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

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



  为了调动广大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积极性,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方案》精神,结合大兴安岭地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全地区实行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取消标准价售房。
  二、继续实行优惠房政策,910元成本价不动,按省统一政策要求,执行工龄折扣5元/年、人、平方米,房屋折旧率2%,现住房折扣率5%,楼层、地段调节系数,一次性交款折扣15%,大兴安岭工龄优惠以5%为基数,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优惠0.3%,最高限15%。计算方法一律按成本价直接扣除六项折扣,计算出成本价的实际售价,为鼓励职工1999年6月30日前购房,另增加2%优惠。
  成本价售房计算公式:
  成本价实际售价=(910-5×工龄年限)×(1-房屋折旧率×房屋使用年限)-910元×[5%+5%+(大兴安岭工龄-1)×0.3%±楼屋因素±地段因素]×(1-15%)×建筑面积
  三、职工在1994年后以标准价购房的,1999年6月30日前购买剩余产权,仍然执行购买标准价时的价格和优惠政策。1999年7月1日后购买剩余产权的,要执行调整后的政策。
  职工在1999年7月1目前购买成本价房屋,给予上述全部优惠,1999年7月1日后将取消现住房优惠,并逐步取消各种优惠。此售房办法执行期限为2000年末。
  四、公有住房出售后,要及时给职工个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全部产权即可上市交易。
  五、售房款扣除25%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后,全部存入所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其利息也要纳入专户,用于住房建设,不准挪作他用。
  六、各单位应采取集中办理和一条龙服务等措施,简化购房程序和购房手续,提高办理效率,方便产权单位出售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
  七、各单位要及时制定售后住房维修管理和服务的具体办法和规定,搞好物业管理,解除购房职工后顾之忧。
  八、加强领导,大力宣传。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手段和新闻媒介,再次掀起加快房改和出售公有住房的宣传热潮。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咨询服务、政策指导和组织出售工作。
  九、此文件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未作调整的房改政策仍按原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