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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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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省司法厅关于尽快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1999年3月份,开始筹划运作,向行署请示,并与地区编委沟通协调,于1999年7月1日经地区编委批准正式成立大兴安岭地区法律援助中心。同时为加快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建立的步伐,结合区情,确定呼中区、呼玛县先行试点,派工作组进行指导、协调,1999年11月29日呼中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当地编委批准成立。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得到了行署领导的高度重视,行署副专员魏文彦发表了题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广播电视讲话,对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和宣传作用。1999年6月份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发宣传单1000份,解答咨询170人(次),主动上门走访30多个单位部门,宣传法律援助的意义和内容。共发放宣传单200份,征求意见表100份,并与法院、民政、工商、妇联、共青团、残联等部门建立联系,沟通情况。为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制定了12个方面的规章制度共68条并严格执行。1999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6件,95人接受法律援助,其中刑事法律援助80件,民事法律援助5件,非诉讼法律援助1件。义务咨询4830人(次),其中地区法律援助中心义务咨询147人(次)。通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维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司法公正。
                                     (王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