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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土地、房屋契税征收管理办法(1999年7月18日)

大兴安岭地区土地、房屋契税征收管理办法(1999年7月1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的承受人,均应成为契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契税。
  第三条 本地区契税的适用税率除居民个人购买住宅房屋为3%,其他均为5%。
  第四条 由当地财政局委托房产管理局所属的产权市场管理所代征代缴房屋契税:委托土地管理局代征代缴土地契税。各级财政部门农税科(股)进行契税清缴、稽查。
  第五条 契税的征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
  (二)实行先税后照(证)的原则;
  (三)所有税款全额缴入当地财政金库,不得坐支税款,挪作他用。
  (四)坚持税费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 建立纳税申报制度,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代征部门办理纳税审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七条 代征部门要建立健全契税册籍,准确掌握税源,办理契税征收手续。
  (一)代征部门要随时接待纳税申报,及时办理验契、投税手续,按纳税人提供的契约和产权证明登记填写契税纳税申请表。
  (二)纳税人申报后,代征部门应尽快对纳税人的契税纳税申请进行核查,经审查无误,及时办理手续。并将契税纳税申请表同时存入土地、房屋档案。
  (三)纳税人交款后,代征部门收款人开给纳税人契税纳税收据,纳税人持纳税收据换发土地、房屋证照。
  第八条 契税实行季度报表,年终填报决算制度。每季终了后3日内,代征部门要编制契税季报表送当地财政局农业税征收管理科(股)。年度终了后,代征部门要及时汇总全年契税征收情况,编制契税征收决算表报当地财政局农业税征收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契税各项报表必须如实反映契税的征收情况,做到数字准确,帐表册据和税款笔笔相符。
  第九条 加强契税收据管理,建立严格登记和回收手续制度。使用时,代征部门必须填写完整,经手人、收款人的戳记要清楚,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代征部门应履行代征职责,并接受当地财政局的检查、监督。财政局按征收缴库税款额度给予代征部门10%以内的代征业务经费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代征部门为未出具契税纳税凭证的纳税人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使契税流失的视同经办人帮助逃税,由代征部门限期追缴,并追究经办人经济责任。逾期不能追回,财政局从代征部门银行存款中追缴。
  第十二条 对隐匿产权或立假契约的,代征部门除据实征收应纳税款外,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契税,对不按期限缴纳税款的,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滞纳金;对契税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由县以上财政部门依照国税发[1998]195号文件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建立举报制度。财政部门对举报人应采取保密措施,给予举报人按实征税款的5%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