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责任制
综合治理责任制
坚持“双五长”负责制。地、县(区、林业局)、乡(镇、街道、林场)、村(居民委、工段)、屯(居民组、生产班组)党政主要领导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者。地委、行署与各县(区、林业局),各县(区、林业局)与乡(镇、林场、街道),乡(镇、林场、街道)与各基层单位,逐级签订1999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状。实行收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保证金制度。坚持对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平时抽查,年终检查制度。地、县两级坚持实行半年、每季度汇报研究一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地区综治委将此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1999年初,地县两级综治委,依据1998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状考核结果,兑现《责任状》388份,分别进行了表彰奖励和处罚。呼玛、塔河、漠河、新林、呼中等5个县(区),对1998年发生重大治安问题的6个乡(镇)、科级单位实施了一票否决权,取消这些单位及主要领导评先、受奖、晋级资格。跟踪处理追究制度。全区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地区综治委、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治安等6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跟踪处理责任制度的暂行规定》,严肃查处失职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全年共查结跟踪处理案件7起,处罚有关责任者18人,其中科级干部10人。坚持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记实制度。地、县两级综治办坚持对县乡两级领导干部抓综合治理工作实绩记实,实行分级核定,根据记实情况,表彰奖励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县乡领导干部。4名县级领导干部和20名乡镇、林场领导干部受到表彰。实行综治委委员述职报告制度。地、县两级综治委实行半年一次综治委委员述职报告制度,表扬好的,通报差的,促进“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落实。
(宋东卫)