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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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综述】 全区地、县(区)、乡(镇)都把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目标化管理。制定实施方案及考评办法。目标明确,层层分解,落实到位。采取抽查、自查、年终集中检查,听汇报、查阅原始材料与资料等形式进行督促。1月,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工作组对全区各县、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塔河县、呼中区、松岭区、加格达奇区等地工作开展较好。领导重视,当成大事抓,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了由行政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负主责,法制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的工作运转机制;机构明确,人员得到加强。松岭区过去1人兼职负责法制工作,1997年成立了法制办公室,配3人全部上岗到位。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各县、区和地直行政执法部门广泛开展了执法检查工作,重点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秉公执法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社会上有反映、群众有举报的违法行为,及时追踪查办。严肃处理了执法犯法、以权谋私的少数执法人员,对问题严重的,调离了执法队伍。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清查及备案工作取得明显效果。全年未发生不经法制部门审核生效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严把了法律关。
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素质进一步提高。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对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对未经执法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发放执法证,保证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合法性。
年内,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都建立了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在人员不足情况下,法制工作者身兼多职,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企业签订重大经济合同提供法律咨询,为企业清理债权债务出谋划策。
(张喜方)
【1997年制发的法规规章索引】
1.大兴安岭地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7年1月30日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制发,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2.实施黑龙江省城镇火险等级预报及其火灾防御对策办法(1997年5月9日大兴安岭地区气象局制发,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3.大兴安岭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6月11日大兴安岭地区土地局制发,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4.大兴安岭地区黄金管理办法(1997 年8月6日大兴安岭地区黄金局制发,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5.大兴安岭地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0月10日大兴安岭地区轻工总会制发,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6.大兴安岭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1997年10月15日大兴安岭地区残疾人办公室制发,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大兴安岭地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完善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促进全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第29 号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境内,按照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财政性资金,所有权属于国家,调控权属于政府,管理权属于财政部门。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省级以上规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的集资、捐资;主管部门用于管理而向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上级拨入的预算外资金;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资金。
第五条我区预算外资金,采取“全额管理,计划控制,以收定支,比例调控”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统一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由财政综合部门统一在银行开设专户,对各种预算外资金进行收支的集中管理。
第七条 凡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账户,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银行不得为部门和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
第八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各单位和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不得托欠、截留、坐支。
第九条 财政部门按照年初单位和部门预算外收入核定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经常性支出计划,并定期按月拨款。
专项经费包括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经费,由各单位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分期拨付后方可使用,并实行跟踪监督检查制度,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应先报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原则,从其缴存财政专户的专项资金中按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款,由审计、银行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基数按前三年收入平均数结合当年实际情况核定,除教育部门按收入基数的10%外,其他单位和部门按收入基数的20%上交政府集中调控。超过收入基数的部分,按原核定收入基数调控比例的:5进行调控,并按超收基数后(扣除上交政府集中调控部分) 部分核定30%的奖励基金。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及时拨付预算外资金,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各级物价部门要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监察部门要协同财政部门严肃查处违反预算外资金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逃避管理和监督的单位,由财政、监察、审计、物价、银行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分别给予冻结银行账户、停供收费票据、停止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拨款,全额收缴违纪资金并处以罚款,直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