银行利息888673.80 元。上述款项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由被告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王志英)【行政案例一则】 呼玛县江湾农场农工牟泽民以江湾农场全体农工代表身份作为原告认为,1984年4 月1 日,呼玛县江湾农场的全体农工按照呼玛县人民政府呼政发[1983]24号文件规定与江湾农场分别签订了家庭联产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费共计 4.3万元。从此,江湾农场性质变为村,农工即为农民。呼玛县人民政府呼政发[1996]12号《地方国有农场经济体制改革(试行)方案》(简称〈方案〉。下同)中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期限15年不变的原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中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比例规定相违背,所以不能执行《方案》。
呼玛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认为:1996年推行的改革《方案》是对1984年农场改革的进一步完善,两次改革虽然沿用了农村改革的模式,但都是对江湾农场经营方式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并未改变国有农场的性质,农场农工并非农民。有关中央减轻农民负担和文件规定不适用于原告。
江湾农场法定代表人作为第三人同意执行《方案》,并无异议。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9月呼玛县人民政府为贯彻中共中央(1983)1号文件精神、以呼改发[1993]24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意见》,根据该文件精神,原告与江湾农场全体农工于1984年4 月1 日签订了承包期为一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农场收取管理费4.3 万元,直至1994年仍按该合同履行,1995年又以相同的内容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1996年3 月,呼玛县人民政府为深化地方国有农场经济体制改革,根据《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管理条例》和农牧渔业部[1995]农财字第27号文件及《农牧渔业良种场改革试行意见》,制定并下发了《地方国有农场经济体制改革(试行)方案》。《方案》中将土地承包内容确定为工资田、口粮田和责任田,其具体承包标准为:口粮田、责任田的承包费,一类地每公顷600元,二类地每公顷400元,三类地每公顷300元。同时规定,承包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先交承包费后种地;对不按《方案》签订承包合同的原土地承包户,由农场收回土地,另行发包。同年4 月,呼玛县人民政府为推行《方案》的实施,会同三卡乡有关人员赴江湾农场落实改革《方案》。经过工作,江湾农场全体农工(除原告代表人牟泽民外)分别按《方案》规定的内容与江湾农场签订了1996年土地承包合同,农场收取土地承包费18万元。原告代表人牟泽民一人对提高土地承包费标准持有异议,拒签合同。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确认,被告呼玛县人民政府1996年3 月推行的改革《方案》不违背《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条例》和农牧渔业部《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联产承包经济责任制的意见》及财政部[1992]财农字344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推行土地承包是对江湾农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国有农场和农工的性质并没有变,原告代表人称江湾农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后该农场变为村,农场农工变为农民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对土地承包费请求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当前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其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告代表人牟泽民本人拒签1996年土地承包合同,实属放弃土地承包权。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呼玛县人民政府呼政发[1996]12号《地方国有农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试行)方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王志英)【民事案例一则】 1996年3月1日,原告大兴安岭地区林业管理局规划院干部张宝祥向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大兴安岭红豆健身茶厂未经本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其摄影《红豆》,制商品包装盒,并在电视和报纸中做广告。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此案由于涉及著作权问题,后被移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9 月15日筹建大兴安岭红豆健身茶厂时,厂负责人经他人介绍,从他人处借走著作权人张宝祥的《红豆》照片底片,为设计产品包装作参考。后将《红豆》照片图用于该厂产品红豆健身茶的三种不同规格的外包装盒上。1995年在新闻媒介刊播的广告中也有《红豆》照片的图案。
红豆健身茶厂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张宝祥的允许,擅自使用张宝祥的摄影作品,其行为构成了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一、大兴安岭红豆健身茶厂立即停止使用张宝祥的作品《红豆》,并返还照片底片;二、大兴安岭红豆健身茶厂赔偿原告张宝祥损失10000元。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承担。
(夏希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