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招商引资引荐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引进资金用于本地区经济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经过确认后,均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由行署招商局组织实施,行署财政局、计委、经贸委、科委、侨联、工商联、对台办、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和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统计部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四条 引进资金的奖励标准
1、引进无偿资金供我区使用的,由行署或林业集团公司按实际到位金额的30%给予奖励。
2、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在1年、2 年、3年以上的,由受益单位分别按实际到位金额的1%、2%、3%给予奖励。
3、引进资金的利率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由受益单位按低于银行基准利率部分的50%按到位金额的使用年限累计计算,一次性奖励给引荐人。
4、引进资金的利率与银行基准利率相同或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由受益单位与引荐人协商奖励金额。
5、引进有偿资金供我区使用,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6、引进独资企业的,由行署或林业集团公司按资金实际到位额的1.5%给予奖励。
7、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向国家有关部委或省有关部门争取来的资金,由行署、林业集团公司领导根据争取资金的数额、性质议定奖励标准。
第五条 引进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标准
1、以资金投入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
2、以设备投资的,由行署招商局会同科技部门确认后,按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3、以技术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0.5%至0.8%给予奖励。
前款引进项目属于环保项目,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和其它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奖励,在原奖励数的基础上增加30%;引进资金每超1亿元的(包括1亿元)在原奖励数额的基础上再增加5%。
第六条 引进高新技术奖励标准
1、引荐专利技术或者科技成果入股,使企业盈利的,按该企业当年税后利润的5%给予奖励;使企业减亏的,按该企业当年减亏额的10%给予奖励。其科技促成盈利测算由科委负责。
2、引荐高附加值项目的,按该企业达产满1年税后利润的80%给予奖励。其“高附加值”标准由科委认定。
第五条、第六条所需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七条 引荐区外工程施工、劳务合作的奖励标准
1、引荐房建,由受益单位按总造价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荐路桥工程的按总造价的1%给予奖励。
2、引荐区外劳务合作,由受益单位按劳务合同总额的1%给予奖励。
第八条 引荐区外贸易项目的奖励标准
1、为本地区外贸企业引荐进出口贸易的,由受益单位按合同总金额的1%给予奖励。
2、推销行署或林业集团公司公布的滞销产品,由受益单位按销售额的3%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本地区企业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债券的有功人员,给予融资总额0.3%的奖励。融资金额超过1亿元的,给予重奖。
第十条 引进商品流通领域中的新建企业和各类专业市场中新的较大经营业户的,由行署按该企业注册资金的1%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奖金申领、审批程序
1、引资人填报领取奖金申请表,受益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行署招商局。
2、行署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到位资金性质,数额,确定奖励标准。
3、上报行署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
4、受益单位按领导小组审批数额将奖金汇至招商局账户,由招商局足额发给受奖人。
第十二条颁奖方法
行署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每年12月下旬召开颁奖大会,公开发奖并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行署招商局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引荐人获得奖励后,引荐标的在3年内调出或者变相调出本地区的,由行署招商局追回全部奖金。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中表现突出的,除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外,视贡献大小给予不同档次的表彰或晋升工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行署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199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