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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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综述】 刑事审判工作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保障了社会治安的稳定。全区共受理各类案件5 612件(不含旧存174件),审结5 651件,综合结案率97.7%,比1996年上升0.7%。受理一审案件3 846件(不含旧存42件),审结3 846件,结案率100%。
经济审判工作坚持依法调解经济关系,保护企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工作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为当事人和林业企业清回外欠款1000多万元,缓解了企业的资金紧张状况。
民事审判工作重点以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为主,使案件的审理做到了合法、及时、公正,结案率达到99%。通过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告诉申诉工作做到便民、利民诉讼,使当事人诉累和越级上诉明显减少。年内,受理各类审判监督案件91件,结案率100%。
(夏希慧)【审判方式改革】 在案件的受理程序上实行“立审公开”。专门成立了立案庭。在案件庭审时,实行双方当事人举证制,法官居中裁判。改变了过去案件审理时,法官先人为主的弊端。
(夏希慧)【干警培训】 年内,干警培训的重点从过去的业大专科学历培训向深层次学历和业务培训过渡,加强专升本的辅导和教学,参加本科学习达98人。在业务培训中,进行新《刑法》、新《刑事诉讼法》、新的审判方式、微机管理等专业培训,干警参加人数达300 余人次。
(夏希慧)【刑事案例一则】 1996年11月27日,新林林业局塔尔根林场话务员刘英帅与林场职工孙兴臣因工资一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刘英帅在打斗中用尼龙绳将孙兴臣勒死。后在潜逃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本着“严打”斗争从重从快的方针,经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刘英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1997年 4月11日依法判处刘英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夏希慧)【经济案例一则】 1997年11月3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依法判处被告加格达奇林业局给付原告胥继文、胥继武营林劳务费191 033.61元,利息73 494.87元,合计本息264 528.48元,被告加格达奇林业局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案由:原告胥继文、胥继武1990年至1995年在加格达奇林业局古里林场、苗圃等 7处承包营林和造林。加格达奇林业局应给付几年来的承包生产费一直未能到位,共欠生产劳务费191 033.61元。加格达奇林业局承认所欠款项,而以林管局没给拨造林款为由,没有支付给原告,加格达奇林业局同意以房子和车抵账,原告人不同意而诉之法院。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夏希慧)【民事案例一则】 1993年 9月15日,地区审计局中兴经贸公司与个体修配厂业主李文江签订租房协议书。李文江将在光明街16委的车库四间租给中兴经贸公司,租期为27.5个月。在协议履行期间,中兴公司经营亏损。1994年5月3日地区审计局决定撤销并成立清退领导小组,负责中兴公司的债权债务。此时中兴公司尚欠李文江租金6 770.32元。清欠小组对款项不持异议,但强调欠条上的印鉴是中兴公司祝玉生私自盖上的,应由祝玉生自己负责,因此,李文江要求审计局支付所欠租金而引起诉讼。加格达奇区法院一审判决由审计局和中兴经贸公司给付李文江租金6 770.32元,案件受理费294.O0元由地区审计局及中兴公司清算小组负责。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原审判决证据确实充分,上诉理由不成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4.O0元,由上诉人承担。
(夏希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