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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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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述】  1998年,全区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6157件,比上年上升3.6%,审结5849件,综合结案率为95%。受理各类二审案件282 件,结案率100%。继续开展“严打”斗争,坚持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调节经济、民事、行政法律关系,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开展了教育整顿工作和“学东莱创建人民满意的政法基层单位”活动,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全年收到表扬信15封、锦旗7面、牌匾1块,10名干警受到省级以上部门的表彰。                           (夏希慧)
  【刑事审判】  受理一审刑事案件361件,审结360件,结案率为99.7%。判处发生法律效力的有罪人犯398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136人,重刑面占34.1%,并对8名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依法执行死刑。审结一审经济犯罪案件32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64.46万元。                             (夏希慧)
  【经济民事行政审判】  受理经济纠纷案件339件,审结335件,结案率为98.8%,解决诉讼标的总金额5848.55万元。受理民事案件3315件,审结3289件,结案率为99.2%。受理行政案件48件,审结46件,结案率为95.8%。在案件的审判中,做到立审分开,审执分开。(夏希慧)
  【依法清欠】  派出240余人次到全国各地清欠,清回外欠款2000余万元,其中木材款1100万元,活化了林区经济。受理执行案件1632件,已执行1359件,执行率为83.2%,执行标的总金额2845.36万元。                          (夏希慧)
  【集中教育整顿】  根据政法队伍集中教育整顿的要求,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理想信念与宗旨教育、爱岗敬业教育、廉政勤政教育。自查1997年以来审结的各类案件5059件,自查面100%。中院派出六个检查组对全区两级法院的579件各类案件进行了抽查,对存在问题的5件案件,进行纠正处理。严肃查处违纪干警6 人,纯洁了队伍,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
                                   (夏希慧)
  【邢事案例一则】  被告人王继鹏,男,34 岁,黑龙江省呼玛县鸥浦乡人,高中文化,系呼玛县兴隆镇信用社干部。因工作中与本单位职工付丽华、杨刚发生矛盾,便产生了杀死付、杨的念头。 1998年2 月28 日中午,准备了铁管、铁棍、斧子、“五六”式半自动步枪(枪号 9 028 118),并压满了10 发子弹之后又写了一张为什么要杀人、抢钱的便条放入自己的办公桌内。13时许,趁付丽华上班将钥匙放在柜台上转身之际,王用准备好的铁管猛击其头部,将其打倒。付倒地后,王又向其头部打了两下。用付的钥匙打开档案室,将付拖入室内。用铁棍对其头部连续击打。见付尚未死,又取来斧子砍付的脖子。付的儿子娄峰来到信用社找付,在营业室和值班室未见其母,便去了锅炉房。王手持大斧跟在娄的后面,当娄推开锅炉房门时,王用斧背朝娄的头部猛击,将娄击倒。见娄不动了,便返回营业室等候会计杨刚。13时25分左右。杨刚来到单位,走进营业厅。王从门后手持半自动步枪,对准杨的胸部开了一枪,杨倒地后说:“你干啥呀?”王说:“我叫你坏我”。 接着又朝杨的左胸开了一枪,杨当即死亡。然后用付、杨分别掌管的钥匙打开金库,将库内的32万余元人民币装进一黑色提包内,又回到营业室等候马兰章,欲将马一并杀死。等了约20分钟,见马未来上班。王又来到锅炉房,见娄未死,又朝娄的胸部打了一枪,至娄死亡。 杀死3人后,王携款潜逃。于次日凌晨在嫩江嘎拉山林场一旅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审理后,确认被告王继鹏目无国法,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继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继鹏被依法处决。                           (夏希慧)
  【经济案例一则】  1995年10月17日,被告大兴安岭林产工业公司因债务关系向大兴安岭中级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由被告金岭木业公司提供担保。10月25日中级法院以(1995)大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告朱佩金的60余万元存款予以冻结。1996年1月5日解除冻结2万元,1996年8月1日解除冻结453 000元。 1996年12月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6)黑经终字第292 号民事判决书以双方的债权债务超诉讼时效,驳回林产工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朱佩金的请求反诉。1996年12月18日对原告朱佩金的剩余存款全部解除冻结。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被告大兴安岭林产工业公司与原告朱佩金间虽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已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消失。故被告诉讼保全错误,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请求赔偿利息损失一项合法,予以支持,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大兴安岭林产工业公司赔偿给原告损失65 026.00 元,由被告金岭木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701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5000元,被告大兴安岭林产工业公司承担2010元。                  (夏希慧)
  【民事案例一则】  张财(劲涛镇个体运输户)与张寿东(古莲河煤矿工人),因汽车买卖纠纷一案,不服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1997)阿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大兴安岭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认定,原、被告间及被告与第三人之间买卖汽车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其买卖关系无效,应互相返还。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张军与张财及张财与第三人张寿东间的汽车买卖关系无效;二、张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汽车恢复原状后返回给张军,张军同时返给张财车款5000.00元;三、第三人张寿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汽车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张财柴油车一台,张财同时以内转或其他形式返还给第三人张寿东购车款5700.00元; 四、当事人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张财以张军只是索要本款,而原审把事实复杂化,认定买卖无效让把车恢复原状不合理;原审第三人张寿东以原审法院将其正在运行的车扣押让张军保管不合法,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此间的损失等为由,上诉本院,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张军答辩称,原判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二审查明,1995年9月张军将自己的141 型汽油车一台(车号:黑p57163)以20 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财。事后,张财交付张军车款5000元,至今尚欠15 000元,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张财对该车进行了汽改柴后,于1996年3月28日,以57 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张寿东,张寿东以内转的形式给付了张财全部购车款,双方也未办理过户手续。时隔三个月后,原车主张军直接将该车行驶证交给了张寿东,并口头承诺办理车籍过户手续。又查,张军称张财将汽改柴时,用他的6102发动机及部分车件共计18 500元(均无票据),原审第三人张寿东证明该机上的发动机号是960 123,不是张军的6102发动机。
  中院认为,张军、张财及张寿东间汽车买卖是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双方汽车买卖协议尚在履行中,从三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考虑,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应予支持。 为此,中院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阿木尔林区基层人民法院(1997) 阿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项;二、张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张军车款15000及利息;三、张军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141型柴油车一台(车号黑p57163)交付于张寿东,如不按期交车,按车价57000 元给付张寿东,张寿东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凭票据张财与张寿东各承担一半费用;四、维持原判第四项。           (夏希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