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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一则

刑事案例一则



  宋海涛,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旗,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捕前系松岭古里库金矿临时工。曾于1995年5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朱保群,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阳谷县人,捕前系松岭古里库金矿临时工。1998年8月16日,宋海涛向朱保群提议抢劫古里库金矿一个体诊所朱表示同意。二人又找到张宏(另案处理)。8月17日晚21时许,三人窜至古里库金矿李淑珍个体诊所宋谎称胃痛叫开了门,李淑珍急忙为宋静点至22时许,朱保群趁李淑珍为宋拔针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布带从后面勒住李的嘴,并和宋一起将李捺在地下,此时张宏顺手拿起诊所内的木墩,向李的背部砸了数下。朱保群又操起大斧用斧背朝李的背部、胸部、头部猛砸,当场至李死亡。三人在李淑珍的裤兜内翻出人民币350元之后逃窜。经法医检验鉴定,李淑珍系头部遭受钝器打击至重度颅脑损伤致死。宋海涛于1998年11月23日在黑龙江省萝北县被公安机关抓获;朱保群于1998年11月25日在山东省阳谷县被抓莸归案。1999年4月22日,大兴安岭地区检察分院以被告人宋海涛、朱保群犯抢劫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依法不公开审理了此案,确认宋海涛、朱保群均构成了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处宋海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朱保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0元。
                                     (张贵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