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本地区投资办实业,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一切来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办实业的国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税收优惠政策
1、新办工业生产型、加工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5%)3年内实行先征后返政策,年上缴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返还60%;年上缴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返还80%;年上缴500万元以上的,全部返还。
所得税5年内实行先征后返政策,前3年所得税全部返还,后两年实行按比例分档返还,即年上缴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 返还60%;年上缴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部分(含200万元),返还80%;年上缴200万元以上全部返还。
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税、印花税、投资方向调节税5年内先征后返。
2、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及其以上的新办商业企业的税收,按本条第1款减半执行。
3、收购区内国有中小型企业全部产权的,在评估价格基础上优惠30%,享受本条第1 款优惠政策。
4、新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在享受国家“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期满后,再减半返还第六年至第九年所征的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第1款规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值70%以上的,再减半返还2年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同行业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本条第1款政策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减半返还5年企业所得税。
实行先征后返的税款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需进一步优惠时,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土地优惠政策
1、凡是到我区投资办企业的、所占用土地是荒地或闲置土地、所租赁的合理用地部分三年内免收租赁费,从第四年起按规定收取租赁费。
2、以受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免收地价评估费、地籍调查登记费、土地勘测设计费,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地址,降低l—3 个土地级别价格收取出让金;一次付清出让金的,给予20%优惠;一次付清出让金有困难的,在企业收益后,可按受让时确定的价格逐年交付。
3 、收购本区内亏损、关停、倒闭的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的,降低1 —2 个土地级别价格收取土地出让金;收购破产企业全部产权并接收原企业职工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收购产权制度改革后本地区出售的国有企业,免收5 年土地使用租金;一次性买断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土地价格的50% 收取出让金。
4、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5、购买我区国有闲置厂房、门市房,按国有资产部门评估作价的60%出售,并免收土地转让金。租赁我区国有、集体和私有厂房、门市房的,免收租赁场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6 、利用荒山、荒地植树造林的,土地无偿使用,林木所有权归己,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售。
7、涉及到特殊情况,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商洽。
第五条 服务优惠政策
1、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2 、免予收费项目: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同级免收服务费。办理验资,免收验资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同级免收手续费;要求环境监测,只收成本费,免收监测服务费。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免收登记费、工本费。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和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一切有关费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工本费、监测费。要求卫生防疫检疫,免收防疫检疫费。要求动植物检疫,免收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请求消防抢救,同级免收消防费。除商业、饮食、服务、修理、娱乐业外,申请广播、刊载、播放广告,半年内免收广告费。进行金融、环保、卫生、气象、法律等咨询,免收咨询服务费。
3、投资者到我区来投资,由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一站式服务办法,即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完本区内一切手续。
4、对合资企业的经常项目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5、合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开立资本项目账户和经常项目账户。经常项目账户可在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
6、外商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无须审批。
7、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的银行兑付,无须审批。
8、到我区投资创办的新企业可根据立项批文和资金性质,企业性质,酌情在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不同性质的银行账户,办理各项结算业务。
第六条 经营优惠政策
1、到我区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凡由我区自备电网供电的,在执行黑龙江省电网最低工业用电价格的基础上再优惠10%。
2、投资者兴办的各类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自行决定用工方式、职工工资福利标准。
3、投资者兴办企业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以加速折旧。
4、投资者兴办企业的生产用车免收车辆附加费,3年内免收养路费、运输管理费。
5、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其产品属强制安全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地方准产证管理的,在批量投产前在我区经销生产合格产品,经行署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半年内不视为无证产品。
第七条 其它优惠政策
1、各类人才来本区创办、领办非独资企业,使企业连续3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企业按当年新增税后利润的10%至30%给予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由受益企业给予重奖。
2、投资者做出突出贡献的,经本人同意,可受聘在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担任名誉职务,也可以聘为同级政府的经济顾问,并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3、凡来我区的投资者,其投资数额在20 万元以上的,自资金全部到位之日起,由政府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按取暖期发给取暖补贴。
4、投资在10~40万元的,根据投资者要求,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在本区内落临时户口,不收取暂住费,子女在居住地就近入学,同当地学生同等待遇,不加收任何费用。
5、投资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1名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落在投资企业所在地,并免收各种费用。
6、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可同1名未婚子女一并调入工作地;配偶、子女是农村户口的给予“农转非”,不收取城市增容费。
第八条 我区居民用区外亲友馈赠的资金或设备办企业,区外资金占总投资额的20%经审批可享受本政策。
第九条 本政策由大兴安岭行署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政策与行署以往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199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