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行署法规规章索引
1999年行署法规规章索引
1.《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2月10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卫生局制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大兴安岭地区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办法》(1999年2月23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水利局制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1999年2月26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房产局制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办法》(1999年3月18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制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大兴安岭地区煤炭管理试行办法》(1999年3月26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煤炭局制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关于驻外办事处及企业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30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外企局制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大兴安岭地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1999年6月14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劳动局制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大兴安岭地区贯彻省政府第2号令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1999年7月27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残联制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加强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规范管理办法》(1999年9月19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农委制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大兴安岭地区土地房屋契税征收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1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制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1.《清理整顿全区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实施方案》(1999年11月2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煤炭局制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2.《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1月25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地矿局制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